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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ma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Co.,Ltd — M&A Activity 2021
Sep 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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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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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1}$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所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 中材国际、上市公司 | 指 |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00970.SH) |
|---|---|---|
| 收购人、中国建材股份 | 指 | 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 中国建材集团 | 指 | 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
| 建材国际工程 | 指 | 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建材研究总院 | 指 |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 一致行动人 | 指 | 建材国际工程、建材研究总院 |
| 中材股份 | 指 | 原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 |
| 冯建华等49名自然人 | 指 | 冯建华、李东风、李建东、高爱国、倪永明、李 惠忠、陈昌柏、吴秀生、杨锦平、李安平、王涛、 朱晓彬、倪健、刘永昌、屠正瑞、周日俊、吴志 根、李红染、黄义大、王安、林宣伟、吴晓、张 歌昌、吴稀政、吴军夫、方华、季玉春、张焱、 曾剑、康育三、徐靖、谷湖江、徐玉成、罗立波、 韦清轶、戴志轩、刘津、高辉、李立华、吴荫尹、 张军、马晓峰、周玲、王惠兴、芮祚华、朱光喜、 张兰祥、谢爱军、邱士泉 |
| 北京凯盛 | 指 | 北京凯盛建材工程有限公司 |
| 南京凯盛 | 指 | 南京凯盛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
| 中材矿山 | 指 | 中材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
| 西安工程、中材西安 | 指 |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西安工程有限公司 |
| 兖州中材 | 指 | 兖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 |
| 南京矿山 | 指 | 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
| 天津矿山 | 指 | 天津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
| 天津工程 | 指 |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天津工程有限公司 |
$\cdot$
| 长春东龙 | 指 | 长春中材东龙建材有限公司 |
|---|---|---|
| 重庆参天 | 指 | 重庆中材参天建材有限公司 |
| 交易对方 | 指 | 中国建材股份、建材国际工程、建材研究总院、 冯建华等49名自然人 |
|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 指 | 北京凯盛 100.00%股权, 南京凯盛 98.00%股权, 中材矿山 100.00%股权 |
| 标的公司 | 指 | 北京凯盛、南京凯盛、中材矿山 |
| 《收购报告书》 | 指 |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
| 《资产评估报告》 | 指 |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国融 兴华评报字[2021]第 010009号、国融兴华评报字 [2021]第 010010 号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1]第 010006号《资产评估报告》 |
|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 |
指 | 中材国际向中国建材股份、建材国际工程、建材 研究总院、冯建华等49名自然人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收购北京凯盛 100.00%的股权、南京凯盛 98.00%的股权、中材矿山 100.00%的股权 |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指 | 中材国际向建材国际工程、建材研究总院发行股 份购买其持有的北京凯盛100.00%股权,中材国际 向中国建材股份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材矿山 的 100.00%股权 |
| 本次收购 | 指 | 中国建材股份以其持有的中材矿山 100%股权以 及建材国际工程、建材研究总院以其分别持有的 北京凯盛 50%股权认购中材国际向其非公开发行 的股份 |
| 交割日 | 指 | 指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交付标的股权的日期, 如 无另行约定, 则为各项生效条件达成之日所在月 的月末与标的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孰早之日 |
| 国融兴华 | 指 |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国务院国资委 | 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第16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 本所 | 指 |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方便表述, 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 湾地区 |
| 境内 | 指 | 中国境内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 KONG ·广州 GUANGZHOU ·西安 XI'AN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 (2021) - 02-085
敬启者: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就中国建材股份及其一致行动人就本次收购而编制 的《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涉及的相关内容, 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第16号准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审阅了本次收购的有关文件,并对收购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相关行为及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核查。相关 方在获得和使用本法律意见书应当附带如下承诺,无论是否明示:中国建材股份、 建材国际工程、建材研究总院已向本所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或口头证言, 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 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 与正本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 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 律意见。
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 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 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杳及判断的重要事实, 本所依赖中国建材股份、建材国际工程、建材研究总院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
$\overline{4}$
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评估等发 表评论。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 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 暗示的保证。对本次收购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 发表任何评论。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之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 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正文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1、中国建材股份的基本情况
中国建材股份现持有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1110000100003495Y)。根据该营业执照, 中国建材股份为股份有限 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17 号国海广场 2 号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为曹江林, 注册资本为 843,477.0662 万元, 经营期限为长期, 经营范围为: "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 员; 新型建筑材料及制品、新型房屋、水泥及制品、玻璃纤维及制品、复合材料 及制品的技术研发、生产和销售:建筑材料的仓储、配送和分销:水泥、玻璃生 产线的技术研发、工程设计与工程总承包: 新型建筑材料的工程设计与工程总承 包:与以上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承包境外建材、建筑和轻纺行业的 工程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及工程: 进出口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中国建材股份的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根据中国建材股份的 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 中国建材股份 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或其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 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产权控制结构图
根据中国建材股份提供的资料,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建材集 团通过直接、间接合计持有中国建材股份 43.02%股份, 是中国建材股份的控股 股东,中国建材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建材集团目前持有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100000489L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 中国建材集团的类型为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17 号国海广场 2 号楼(B座), 注册资本为 1,713,614.628692 万元, 法定代表人为周育先, 经营范 围为: "建筑材料及其相关配套原辅材料的生产制造及生产技术、装备的研究开 发销售:新型建筑材料体系成套房屋的设计、销售、施工;装饰材料的销售;房 屋工程的设计、施工; 仓储; 建筑材料及相关领域的投资、资产经营、与以上业 务相关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会展服务;矿产品的加工及销售;以新型建筑材 料为主的房地产经营业务和主兼营业务有关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企业依法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 中国建材股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2)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
根据中国建材股份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截至《收
Ŷ.
