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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ma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9
Jul 3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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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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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本公司章程,结合中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科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中材科技及直接控股的子公司(以下 简称中材科技所属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 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风险管理指引和公司各项内控制度,对中材科技及 中材科技所属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 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等开展 的一种独立监督和评价工作,以促进中材科技及中材科技所属公司加强经营管理, 保护股东权益,实现经济目标。
第二章 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
第三条 中材科技及中材科技所属公司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中材 科技所属公司重要的直接控股公司原则上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 机构的设置应考虑公司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
第四条 目前尚不具备条件,或因规模小、户数少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 选择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由其他相关机构或专职兼职人员承担内 部审计工作的职责。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监督和评价的职能部门,原则上应由公司主 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直接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一 级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评价和监督;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还应当接受本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指导、评价和监督,确保内审工作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
第六条 中材科技及中材科技所属公司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内部审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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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以下简称内审人员),内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 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每年应参加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 内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计单位、部门提供的资 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当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 责任;在被审计单位、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面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内审人员无法做 出正确判断的情况下,内审人员则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
第三章 审计工作范围和职责权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制度体系、组织体系和流程体系,并保证运行;
(二)负责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上一 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三)按公司内部分工组织或参与组织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并对公司财 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四)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或者未规定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 务决算审计的有关内容组织进行内部审计;
(五)对本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财务预算、 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业绩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六)组织对所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或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七)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公司进行专项内部审计工作;
(八)组织对本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内 容包括组织对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及 立项、招投标、资金支付等其他专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
(九)对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 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十)参与组织有关改制、划转、兼并、清算、破产、重组等资本运营的专 项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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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对公司及所属公司年度工资总额来源、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检查;
(十二)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 (十三)对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十四)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包括内部审计制度制定和实施、内部审计 体系的完整性和运行有效性;
(十五)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本公司及其各级子 公司有关财务审计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做好 社会中介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的监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审人员,应做好与其他机构和外部审计的协调 工作,以减少重复工作,提高审计效率,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二条 中材科技及中材科技所属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的相关规定,完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下列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关业务 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年度预算决算资料、审计报 告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 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 定,并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构授权,有权予以 暂时封存;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七)对审计查出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可按照规定作出 适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向公司主管审计部工作的主管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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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计查出的重要事项,报经公司主管审计部工作的主管领导,并按照有关程序 研究后作出审计决定,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落实。
(八)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 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管审计部工作的主管领导)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椐公司的总体部署,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经批准 后实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制定具 体审计项目计划和项目审计方案,根据项目情况,配备审计资源,成立审计小组, 收集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做好项目实施前准备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不同 的行业、单位性质和重点风险,设计不同的审计报告模板。根据不同的审计类型 设计不同的审计操作手册。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自行实施。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中材科技可组织中材科技所属公司 内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二)委托实施。对审计业务量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审计业务应委托具有相关 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 日前应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 通知书(特殊情况除外)。审计通知书要明确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对被审 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认为应先自查的,要写明自查内容、要求及时间。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实施前,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做好审前调查,了解被 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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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依据,包括国家审计准则、年度审计计划、审计工作方案; (二)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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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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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范围、内容及审计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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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计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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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计工作量和经费预算;
(七)编制日期;
(八)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审计任务时,要认真调查研究,核实材料, 取得证据,编写工作底稿,作好审计记录取证工作。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应及时向公司主要领导或审计联席会议报告,按照“先行整改,整改从严”的原 则,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整改会议,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经济责 任审计项目同时要与被审计人)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有异 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 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意见一并报本公司 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按照有关程序研究确认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 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下达审计决定(处理意见),并附正式 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决定(处理意见)下达后,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决定 (处理意见)进行落实整改,涉及整改的事项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 告出资人企业。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督促检查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 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集团及股份有关规定和公司内 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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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股份和本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漏洞, 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下列工作事项应当报中材科技审计部备案: (一)中材科技所属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二)中材科技所属各级公司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中材科技所属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变动情况;
(四)中材科技所属各级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 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重大经营风险和重大财务异常等,应向公司报 送专项报告。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应当建立健全 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依法接受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 查和评估。
第三十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审人员与审计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内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 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 玩忽职守。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依法行使 职权和履行职责,中材科技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中材科技所属公司应积极支持配 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 报复。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 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中材科技及中材科技所属各级公司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 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审计工作经费应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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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 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可以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可 根椐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提请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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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绝提供有关账簿、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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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破坏监督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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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它有关资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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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拒绝或拖延签署审计意见、延误审计工作及时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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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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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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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内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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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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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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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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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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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中材科技审计部负责修改补充,并 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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