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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ma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Jun 1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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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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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80 证券简称:中材科技 公告编号:2011-029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酒泉叶片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0 年12 月7 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702 号)。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5,000 万股,发行价格25.0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54,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3,224,875.4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40,775,124.60 元,其中货币人民币918,305,124.60 元,长期股权投资 322,470,000.00 元。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XYZH/2010A5029-1 和 XYZH/2010A5029 号《验资报告》验证,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10 年12 月16 日全部到位。
根据发行方案,上述募集资金将用于“北京八达岭年产500 套兆瓦级风电叶 片建设项目”、“甘肃酒泉年产500 套兆瓦级复合材料风电叶片建设项目”、“年 产13 万只车用天然气气瓶技术改造项目”、“超高压复合气瓶研发基地项目”、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
其中“甘肃酒泉年产500 套兆瓦级复合材料风电叶片建设项目”由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中材科技风电叶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叶片”)之全资子公 司中材科技(酒泉)风电叶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泉叶片”)承担建设。
2011 年5 月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中材叶片增资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中材叶片对酒泉 叶片增资的议案》。公司按照发行方案以募集资金56,278.04 万元对中材叶片进 行增资,再由中材叶片以募集资金22,965.23 万元对酒泉叶片进行增资,用于募 投项目建设和置换前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酒泉叶片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近期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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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肃州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酒泉叶片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2713035329200175297,截止2011 年5 月11 日,专户余额为 229,652,3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酒泉叶片“甘肃酒泉年产500 套兆瓦级复合 材料风电叶片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酒泉叶片承诺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信证券。酒泉叶片存单不得 质押。
二、酒泉叶片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 酒泉叶片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酒泉叶片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 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对酒泉叶片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四、酒泉叶片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剑、程杰或中信证券指定的 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酒泉叶片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 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酒泉叶片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酒泉叶片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 日前)向酒泉叶片出具对账单,并同时抄送中 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酒泉叶片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百分之五的,开户银行应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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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及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酒泉叶片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需提前10 天通知开户银行及中信证券。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2011 年12 月31 日) 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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