| 购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建材股份下属主要一级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 |
|---|---|
| 序 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股权比例 | 主营业务 |
|---|---|---|---|---|
| $\mathbf{1}$ | 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 800,000 | 100.00% | 水泥、熟料、商品混凝土、 砂石骨料的生产和销售 |
| $\overline{2}$ | 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 1,101,363.33 68 |
85.1013% | 水泥、熟料及商品混凝土 及砂石骨料的生产和销售 |
| 3 | 北方水泥有限公司 | 400,000 | 74.60% | 水泥、熟料及商品混凝土 的生产和销售 |
| 4 | 西南水泥有限公司 | 1,167,294.01 9238 |
79.9285% | 水泥、熟料及商品混凝土 的生产和销售 |
| 5 | 中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185,328 | 100.00% | 水泥、熟料及商品混凝土 的生产和销售 |
| 6 |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104,872.2959 | 45.87% | 水泥、熟料及商品混凝土 的生产和销售 |
| 7 |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7,818.10 | 47.56% | 水泥、熟料及商品混凝土 的生产和销售 |
| 8 | 甘肃祁连山建材控股有限公 司 |
35,267.86 | 51.00% | 水泥、熟料及商品混凝土 的生产和销售 |
| 9 |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168,950.7842 | 37.83% | 石膏板、涂料及防水材料 的生产和销售 |
| 10 |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67,812.3584 | 60.24% | 风电叶片、玻璃纤维及制 品、锂电池隔膜的生产和 销售 |
| 11 | 中材金晶玻纤有限公司 | 20,395.68 | 50.01% | 玻璃纤维的生产和销售 |
| 12 | 中国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 35,000 | 100.00% | 风电叶片、碳纤维、玻璃 钢管罐的生产和销售 |
| 13 | 中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16,714.95 | 99.65% | 先进陶瓷和人工晶体的研 究开发、生产制造和销售 |
| 14 |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 |
173,764.6983 | 40.08% | 水泥技术装备工程服务 |
| 15 | 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 公司 |
50,000 | 91.00% | 工程设计、咨询、成套设 备供货和工程总承包 |
| 16 | 中材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 25,000 | 100.00% | 工程施工、采矿服务、骨 料生产 |
| 17 | 中建材投资有限公司 | 300,000 | 100.00% | 物流贸易(含建材家居海 外连锁)、资源开发和投资 业务 |
| 18 | 中国建材控股有限公司 | 8,231 | 100.00% | 投资管理 |
注 1: 以上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中国建材股份直接持有北方水泥有限公 司 70%股权并通过子公司南方水泥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4.60%。
注 2: 中国建材股份拟以其持有的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南方水泥有 限公司 85.10134%股权、西南水泥有限公司 79.92845%股权及中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100% 股权认购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向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 上述事项尚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中国建材股份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 截至《收 购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中国建材股份之外,中国建材集团下属主要一级子公司 的基本情况如下:
| 序 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股权比 例 |
主营业务 |
|---|---|---|---|---|
| 1 | 中建材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 598,684.6147 68 |
100% | 贸易与服务 |
| $\overline{2}$ | 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502,512.9793 | 100% | 玻璃与新材料 |
| 3 |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 限公司 |
214,274.56 | 100% | 建材与新材料研究开发 |
| $\overline{4}$ | 中建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5,000.00 | 100% | 资产管理 |
| 5 | 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 121,049.00 | 100% | 贸易与装配式建筑 |
| 6 | 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120,000.00 | 100% | 金融服务 |
注:以上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中国建材集团直接持有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70.04%股权并通过子公司中建材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间接持股29.96%; 中国建材集团直接 持有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58.33%股权并通过子公司中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 $41.67\%$
3、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中国建材股份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 中 国建材股份主要经营水泥、新材料以及工程服务业务。
4、收购人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 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1) 近五年受到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情况
根据中国建材股份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 截至《收购报告书》 签署之日, 收购人近五年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2) 最近五年涉及的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根据中国建材股份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截至《收购报告书》
签署之日,中国建材股份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如 $\top:$
自 2009年起, 美国多家房屋业主、房屋建筑公司针对包括中国建材股份、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北新建材")及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泰山石 膏") 等多家中国石膏板生产商在内数十家企业提起多起诉讼, 以石膏板存在质 量问题为由,要求赔偿其宣称因石膏板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1) Germano 案
美国路易斯安那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以下简称"美国地区法院")已就 Germano 案件对泰山石膏作出缺席判决, 判决泰山石膏向七处物业的业主赔偿 2,758,356.52 美元及自 2010 年 5 月起计算的利息 (以下简称 "Germano 案")。前 述判决发生在泰山石膏于 2010 年聘请美国知名律师事务所代表泰山石膏应诉之 前,泰山石膏以不存在属人管辖权为由,提出撤销缺席判决、撤销初步缺席判令、 驳回诉讼的动议, 现部分动议已被美国地区法院驳回。由于泰山石膏未参加美国 地区法院进行的判决债务人审查, 2014年7月, 美国地区法院判定泰山石膏藐 视法庭, 判令泰山石膏支付原告代理律师 1.5 万美元的律师费, 判令泰山石膏支 付4万美元作为藐视法庭行为的罚款,并判令泰山石膏以及泰山石膏的任何关联 方或子公司被禁止在美国进行任何商业活动直到或除非泰山石膏参加本审判程 序,如果泰山石膏违反禁止令,必须支付其自身或其违反本判令的关联方违反行 为当年盈利的25%作为进一步的罚款。由于只有在撤销藐视法庭判令后泰山石膏 方可应诉并进行抗辩,因此,泰山石膏于 2015 年 3 月向美国地区法院支付了 4 万美元,并支付了原告代理律师1.5 万美元的律师费: 由于导致美国地区法院作 出藐视法庭判令的原因为泰山石膏没有参加 Germano 案缺席判决后的债务人审 查会议, 因此, 泰山石膏于 2015 年 3 月支付了 Germano 案的缺席判决金额 2,758,356.52 美元及自 2010 年 5 月起计算的利息。泰山石膏申明, 其同意支付前 述款项并不代表泰山石膏认可上述案件的缺席判决内容,采取该等措施仅是为了 申请撤销藐视法庭判令并在撤销藐视法庭判令后参与石膏板诉讼案件的应诉及 进行抗辩。
$(2)$ Dragas 案
美国弗吉尼亚州巡回法院已就 Dragas 案件对泰山石膏作出缺席判决, 判决 泰山石膏赔偿 4,009,892.43 美元和判决前利息 96,806.57 美元, 及自 2013 年 6 月
计算的利息(以下简称"Dragas 案")。泰山石膏与 Dragas 就此案达成和解, 向 其支付了400万美元和解费用,此案件已终结。泰山石膏申明,其同意支付前述 款项并不代表泰山石膏认可上述案件的缺席判决内容,采取该等措施仅是为了申 请撤销/避免藐视法庭判令并在撤销藐视法庭判令后参与石膏板诉讼案件的应诉 及进行抗辩。
(3) Lennar 案
