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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ma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06

Oct 25,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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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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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保荐书

一、本机构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姓名

何斌辉、罗民

附件1: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三、本次推荐的发行人名称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科技”或“发行人”) 四、本次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五、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投资银行内 核委员会审核了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科技”)首 次公开发行A 股的申请文件,认为: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A 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上述文件 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我公司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A 股。

我公司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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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18 号)的规定,担任中材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附件2: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推荐的说明 六、本机构承诺

(一)本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 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机构组织编制了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本证券 发行推荐书。

(二)本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 的尽职调查,本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该发行人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 符合证券公开发行上市的条件和有关规定,具备持续发展能 力;

  • 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

  • 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以及影 响发行人独立运作的其他行为;

� 公司治理、财务和会计制度等不存在可能妨碍持续规范运作的 重大缺陷;

� 高管人员已掌握进入证券市场所必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 知识,知悉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足够的诚 信水准和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及经验。

(三)本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结果如下:

�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规定的要求,且其证券适合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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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不存在

  •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表达 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 有充分理由确信与其他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

  • 异;

  • 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

  • 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 保证推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

  •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 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 采取的监管措施。

(四)本机构保证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 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 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 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 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

  • 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 情形;

  • 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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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担保或融资。

附件:

  • 1、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2、中国银河证券关于保荐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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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保荐书之 签署页)

项目主办人

签名 邹大伟 2006 年5 月28 日

保荐代表人

签名 何斌辉 罗 民 2006 年5 月28 日

内核负责人

签名 李锡奎 2006 年5 月28 日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

负责人签名 汪民生

2006 年5 月28 日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名 朱 利

2006 年5 月28 日

保荐机构公章

2006 年5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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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推荐文件 证券发行、上市推荐书

附件1: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授权委托书

[2005]特授字第119 号

代理人: 何斌辉 性别:男

证件号码:330621681003663 职务:股票发行部经理 工作单位: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国际企业大厦C 座 电话:010-66568066

代理权限:

作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8 号)的要求,具体负责中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及上市保荐工作。

代理期限:自推荐发行至发行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止。

委托单位: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 朱 利

签署日期:二00 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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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推荐文件 证券发行、上市推荐书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授权委托书

[2005]特授字第120 号

代理人: 罗 民 性别: 男

证件号码: 110108197404055416 职务:业务经理

工作单位: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国际企业大厦C 座 电话:010-66568091

代理权限:

作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8 号)的要求,具体负责中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及上市保荐工作。

代理期限:自推荐发行至发行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止。

委托单位: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 朱 利

签署日期:二00 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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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推荐文件 证券发行、上市推荐书

附件2: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保荐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受聘担任中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科技”或“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材科技拟申请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核查, 银河证券同意保荐中材科技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现将保荐有关情况说明如 下: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材科技是经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批复》(国经贸企改[2001]1217 号)文批准,由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作为主 发起人,联合南京彤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华明电光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恒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各发起人的股份数额和比例如下表: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
(万股)
占股份
比例%
股权性质
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 7,150.68 63.79% 国有法人股
南京彤天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659.56 23.73% 法人股
北京华明电光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699.88 6.24% 国有法人股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49.94 3.12% 国有法人股
北京华恒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49.94 3.12% 法人股

中材科技主要从事特种纤维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的制造与销售,并面向行业提 供技术与装备服务。主要产品为高强玻璃纤维及制品、玻璃微纤维纸、高温过滤 材料、先进复合材料、工程复合材料,并从事万吨级玻璃纤维池窑拉丝工程、大 型非矿工程的设计、核心装备制造和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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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推荐文件 证券发行、上市推荐书

二、中材科技本次申请公开发行的合规性

(一)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2)发行人自2001 年12 月28 日股份公司成立后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3)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 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

(5)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发行人的独立性

(1)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 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 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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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推荐文件 证券发行、上市推荐书

(3)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 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 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 行人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5)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 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机构混同 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同业竞 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7)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

3、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1)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 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 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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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推荐文件 证券发行、上市推荐书

(4)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 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5)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最近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②最近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7)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4、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 正常。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 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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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 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 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

(5)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 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

①最近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均为正数,且累计为9,668.62 万元,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

②最近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11,679.40 万元, 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另外,最近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为127,014.93 万元,超过人民币3 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11,21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3,000 万元;

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 资产的比例为0.46%,不高于20%;

⑤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 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8)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 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9)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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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 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 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

(1)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并全部用于主营业务。

(2)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 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3)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发行人董事会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 产生不利影响。

(6)发行人拟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规定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 决定的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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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河证券关于中材科技主要问题和风险提示的说明

