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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ma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Oct 1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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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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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
北京国建易创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易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一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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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国建易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易创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由以 下各方于2015 年 月 日签署于北京:
甲方: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080)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科学园彤天路99 号
法定代表人:薛忠民
乙方:北京国建易创投资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建设部大院南配楼1 幢三层310 室
法定代表人:孙向远
丙方:上海易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421 弄107 号Q3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国建易创投资有限公司
鉴于:
1、甲乙双方于2015 年8 月21 日签署《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国建 易创投资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甲方拟以发行股份 的方式向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玻纤”)的股东购买其持有的 泰山玻纤100%股权,并向乙方拟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 下简称“配套融资”);
2、丙方为乙方依据《原协议》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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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市场变化,甲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方案拟进行修订,配套募集资 金方案同时调整;
现三方签署本补充协议,对丙方享有和履行《原协议》约定之认购方的权利 义务做出确认,同时甲、丙双方对甲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涉及双 方之事项的修订进行充分协商,就《原协议》约定的有关事宜补充约定如下(除 非另有约定,本补充协议中词语定义的与《原协议》的定义相同):
一、甲乙丙三方确认,依据《原协议》2.4.2 的约定,丙方自设立之日起, 全面享有和承担《原协议》约定的乙方权利义务;
二、丙方确认,其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有签署本补充 协议及履行《原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本补充协议系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三、丙方承诺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参与本次 配套融资的相关资格和条件;
四、甲乙丙三方确认,《原协议》之2.3.1 修订为:“本次配套融资的定价基 准日为甲方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价格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14.33 元/股,最终发 行价格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本次重组方案批复为准。本次配套融资的最终发行 价格尚需甲方股东大会批准。”
五、甲乙丙三方确认,《原协议》之2.4.3 修订为:“上海易创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本次认购甲方发行股份资金总额为346,351,629.04 元,按本协议2.3 款确定的价格,上海易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认购甲方本次配套融资的股份发 行数量为24,169,688 股。”
六、甲乙丙三方确认,本补充协议成立后,对于《原协议》的解除、修订等 任何修改由甲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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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补充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
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成立,并与《原协议》同时生效。
八、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以本 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补充协议没有约定的,以《原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九、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三方各持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备案,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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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国建易创投资有限公司、上
海易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页)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薛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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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国建易创投资有限公司、上 海易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页)
北京国建易创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孙向远
上海易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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