美国佛罗里达州房屋开发商 Lennar Homes, LLC 和 U.S. Home Corporation (以下简称"Lennar")在美国佛罗里达州迈阿密-戴德县第十一巡回法院针对包 括北新建材、泰山石膏等多家中国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提起的诉讼。经过多轮谈 判, 综合考虑 Lennar 案的诉讼成本及其对美国石膏板集团诉讼的影响等因素, 北新建材、泰山石膏于 2017年6月分别与 Lennar 达成了和解。其中, 北新建材 向 Lennar 支付 50 万美元以达成全面和解, 泰山石膏向 Lennar 支付 600 万美元 以达成全面和解。Lennar 在收到北新建材和泰山石膏支付的全部和解款项后申请 撤回其针对北新建材和泰山石膏提出的全部索赔和全部指控。前述和解协议约定, 该和解协议的签署仅为避免或减少因诉讼而产生的费用和支出,不得解释为北新 建材和泰山石膏的石膏板产品有质量缺陷,也不得解释为北新建材和泰山石膏承 认在 Lennar 案中应承担法律责任。2017 年 7 月, 北新建材和泰山石膏分别向 Lennar 支付了全部和解费用。
(4) Meritage 案
在多区合并诉讼之外的独立案件 Meritage 案中, 美国佛罗里达州房屋开发 商 Meritage Homes of Florida, Inc. (以下简称"Meritage") 在美国佛罗里达州李 县第二十司法巡回法院针对北新建材、泰山石膏提起诉讼。经过多轮谈判, 综合 考虑 Meritage 案的诉讼成本及其对美国石膏板多区合并诉讼的影响等因素, 北 新建材、泰山石膏于 2018 年 3 月共同与 Meritage 达成了和解。泰山石膏将向 Meritage 支付 138 万美元以达成全面和解, Meritage 在收到全部和解款项后申请 撤回其针对北新建材和泰山石膏提出的全部索赔和全部指控。前述和解协议约定, 该和解协议的签署仅为避免或减少因诉讼而产生的费用和支出,不得解释为北新 建材和泰山石膏的石膏板产品有质量缺陷,也不得解释为北新建材和泰山石膏承 认在 Meritage 案中应承担法律责任。2018年3月, 泰山石膏向 Meritage 支付了 全部和解费用。Meritage 针对北新建材和泰山石膏的案件已经终结。
$1\,1$
$(5)$ Allen 案
泰山石膏及其全资子公司泰安市泰山纸面石膏板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泰山") 与 Allen 等原告达成和解(以下简称"Allen 案"), Allen 案是美国石膏板多区合 并诉讼之外的一个独立案件。Allen 案最初由原告在弗吉尼亚州诺福克法院针对 弗吉尼亚州建材进口商 Venture Supply, Inc.和经销商 Porter-Blaine Corp. (以上两 家合称"Venture")提起诉讼,因 Venture 宣称其被指控在原告的房屋中造成所 谓损害及其他损害是由于原告的房屋中安装了泰山生产的石膏板而造成的, Venture 与原告达成了和解(以下简称"Venture 和解"), 作为 Venture 和解的一 部分, Venture 将针对泰山的第三方索赔转让给了原告, 且原告针对泰山主张该 转让的第三方索赔。根据泰山在 Allen 案中达成的和解协议, 泰山须在和解协议 生效日(美国时间 2018年8月21日)起60日内支付 1,978,528.40 美元的和解 费至托管账户, 在支付完成后, 原告免除转让的第三方索赔涉及的全部责任, 且 不就此作出任何进一步索赔或指控。2018年9月,泰山支付了全部和解费至托 管账户。对于泰山而言, Allen 案已经终结。上述和解协议约定, 该和解协议的 签署仅为避免或减少因诉讼而产生的费用和支出,不得解释为泰山的石膏板产品 有质量缺陷, 不得解释为泰山承认在 Allen 案中应承担法律责任。
$(6)$ Amorin 案
北新建材和泰山石膏及其全资子公司泰山在美国石膏板诉讼案件中考虑到 诉讼成本及对北新建材及泰山为一方的其他石膏板诉讼的潜在影响等因素后, 泰 山于 2019年3月与 Amorin 案中发回佛罗里达州南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不超过 498 户原告人达成和解, 并与原告人订立了《和解与责任豁免协议》(简称 "《Amorin 和解协议》")。根据《Amorin 和解协议》,泰山将支付最大和解金额 共计 27,713,848.47 美元以达成全面和解(不包括将来根据最惠国保护条款可能 支付的差额)。2019年8月,由于上述498户原告中部分原告的数据调整导致基 础和解数据增加 144.045.50 美元: 且由于泰山与美国石膏板诉讼多区合并诉讼案 集体成员达成下述集体和解, 触发了《Amorin 和解协议》中的最惠国保护条款, 有关各方一致同意由泰山以支付不超过 12,866,528.89 美元为对价买断最惠国保 护条款下泰山的付款义务。截至目前泰山共支付 40,772,044.71 美元, 差额 47,621.85 美元是由于个别原告数据调整而导致。前述 498 户原告中有 497 户原 告参加了本次和解。在参与和解的 497 户原告中有 2 户未签署《和解与责任豁免 协议的修改协议》,泰山将按照最惠国保护条款的约定金额对其进行支付。和解 索赔人收到全部和解款项后,不可撤销地且无条件地完全免除且永久解除其对泰
山及被豁免方及其他关联主体或相关人士的索赔(包括已在诉讼中提出的或原本 可能被提出的索赔)。
泰山与原告和解集体律师于 2019年8月签署和解协议, 各方同意对集体成 员针对泰山及其他被豁免方的所有已主张的、本可以主张的及可能主张的索赔达 成全面和解, 集体成员放弃全部索赔主张。前述"集体成员"包括所有在 Amorin 案和 Brooke 案中具名的原告(以下简称已知集体成员)以及所有其他官称使用 了泰山及其他被豁免方的中国石膏板的房屋业主(以下简称未知集体成员), 但 不包括: (1) 已经签署和解协议的 Amorin 案 (佛罗里达州) 所涉及的 498 户原 告; (2) 在 The Mitchell Co., Inc. 诉 Knauf Gips KG 等案 (以下简称 Mitchell 案, 泰山石膏也是被告之一)中具名的原告和提议集体中其他的商业房屋建筑商:(3) 针对泰山和/或其他被豁免方提起过诉讼, 但因未填写补充原告问卷表被驳回起 诉或自愿撤诉的原告。前述"其他被豁免方"包括但不限于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 限公司、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材股份、中国建材集团和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上述针对泰山的索赔的全面和解及责任豁免的对价, 泰 山将支付 2.48 亿美元(包括原告诉讼律师的律师费,但不包含为未知集体成员 刊登集体诉讼通知的费用),截至2020年3月,泰山已分批支付完毕以上和解款 项。美国地区法院已作出批准集体和解的最终命令和判决, 按照约定, 该和解协 议已生效。和解协议目前正在执行过程中,其中90户原告退出了前述集体和解。 泰山签署此和解协议, 仅为避免和减少因诉讼而产生的费用和支出, 并非承认美 国法院对泰山及其他被豁免方具有案件管辖权, 不得解释为北新建材和泰山生产 的石膏板存在质量问题, 也不得解释为泰山及其他被豁免方承认在该诉讼中应承 担法律责任。美国地区法院已签发判令, 免除泰山的藐视法庭责任, 泰山及其任 何关联公司或子公司都不会面临藐视法庭判令中的任何进一步起诉或处罚。
截至 2021 年 8 月底, 在上述集体和解中选择退出的 90 户原告中, 15 户原 告的诉讼已经终结, 剩余 75 户原告的诉讼仍在继续进行。除上述和解涉及的多 区合并诉讼案件之外, 亦有建筑商和供应商提起了诉讼, 其中 Mitchell 案已达成 和解并已支付了和解款项, 其他案件仍在进行。。
北新建材和泰山石膏已聘请律师进行应诉。对于该等案件, 北新建材和泰山 石膏难以准确预测任何将来可能的判决结果,目前尚无法准确预估该案件可能对 北新建材和泰山石膏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根据中国建材股份出具的说明,中国建材股份自应诉美国石膏板相关诉讼案
件以来,主要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前述诉讼纠缠,以化解诉讼风险,降低诉讼成本。 上述相关诉讼及诉讼的和解不会对中国建材股份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
根据中国建材股份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截至《收购报告书》 签署之日,除前述诉讼外,中国建材股份最近五年不涉及其他与经济纠纷有关的 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5、收购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根据中国建材股份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 截至《收 购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建材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表所示:
| 分类 | 姓名 | 性别 | 现任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 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或地区居留权 或护照 |
|---|---|---|---|---|---|---|
| 曹江林 | 男 | 董事长、执行董事 | 中国 | 北京 | ||
| 常张利 | 男 | 执行董事、总裁 | 中国 | 北京 | ||
| 彭寿 | 男 | 执行董事、总工程师、 首席科学家 |
中国 | 北京 | ||
| 崔星太 | 男 | 执行董事、副总裁 | 中国 | 北京 | ||
| 傅金光 | 男 | 执行董事 | 中国 | 北京 | ||
| 詹艳景 | 女 | 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北京 | ||
| 陶铮 | 男 | 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北京 | ||
| 董事会 | 陈咏新 | 男 | 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北京 | Ξ |
| 沈云刚 | 男 | 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北京 | $\blacksquare$ | |
| 范晓焱 | 女 | 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山东 | $\overline{\phantom{0}}$ | |
| 孙燕军 | 男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香港 | 拥有香港永久性 居民身份证 |
|
| 刘剑文 | 男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北京 | ||
| 周放生 | 男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北京 | ||
| 李军 | 男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北京 | $\blacksquare$ | |
| 夏雪 | 女 | 独立非执行董事 | 中国 | 上海 | ||
| 监事会 | 李新华 | 男 | 监事会主席 | 中国 | 北京 | |
| 王于猛 | 男 | 股东监事 | 中国 | 北京 |
| 分类 | 姓名 | 性别 | 现任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 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或地区居留权 或护照 |
|---|---|---|---|---|---|---|
| 郭燕明 | 男 | 股东监事 | 中国 | 北京 | ||
| 吴维库 | 男 | 独立监事 | 中国 | 北京 | $\blacksquare$ | |
| 李轩 | 男 | 独立监事 | 中国 | 北京 | ||
| 曾暄 | 女 | 职工代表监事 | 中国 | 北京 | $\frac{1}{2}$ | |
| 徐谦 | 男 | 职工代表监事 | 中国 | 北京 | $\overline{\phantom{0}}$ | |
| 于月华 | 女 | 职工代表监事 | 中国 | 北京 | ||
| 常张利 | 男 | 执行董事、总裁 | 中国 | 北京 | ||