(一)市场开发周期长及市场开发不足的风险

发行人主要从事特种纤维复合材料的生产。特种纤维复合材料行业是国家重 点发展的高技术新材料产业之一,其产品具有技术领先、生产工艺复杂、性能优 异、用途广泛等特点。由于技术、成本、客户认知等因素,新材料产品市场开发 周期一般较长,且发行人作为由科研院所改制设立的企业,市场营销能力相对较 弱,具体表现在市场营销手段单一,产品市场开发不足等。

(二)单项产品产业规模小的风险

发行人凭借雄厚的技术储备和强大的产品开发能力,研发了大量新产品,形 成了发行人目前产品品种多、单项产品生产规模较小的产业结构现状。这种结构 特征也造成了公司资源相对分散,不利于降低生产成本和管理成本。

(三)科研院所转型的风险

发行人作为由科研院所改制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具有浓厚的科研院所传 统,与发行人的科研开发力量相比,发行人经营管理能力相对薄弱。同时,在公 司转型过程中,发行人管理层及员工大多都面临由科研人员到企业员工的角色转 换,需要适应企业化运作的挑战。随着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快速发展及新项目的投 资,规模将不断扩大,如果不能顺利完成转型,将会对发行人司的持续发展带来 不利影响。

(四)技术开发和新技术产业化的风险

发行人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领先优势是公司重要的核心竞争力。为保持 技术优势,发行人每年投入较大的资源进行新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由于特种纤 维复合材料具有开发周期长、开发难度大的特点,在技术开发和新技术产业化过 程中将面临种种不确定因素,因此存在技术开发失败或新技术无法产业化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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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银河证券对中材科技发展前景的评述

(一)中材科技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发行人从事的业务属于特种纤维复合材料行业。特种纤维复合材料是指玻璃 纤维、碳纤维、芳纶纤维等特种纤维及其增强树脂基体而成的复合材料,属于新 材料领域。特种纤维复合材料以其轻质、高强、结构可设计、结构功能一体化等 优异的综合性能,在航空航天、国防军工、能源交通、资源环境等国民经济领域 得到广泛应用,其发展水平已成为国家技术产业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体现。国内 该行业形成之初主要是为国防军工配套,历经四十余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

材料是国民经济、社会进步和国家安全的物质基础与先导。材料技术已成为 现代工业、国防和高技术发展的共性基础技术,是当前最重要、发展最快的科学 技术领域之一。发展材料技术将促进包括新材料产业在内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 形成与发展,同时又将带动传统产业和支柱产业的改造及产品的升级换代。

为了进一步明确当前高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引导社会资源投向, 提高有限资源利用率,有重点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 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商务部联合编 制了《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4 年度)》,提出了当前应 优先发展的信息、生物及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先进能源、环保和资源综合 利用、航空航天、现代交通等十个方面的134 项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其中第 63 项为特种纤维复合材料。该指南提出:“特种纤维复合材料以其重量轻、强度 高的优势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近期产业化的重点是:碳纤维、无碱玻璃纤维、 氨纶纤维、芳纶纤维、树脂基复合材料,片状模塑料模压工艺,树脂传递模塑工 艺,纤维缠绕技术及挤拉技术,低成本、高性能、特种用途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 绿色玻璃钢-热塑性复合材料制品,玻璃钢输气管道、轴承、渔船、汽车覆盖件 等。”

“十一五”期间,国家支柱产业、高科技产业及国防工业对特种纤维复合材 料的需求仍将保持高增长态势,尤其是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航空航天、 国防军工、能源交通、资源环境等等应用领域正面临着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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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的压力,对新材料的需求将更为强烈。公司是我国特种纤维复合材料的技术 发源地,拥有一系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处于行业技术的先导地位, “十一五”期间公司将处于高速发展的战略机遇期。

特种纤维复合材料行业的现状是技术含量高,产品性能优异,产品种类多, 产业规模较小,市场空间大。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的显著 提升,能源交通、航空航天、资源环境等领域迅猛发展,极大地带动和刺激了特 种纤维复合材料的需求,特种纤维复合材料行业市场前景广阔,存在着巨大的发 展空间和发展潜力。

国内特种纤维复合材料的产量从1994 年的33.75 万吨,增加到2004 年的181 万吨,年均增长18.3%,约我国同期GDP 年均增长的一倍。进入21 世纪以来,随 着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大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特种纤维复合材料得到了飞 速发展,据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预测,2005 年特种纤维复合材料将超过200 万 吨,“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率将超过10%。

