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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ma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6

Apr 1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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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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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40 号C 座40-3 四-五层 邮编:100027 F4-5 C40-3 Building40, XingFuErCun,ChaoYangDistrict, Beijing. 100004, PRC 电话/ TEL: ( 8610 ) 58918166 传真 /FAX :( 8610 ) 58918199 网址 /WEBSITE : http://www.kangdabj.com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6]0067 号

致: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1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天津 TIANJIN 成都 CHENGDU 菏泽 HEZE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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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科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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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判断, 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发布于《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的《中 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 于2016 年3 月25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 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根据公司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公司已经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 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6 年4 月15 日下午 2:00 在北京海淀区板井路69 号商务中心写字楼12Fa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 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薛忠民先生主 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4 月 15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4 月14 日下午15:00 至2016 年4 月 15 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现场会议投票的股 东、股东代表及代理人共3 名,均为2016 年4 月1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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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科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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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2.17%。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任的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经验证,上述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2、《关于 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关于 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4、《关于 2015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 5、《关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及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6、《关于 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7、《关于 2016年贷款预算及相关贷款授权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无 新提案。经表决,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关联交易议案关联方股东回避表决。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 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并予以公布,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均获有效通过。会议同时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做了单独的计票并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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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科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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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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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科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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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付 洋

周 群 魏小江

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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