| 彭寿 | 男 | 执行董事、总工程师、 首席科学家 |
中国 | 北京 | ||
| 崔星太 | 男 | 执行董事、副总裁 | 中国 | 北京 | $\overline{\phantom{a}}$ | |
| 陈学安 | 男 | 副总裁、财务总监 | 中国 | 北京 | ||
| 肖家祥 | 男 | 副总裁 | 中国 | 上海 | ||
| 王兵 | 男 | 副总裁 | 中国 | 北京 | ||
| 蔡国斌 | 男 | 副总裁 | 中国 | 北京 | Ĭ. | |
| 高级管 | 余明清 | 男 | 副总裁 | 中国 | 北京 | |
| 理人员 | 张金栋 | 男 | 副总裁 | 中国 | 北京 | |
| 隋玉民 | 男 | 副总裁 | 中国 | 北京 | ||
| 裴鸿雁 | 女 | 首席会计师兼合资格 会计师 |
中国 | 北京 | ||
| 苏逵 | 男 | 副总裁 | 中国 | 北京 | ||
| 于凯军 | 男 |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 中国 | 北京 | ||
| 薛忠民 | 男 | 副总裁 | 中国 | 北京 | ||
| 刘燕 | 男 | 副总裁 | 中国 | 北京 | ||
| 刘标 | 男 | 副总裁 | 中国 | 北京 | $\overline{\phantom{0}}$ |
根据中国建材股份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截至《收购报告书》 签署之日,中国建材股份的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 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 讼或者仲裁。
6、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 在外的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建材股份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 截至《收 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 况如下:
| 序号 | 股票简称 | 证券代码 | 持股比例 |
|---|---|---|---|
| 1. | 天山股份 | 000887.SZ | 45.87% |
| 2. | 宁夏建材 | 600449.SH | 47.56% |
| 3. | 祁连山 | 600720.SH | 25.04% |
| 4. | 北新建材 | 000786.SZ | 37.83% |
| 5. | 中国巨石 | 600176.SH | 26.97% |
| 6. | 中材科技 | 002080.SZ | 60.24% |
| 7. | 中材国际 | 600970.SH | 40.08% |
| 8. | 城发环境 | 000885.SZ | 9.72% |
| 9. | 上峰水泥 | 000672.SZ | 14.40% |
| 10. | 耀皮玻璃 | 600819.SH | 12.74% |
| 11. | 理工光科 | 300557.SZ | 13.54% |
| 12. | 山水水泥 | 0691.HK | 12.94% |
注: 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
根据中国建材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 除以上 12 家上市公 司之外,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控股股东中国建材集团持有、控 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票简称 | 证券代码 | 持股比例 |
|---|---|---|---|
| 1. | 中国建材 | 3323.HK | 43.02% |
| 2. | 瑞泰科技 | 002066.SZ | 40.13% |
| 3. | 国检集团 | 603060.SH | 68.30% |
| 4. | 凯盛科技 | 600552.SH | 27.22% |
| 5. | 洛阳玻璃 | 600876.SH、1108.HK | 34.91% |
| 6. | 中材节能 | 603126.SH | 50.94% |
| 7. | 中国玻璃 | 3300.HK | 23.01% |
| 8. | 新格拉斯 | ISIN DE 000A1681X5 | 16.75% |
注: 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
7、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 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根据中国建材股份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杳, 截至《收 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控股股东中国建材集团直接持有中国建材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 58.33%股权并通过子公司中材水泥间接持股 41.67%, 中国建材集团下 属上市公司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广融达金融和赁有限公司 20.10%股权。
除前述情形外, 收购人、收购人控股股东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 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情形。
8、收购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中国建材股份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杳, 截至《收 购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建材股份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 到期未清偿, 日处干持续状态:
(2) 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二)建材国际工程的基本情况
1、建材国际工程的基本情况
建材国际工程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1310000102016281D)。根据该营业执照,建材国际工程为其他有 限责任公司, 住所为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 2000 号中期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 为彭寿, 注册资本为 5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为 1991 年 12 月 28 日至无固 定期限,经营范围为: "许可项目: 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内外工程设计、咨询;投资咨询、策划;国内外建筑材 料新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承包境外建材轻工行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
标工程;承担上述境外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建筑材料新产品的 研制、销售: 讲出口业务: 新能源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许可经营项目: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 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建材国际工程的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根据建材国际工程的 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 建材国际工程不存 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可能导致其营业终止的情形。
2、建材国际工程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 建材国际工程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权控制关系
根据建材国际工程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 截至《收 购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建材股份持有建材国际工程 91.00%股权,为建材国 际工程的控股股东;建材国际工程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建材国际工程的控股股东中国建材股份的基本情况参见本法律意见书"一、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1、中国 建材股份的基本情况"之部分。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建材国际工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 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

(2) 建材国际工程及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
根据建材国际工程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 截至《收 购报告书》签署之日, 建材国际工程下属主要一级子公司情况如下:
| 序 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人 民币或外币) |
股权比例 | 主营业务 |
|---|---|---|---|---|
| 1 | 南京凯盛国际工程有限公 司 |
10,000.00 | 51.15% | 工程技术、造价咨询服务 |
| $\overline{2}$ | 北京凯盛建材工程有限公 $\overline{\overline{\Pi}}$ |
30,000.00 | 50.00% | 建材工业工程设计;建筑 工程设计;专业承包;货 物进出口 $\sim$ 100 $\mu$ |
| 3 | 深圳市凯盛科技工程有限 公司 |
10,000.00 | 100.00% | 新材料等领域内提供技 术服务、咨询等 |
| $\overline{4}$ | 新疆凯盛建材设计研究院 (有限公司) |
6,000.00 | 65.00% | 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 工程项目管理相关的技 术、咨询与管理服务;房 屋、场地租赁 |
| 5 | 中建材环保研究院(江苏) 有限公司 |
5,000.00 | 92.00% | 环保节能技术及设备研 发;环保信息咨询;环保 |
$\tilde{\lambda}$
| 序 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人 民币或外币) |
股权比例 | 主营业务 |
|---|---|---|---|---|
| 工程技术设计、服务等 | ||||
| 6 | 中建材凯盛机器人(上海) 有限公司 |
5,000.00 | 70.00% | 机器人及机电设备、大型 自动化系统与生产线设 计、开发、制造、安装等 |
| 7 | 中国建材国际技术投资有 限公司 |
1,000 万港币 | 100.00% | 投资、咨询 |
| 8 | 中国建材工程(英国)有 限公司 |
10 万英镑 | 100.00% | 从事工程设计 |
| 9 | 中国建材国际工程(印尼) 有限公司 |