在应用领域方面,我国特种纤维复合材料应用领域分布也正趋同于世界应用 领域分布,高端产品领域的应用比例在不断增长。

(二)中材科技的竞争优势

1、技术优势

源技术和持续创新能力是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发行人承继了原南玻院、北 玻院和苏非院三个国家级科研院所四十多年来的核心优势资源,是我国特种纤维 复合材料的技术装备研发中心,引领着中国特种纤维复合材料的技术发展方向。 “十五”期间发行人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29 项,其中国家973 计划项 目1 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 项、国家863 计划项目16 项、国家科技攻关 计划项目10 项;同时,承担国家科技部、国防科工委等省部级科研项目107 项。 2001 年以来,发行人共荣获国家科技奖励5 项,其中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1 项、 二等奖4 项;获得国防科工委科技进步一等奖等省部级科技奖励40 余项。奖励 涉及到特种纤维复合材料的各个研究领域和方向,详见本章第八部分。

发行人拥有国家专利31 项,专有技术67 项。发行人生产的先进复合材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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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应用于我国自主研制的“神舟”系列载人飞船。为我国载人航天事业做出了巨 大贡献,充分展现了发行人在航空航天等高技术应用领域的综合技术优势。

2、战略合作优势

发行人强大的自主创新能力与个性化服务优势,构筑了与客户共同成长的战 略伙伴关系。发行人与国内众多知名客户长期开展相关领域的技术协作与研究工 作,从客户产品开发阶段即开始提供个性化服务,优化终端产品结构、工艺,最 大程度发挥材料特性,系统解决应用中的技术问题,并持续提升产品性能,为客 户创造了更大的增值效应,以独具的技术开发优势赢得了客户的信赖。

3、人才优势

发行人拥有中国工程院院士1 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国务 院政府津贴的专家26 名;拥有专业技术人员808 人,占员工总数的52.1%;大学 以上学历员工668 人,占员工总数的43%。发行人拥有一支精干、高效的管理、 科研、生产、营销人才团队。突出的人才优势,为发行人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 力的保障。

4、品牌优势

发行人承继了南玻院、北玻院、苏非院三个国家级科研院所四十多年的无形 资产和品牌优势,技术力量雄厚、产品质量优良,得到用户和行业的广泛认同, 在行业中享有较高的商誉和知名度,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显著的品牌优势。

5、产品质量优势

发行人拥有一套完整严格的质量控制和管理体系,通过了GB/T19001-2000 (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在原材料采购、产品设计、制造加工、交付验 收使用等一系列环节具备完整的质量过程控制程序和方法,品质管理和技术开发 有机结合,产品质量优良,在市场上始终保持着良好的企业形象

(三)中材科技的成长趋势

中材科技在近年来表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发行人主营 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也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盈利能力不断增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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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可见,中材科技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单位:元
项目 2005 年12 月31 日 2004 年12 月31 日 2003 年12 月31 日
总资产 640,472,764.27 524,304,674.95
331,176,308.40
总负债 376,772,794.89 298,739,980.37
121,640,718.13
股东权益 246,006,593.92 209,858,803.30
187,992,871.97

单位:元

单位:元
项目 2005 年度 2004 年度 2003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550,929,694.86 425,469,295.91 293,750,336.44
主营业务利润 140,542,124.07 112,213,684.70 74,387,721.24
利润总额 52,220,710.81 43,509,689.24 27,783,056.53
净利润 47,357,790.62 30,281,150.25 22,240,912.11

(四)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

发行人本次计划发行新股不超过6,000 万股,将用于以下项目的建设,以下 项目总投资为26,994.93 万元。

1、年产4,000 吨玻璃微纤维纸生产线建设项目,该项目总投资5,891.34 万 元;

2、年产3,000 吨汽车用复合材料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该项目总投资 9,669.24 万元;

3、年产200 万平方米玻璃纤维覆膜过滤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该项目总投 资8,824.27 万元;

  • 4、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发中心项目,该项目总投资2,610.08 万元。

(五)对公司发展前景的评价

发行人所处的特种纤维复合材料行业,是国家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 重点领域,行业市场前景广阔,存在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和极大的发展潜力;发行 人作为我国特种纤维复合材料的技术装备研发中心和技术发源地,具有强大的技 术、人才优势和持续创新能力,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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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推荐文件 证券发行、上市推荐书

均由发行人董事会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具有较好的投资回报。

综上所述,银河证券认为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五、银河证券保荐意见

综上所述,银河证券认为,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的条件;其全套申请文件和承销商备案材料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未发现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以上情况,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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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保荐书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保荐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说明》之盖章页)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6 年5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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