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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ma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2

Apr 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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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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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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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 2022 】第 0104

致: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中材科技”)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 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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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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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中 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 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8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 淀区远大南街鲁迅文化园创作展示中心 1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薛 忠民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8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8 日 9:15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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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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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代理人共 6 名,代表 12 名股东,均为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 表,代表股份 1,035,960,5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7332%。出席或 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相关中 介机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相关信息,本次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0 人,代表股份 99,470,1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9275%。

经验证,上述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 1、《关于 2021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2、《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4、《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 5、《关于 2021 年利润分配的议案》;

  • 6、《关于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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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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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关于 2022 年贷款预算及相关贷款授权的议案》;

  • 8、《关于 2022 年度担保额度调整及新增担保的议案》;

  • 9、《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 48 亿元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 10、《关于变更 2022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 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和监事会及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经表决,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就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 公司委托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经表决(汇 总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 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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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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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乔 佳 平 魏小江

李 童

2022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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