500 亿印尼盾 | 67.00% | 从事建筑材料贸易 |
| 10 | 中建材工程(阿根廷)有 限公司 |
10 万阿根廷比索 | 100.00% | 太阳能光伏项目建设 |
| 11 | 上海凯盛朗坤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
2,000.00 | 55.00% | 从事计算机、自动化、仪 表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等 |
| 12 | 蚌埠凯盛工程技术有限公 司 |
20,000.00 | 100.00% | 机械电器设备的设计开 发、加工制造和销售;工 程技术服务 |
| 13 | 上海凯盛节能工程技术有 限公司 |
300 万美元 | 66.67% | 工业余热发电、节能环保 及水泥生产工程的技术 开发等 |
| 14 | 中建材光电装备(太仓) 有限公司 |
13,000.00 | 100.00% | 太阳能装备、水泥装备、 矿山装备的制造、组装、 销售及技术服务等 |
| 15 | 上海新建重型机械有限公 司 |
12,000.00 | 100.00% | 水泥机械、冶金矿山机 械、大型非标成套机械制 造、销售及技术服务等 |
| 16 | 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 | 70,200.00 | 55.00% | 生产销售太阳能光伏产 品 |
| 17 | 印尼莱茵卡薄玻璃有限公 司 |
600 亿印尼盾 | 85.00% | 玻璃生产及销售 |
| 序 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人 民币或外币) |
股权比例 | 主营业务 |
|---|---|---|---|---|
| 18 | 德国 CTF 太阳能公司 | 27,450 欧元 | 100.00% | 太阳能技术设备、生产设 备的购买、研发、生产、 经营、转让和回收,以及 太阳能生产线的方案设 计、研发、安装、购买和 转让 |
注: 以上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 若无特别说明注册资本单位为人民币。
建材国际工程控股股东中国建材股份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参见本法律意见 书"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2、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 业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之部分。
3、建材国际工程从事的主要业务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建材国际工程的书面确认,建材国际工程主要经营玻 璃工程、新能源工程、设施农业工程、建筑工程、节能环保工程业务, 及智能制 造及信息化服务业务。
4、建材国际工程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 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根据建材国际工程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杳,建材国际工程最近五 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 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5、建材国际工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根据建材国际工程提供的资料,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建材国际工 程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 分类 | 姓名 | 性别 | 现任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 国家或地区居 留权或护照 |
|---|---|---|---|---|---|---|
| 董事会 | 彭寿 | 男 | 董事长 | 中国 | 中国 | $\overline{\phantom{a}}$ |
| 分类 | 姓名 | 性别 | 现任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 国家或地区居 留权或护照 |
|---|---|---|---|---|---|---|
| 男 马立云 董事、总裁 中国 |
中国 | |||||
| 余明清 | 男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
| 张金栋 | 男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overline{\phantom{m}}$ | |
| 陶立纲 | 男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
| 胡金玉 | 女 | 监事会主席 | 中国 | 中国 | ||
| 监事会 | 魏晓俊 | 男 | 监事 | 中国 | 中国 | |
| 蒋荣英 | 女 | 职工监事 | 中国 | 中国 | ||
| 马立云 | 男 | 董事、总裁 | 中国 | 中国 | ||
| 高级管 | 吕宏炜 | 男 | 副总裁 | 中国 | 中国 | |
| 理人员 | 杨雨民 | 男 | 副总裁、财务总监 | 中国 | 中国 | |
| 何文 | 男 | 总经济师 | 中国 | 中国 |
根据建材国际工程的书面确认,建材国际工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 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 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6、建材国际工程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 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建材国际工程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建材国际工程控股股东中国建材股份、中国建材股份控股股东中国建材集团 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参见本法律意见书"一、收购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一)收购人基本情况/6、收购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之部分。
7、建材国际工程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建材国际工程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 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情况。
中国建材股份控股股东中国建材股份、中国建材股份控股股东中国建材集团 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参 见本法律意见书"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一)收 购人基本情况/7、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 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之部分。
8、建材国际工程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建材国际工程的确认及本所律师合理核查,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 日, 建材国际工程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 到期未清偿, 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三) 建材研究总院的基本情况
1、建材研究总院的基本情况
建材研究总院现持有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1110000400001045N)。根据该营业执照, 建材研究总院为有限责任 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1号, 法定代表人为王益民, 注册资本为 211.274.56 万元, 经营期限为长期, 经营范围为: "水泥、混凝土外 加剂、玻璃及玻璃纤维、陶瓷、耐火材料、新型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无机非金 属材料、自动化仪表、建材设备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技术转让与服务; 上述产品的科研分析测试、计量;上述产品的展示;进出口业务;实业投资;物 业管理; 自有房屋出租; 建材设备租赁; 房屋装修; 机动车收费停车场; 技术信 息咨询服务: 广告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建材研究总院的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根据建材研究总院提 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杳,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 建 材研究总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可能导致其营业终止的情形。
2、建材研究总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 建材研究总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权控制关系
根据建材研究总院提供的资料,中国建材集团持有建材研究总院 100.00%股 权,为建材研究总院的控股股东,建材研究总院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建材研究总院的控股股东中国建材集团的基本情况及其控制的核心企业情 况参见本法律意见书"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一)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2、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部分。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建材研究总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 权控制关系如下:

(2) 建材研究总院及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
| 序 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股权比例 $($ %) |
主营业务 |
|---|---|---|---|---|
| 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 98,252.10 | $100\%$ | 工程设计、装备制造 | |
| 2 | 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 公司 |
38,302.88 | 100% | 工程设计 |
| 3 | 哈尔滨玻璃钢研究院有限公司 | 37,421.21 | 100% | 玻璃钢和复合材料制品 的设计、研制生产、销售 |
| $\overline{4}$ | 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戸 |
17,441.26 | 100% | 工程设计 |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建材研究总院下属主要一级子公司情况如下:
| 序 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股权比例 $($ %) |
主营业务 |
|---|---|---|---|---|
| 5 | 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 15,009.00 | 100% | 建筑卫生陶瓷生产和销 售 |
| 6 | 中建材衢州金格兰石英有限公司 | 6,201.39 | 100% | 石英制品的研发、生产、 销售 |
| 7 | 北京航玻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 5,000.00 | 100% | 航空透明件生产与销售 |
| 8 | 中建材中研益科技有限公司 | 5,000.00 | 100% | 建筑材料销售及防水工 稈 |
| 9 | 西安轻工业钟表研究所有限公司 | 4,753.90 | 100% | 计时产品等研发、生产、 销售 |
| 10 | 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 킈 |
4,333.24 | 100% | 墙体、屋面及道路材料等 研发、设计 |
| 11 | 中建材科创新技术研究院(山东) 有限公司 |
1,000.00 | 100% | 科技企业创业服务 |
| 12 | 中建材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 公司 |
1,000.00 | 100% | 建材行业技术推广、技术 展示、技术咨询服务 |
| 13 | 《中国建材科技》杂志社有限公司 | 100.00 | 100% | 杂志出版 |
| 14 | 北京科建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91.8895 | 100% | 物业管理 |
| 15 | 中建材光芯科技有限公司 | 6,666.67 | 75.00% | 图像光导识别材料研发、 生产与销售 |
| 16 | 中建材中岩科技有限公司 | 6,500.00 | 67.68% | 特种工程材料等生产与 销售 |
| 17 |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
60,368.00 | 68.30% | 检测、认证服务 |
| 18 |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3,100.00 | 40.13% | 耐火材料生产与销售 |
注: 以上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建材研究总院直接持有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64.12%股份,并通过全资子公司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西安墙体材 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合计间接持有4.18%股权。
建材研究总院控股股东中国建材股份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2、 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 其主营业务的情况"之部分。
3、建材研究总院从事的主要业务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建材研究总院的书面确认,建材研究总院主营业务包 括科研开发、科技产业与检验认证;在科研开发方面,建材研究总院集中力量开 展建材以及高端新材料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
4、建材研究总院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
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根据建材研究总院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杳,建材研究总院最近五 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 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5、建材研究总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根据建材研究总院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 截至《收 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建材研究总院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表所示:
| 分类 | 姓名 | 性别 | 现任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 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 国家或地区居 留权或护照 |
|---|---|---|---|---|---|---|
| 王益民 | 男 | 董事长 | 中国 | 中国 | ÷ | |
| 彭寿 | 男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
| 马振珠 | 男 | 董事、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 | ||
| 董事 会 |
崔星太 | 男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
| 郅晓 | 男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
| 马明亮 | 男 | 董事、副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 | ||
| 王海龙 | 男 | 职工董事 | 中国 | 中国 | $\frac{1}{2} \left( \frac{1}{2} \right) \left( \frac{1}{2} \right) \left( \frac{1}{2} \right) \left( \frac{1}{2} \right) \left( \frac{1}{2} \right) \left( \frac{1}{2} \right) \left( \frac{1}{2} \right) \left( \frac{1}{2} \right) \left( \frac{1}{2} \right) \left( \frac{1}{2} \right) \left( \frac{1}{2} \right) \left( \frac{1}{2} \right) \left( \frac{1}{2} \right) \left( \frac{1}{2} \right) \left( \frac{1}{2} \right) \left( \frac{1}{2} \right) \left( \frac$ | |
| 邵晓阳 | 男 | 监事会主席 | 中国 | 中国 | $\overline{\phantom{a}}$ | |
| 监事 会 |
干志平 | 女 | 监事 | 中国 | 中国 | |
| 陈璐 | 女 | 职工监事 | 中国 | 中国 | ||
| 王益民 | 男 | 董事长 | 中国 | 中国 | ||
| 马振珠 | 男 | 董事、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 | u, | |
| 曾大凡 | 男 | 副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 | $\overline{\phantom{a}}$ | |
| 高级 管理 |
马明亮 | 男 | 董事、副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 | |
| 人员 | 赵延敏 | 男 | 副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 | |
| 程华 | 男 | 副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 | ||
| 朱兵 | 男 | 副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 | ||
| 冯俊 | 男 | 总会计师 | 中国 | 中国 |
根据建材研究总院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建材研究 总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6、建材研究总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 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根据建材研究总院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 截至《收 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建材研究总院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 份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票简称 | 证券代码 | 持股比例 |
|---|---|---|---|
| 瑞泰科技 | 002066.SZ | $40.13\%$ | |
| 国检集团 | 603060.SH | 68.30% |
建材研究总院控股股东中国建材集团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的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一) 收购人基本情况/6、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之部分。
7、建材研究总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根据建材研究总院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 截至《收 购报告书》签署之日, 建材研究总院不存在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 券公司、保险公司的情形。
根据建材研究总院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 截至《收 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建材研究总院控股股东中国建材集团持股5%以上的银行、 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参见本法律意见书"一、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一)收购人基本情况/7、收购人 及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 机构的情况"之部分。。
8、建材研究总院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建材研究总院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合理核查, 截至《收购 报告书》签署之日, 建材研究总院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Ŷ.
(1)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 到期未清偿, 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
1、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有效存续;
2、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 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除已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情形外,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涉及与经济 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 公司的情形, 其具备作为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二、收购目的及收购决定
(一)收购目的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中国建材股份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书面确认,中国建材 股份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收购目的如下:
1、整合优质资源, 巩固水泥工程行业领先地位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 提高行业内部生产集中度, 促进行业规范化和规模化发 展成为了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 兼并与收购是行业内部整合的主线。上市公司是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具有各类独立知识产权的新型干法 水泥生产线技术和装备, 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世界领先水平。本次重组完成后, 上 市公司将完成对中国建材集团优质水泥工程、矿山工程建设与采矿服务资产的整 合, 公司的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主营业务及核心竞争优势进一步凸显, 有利 于巩固公司在水泥工程领域的全球领先地位。
2、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的协同效应
上市公司拥有从水泥工程技术研发,到工程设计、专业装备制造、工程建设、 设备安装、生产线调试、生产线维护和运营管理的完整产业链资源、专业人才队 伍和系统解决方案。北京凯盛、南京凯盛和中材矿山均是中国建材集团内重点工 程承包企业。其中, 北京凯盛拥有海外水泥工程承包的丰富经验, 在东欧、中亚 和北非市场地位领先;南京凯盛则在国内水泥工程承包市场占据较高份额,在水 泥厂智能化转型和水泥装备创新设计方面拥有行业领先的技术积累: 中材矿山则 是国家级矿山施工领军企业, 长期为国内各大型水泥集团提供采矿服务。
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把三家标的公司纳入整体业务体系,扩大在水 泥工程领域的业务规模和影响力, 拓展矿山工程和采矿服务的业务能力, 进一步 完善公司的核心产业链。同时,上市公司将不断加强内部协同,推动水泥技术装 备工程全产业链的价值重塑和布局优化,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形成协同发展、 互相促进、资源共享的良性互动。
3、有效解决与标的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均为中国建材集团下属企业,且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水 泥工程、矿山工程等工程承包业务,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存在部分重合。本次交 易完成后, 将有助于消除和避免上市公司与各标的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有效维 护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 未来十二个月内的股份处置计划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除 本次收购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 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未来发生权益变动相关事项,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收购已履行的法律程序
1、上市公司的授权和批准
2020年10月30日,中材国际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
2021年2月8日,中材国际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中国中材国际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
2021年4月21日,中材国际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
2021年7月30日,中材国际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就本次重组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
2、交易对方的授权和批准
(1) 中国建材股份
中国建材股份于 2020年10月30日、2021年2月8日召开董事会, 审议通 过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2) 建材研究总院
2020年10月,中国建材集团作出股东决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3) 建材国际工程
2020年10月30日, 建材国际工程的股东会作出决议, 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相关议案。
3、中国建材集团的授权和批准
2020年10月30日,中国建材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议 案。
2021年2月4日,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已经中国建材集团备案。
2021年3月31日,中国建材集团出具了《关于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批复》(中国建材发资本[2021]83 号), 同意中材国际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
4、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021年9月14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向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3032号), 同意本次重组相关事宜。
综上,本所认为: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 并获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收购方式以及相关交易协议
(一) 交易前后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变化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中国建材股份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本次收购前,中国建材股份持有中材国际 696.394.828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0.08%。本次收购完成后,中国建材股份、建材国际工程、 建材研究总院将分别持有中材国际 1.082.389.012 股、45.245.186 股和 45.245.186 股股份, 持股比例分别为48.89%、2.04%和2.04%。
| 交易对方 | 本次交易前 | 本次交易后 | |||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 中国建材股份 | 696,394,828 | 40.08% | 1,082,389,012 | 48.89% | |
| 建材国际工程 | 45,245,186 | 2.04% | |||
| 建材研究总院 | 45,245,186 | 2.04% | |||
| 其他公众股东 | 1,041,252,155 | 59.92% | 1,041,252,155 | 47.03% | |
| 合计 | 1,737,646,983 | $100.00\%$ | 2,214,131,539 | 100.00% |
本次收购前后, 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变化,控股股东仍为中国建材股 份, 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本次交易完成后, 中材国际社会公众股持股 比例高于10%,上市公司仍具备股票上市条件。
(二)本次交易整体方案
根据《收购报告书》、中国建材股份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如下:
中材国际拟向建材国际工程、建材研究总院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北京 凯盛 100.00%股权。
中材国际拟向建材国际工程、冯建华等49名自然人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 南京凯盛 98.00%股权。其中,中材国际拟向建材国际工程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 的南京凯盛 51.15%股权, 中材国际拟向冯建华等 49 名自然人支付现金购买其持 有的南京凯盛 46.85%股权。
中材国际拟向中国建材股份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材矿山的 100.00%股 权。
| 序号 | 交易对方 | 持有股比 | 以股份对价 支付的股比 |
以现金对价 支付的股比 |
|---|---|---|---|---|
| 北京凯盛 | ||||
| $\mathbf{1}$ | 建材国际工程 | 50% | 50% | |
| $\overline{2}$ | 建材研究总院 | 50% | 50% | |
| 小计 | 100% | 100% | ||
| 南京凯盛 | ||||
| 1 | 建材国际工程 | 51.15% | 51.15% | |
| $\overline{2}$ | 冯建华 | 6.87% | 4.87% | |
| 3 | 李东风 | 3.65% | 3.65% | |
| $\overline{4}$ | 李建东 | 3.65% | 3.65% | |
| 5 | 高爱国 | 1.03% | 1.03% | |
| 6 | 倪永明 | 0.96% | 0.96% | |
| $7\phantom{.0}$ | 李惠忠 | 0.91% | 0.91% | |
| 8 | 陈昌柏 | 0.82% | 0.82% |
本次交易中的各标的资产交易对价支付方式如下:
$\bar{\bar{\bar{\bar{\bar{\bar{\bar{\bar{\bar{\bar{\bar{\bar{\bar{\bar{\bar{\bar{\bar{\bar{\bar{\$ $\hat{1}$
$\theta$
$\frac{1}{2}$
| 序号 | 交易对方 | 持有股比 | 以股份对价 支付的股比 |
以现金对价 支付的股比 |
|---|---|---|---|---|
| 9 | 吴秀生 | 0.82% | 0.82% | |
| 10 | 杨锦平 | 0.82% | 0.82% | |
| 11 | 李安平 | 0.82% | 0.82% | |
| 12 | 王涛 | 0.78% | 0.78% | |
| 13 | 朱晓彬 | 0.78% | 0.78% | |
| 14 | 倪健 | 0.78% | 0.78% | |
| 15 | 刘永昌 | 0.78% | 0.78% | |
| 16 | 屠正瑞 | 0.78% | 0.78% | |
| 17 | 周日俊 | 0.75% | 0.75% | |
| $18\,$ | 吴志根 | 0.75% | 0.75% | |
| 19 | 李红染 | 0.75% | 0.75% | |
| 20 | 黄义大 | 0.75% | 0.75% | |
| 21 | 王安 | 0.75% | 0.75% | |
| 22 | 林宣伟 | 0.75% | 0.75% | |
| 23 | 吴晓 | 0.75% | 0.75% | |
| 24 | 张歌昌 | 0.75% | 0.75% | |
| 25 | 吴稀政 | 0.75% | 0.75% | |
| 26 | 吴军夫 | 0.75% | 0.75% | |
| 27 | 方华 | 0.75% | 0.75% | |
| 28 | 季玉春 | 0.75% | 0.75% | |
| 29 | 张焱 | 0.75% | 0.75% | |
| 30 | 曾剑 | 0.75% | 0.75% | |
| 31 | 康育三 | 0.75% | 0.75% | |
| 32 | 徐靖 | 0.75% | 0.75% | |
| 33 | 谷湖江 | 0.71% | 0.71% | |
| 34 | 徐玉成 | 0.71% | 0.71% | |
| 35 | 罗立波 | 0.71% | 0.71% | |
| 36 | 韦清轶 | 0.71% | 0.71% | |
| 37 | 戴志轩 | 0.71% | 0.71% | |
| 38 | 刘津 | 0.71% | 0.71% | |
| 39 | 高辉 | 0.71% | 0.71% | |
| 40 | 李立华 | 0.71% | 0.71% |
| 序号 | 交易对方 | 持有股比 | 以股份对价 支付的股比 |
以现金对价 支付的股比 |
|---|---|---|---|---|
| 41 | 吴荫尹 | 0.71% | 0.71% | |
| 42 | 张军 | 0.71% | 0.71% | |
| 43 | 马晓峰 | 0.71% | 0.71% | |
| 44 | 周玲 | 0.71% | 0.71% | |
| 45 | 王惠兴 | 0.68% | 0.68% | |
| 46 | 芮祚华 | 0.68% | 0.68% | |
| 47 | 朱光喜 | $0.68\%$ | 0.68% | |
| 48 | 张兰祥 | 0.68% | 0.68% | |
| 49 | 谢爱军 | 0.68% | 0.68% | |
| 邱士泉 50 小计 |
0.68% | 0.68% | ||
| 100% | $0\%$ | 98% | ||
| 中材矿山 | ||||
| 1 | 中国建材股份 | 100% | 100% | |
| 小计 | 100% | 100% | $0\%$ |
结合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支付方式、本次发行价格,上市公司向各交易对 方的发行股份、支付现金情况如下:
| 序号 | 交易对方 | 转让的 标的资产 |
发行股份 方式支付 交易对价 (万元) |
获得股份 数量(股) |
获得现金 金额(万元) |
|---|---|---|---|---|---|
| $\overline{1}$ | 中国建材股份 | 中材矿山 100%股权 | 217,700.72 | 385,994,184 | |
| 北京凯盛 50%股权 | 25,518.29 | 45,245,186 | |||
| $\overline{2}$ | 建材国际工程 | 南京凯盛 51.15%股权 | 51,609.36 | ||
| 小计 | 25,518.29 | 45,245,186 | 51,609.36 | ||
| 3 | 建材研究总院 | 北京凯盛 50%股权 | 25,518.29 | 45,245,186 | |
| $\overline{4}$ | 冯建华 | 南京凯盛 4.87%股权 | 4,917.02 | ||
| 5 | 李东风 | 南京凯盛 3.65%股权 | 3,687.75 | ||
| 6 | 李建东 | 南京凯盛 3.65%股权 | 3,687.75 | ||
| 7 | 高爱国 | 南京凯盛 1.03%股权 | 1,043.23 | ||
| 8 | 倪永明 | 南京凯盛 0.96%股权 | 969.94 | ||
| 9 | 李惠忠 | 南京凯盛 0.91%股权 | 922.29 | ||
| 10 | 陈昌柏 | 南京凯盛 0.82%股权 | 827.85 | ||
| 11 | 吴秀生 | 南京凯盛 0.82%股权 | 827.85 |
J
| 序号 | 交易对方 | 转让的 标的资产 |
发行股份 方式支付 交易对价 (万元) |
获得股份 数量(股) |
获得现金 金额(万元) |
|---|---|---|---|---|---|
| 12 | 杨锦平 | 南京凯盛 0.82%股权 | 827.85 | ||
| 13 | 李安平 | 南京凯盛 0.82%股权 | 827.85 | ||
| 14 | 王涛 | 南京凯盛 0.78%股权 | 791.20 | ||
| 15 | 朱晓彬 | 南京凯盛 0.78%股权 | 791.20 | ||
| 16 | 倪健 | 南京凯盛 0.78%股权 | 791.20 | ||
| 17 | 刘永昌 | 南京凯盛 0.78%股权 | 791.20 | ||
| 18 | 屠正瑞 | 南京凯盛 0.78%股权 | 791.20 | ||
| 19 | 周日俊 | 南京凯盛 0.75%股权 | 754.56 | ||
| 20 | 吴志根 | 南京凯盛 0.75%股权 | 754.56 | ||
| 21 | 李红染 | 南京凯盛 0.75%股权 | 754.56 | ||
| 22 | 黄义大 | 南京凯盛 0.75%股权 | 754.56 | ||
| 23 | 王安 | 南京凯盛 0.75%股权 | 754.56 | ||
| 24 | 林宣伟 | 南京凯盛 0.75%股权 | 754.56 | ||
| 25 | 吴晓 | 南京凯盛 0.75%股权 | 754.56 | ||
| 26 | 张歌昌 | 南京凯盛 0.75%股权 | 754.56 | ||
| 27 | 吴稀政 | 南京凯盛 0.75%股权 | 754.56 | ||
| 28 | 吴军夫 | 南京凯盛 0.75%股权 | 754.56 | ||
| 29 | 方华 | 南京凯盛 0.75%股权 | 754.56 | ||
| 30 | 季玉春 | 南京凯盛 0.75%股权 | 754.56 | ||
| 31 | 张焱 | 南京凯盛 0.75%股权 | 754.56 | ||
| 32 | 曾剑 | 南京凯盛 0.75%股权 | 754.56 | ||
| 33 | 康育三 | 南京凯盛 0.75%股权 | 754.56 | ||
| 34 | 徐靖 | 南京凯盛 0.75%股权 | 754.56 | ||
| 35 | 谷湖江 | 南京凯盛 0.71%股权 | 717.91 | ||
| 36 | 徐玉成 | 南京凯盛 0.71%股权 | 717.91 | ||
| 37 | 罗立波 | 南京凯盛 0.71%股权 | 717.91 | ||
| 38 | 韦清轶 | 南京凯盛 0.71%股权 | 717.91 |
| 序号 | 交易对方 | 转让的 标的资产 |
发行股份 方式支付 交易对价 (万元) |
获得股份 数量(股) |
获得现金 金额(万元) |
|---|---|---|---|---|---|
| 39 | 戴志轩 | 南京凯盛 0.71%股权 | 717.91 | ||
| 40 | 刘津 | 南京凯盛 0.71%股权 | 717.91 | ||
| 41 | 高辉 | 南京凯盛 0.71%股权 | 717.91 | ||
| 42 | 李立华 | 南京凯盛 0.71%股权 | 717.91 | ||
| 43 | 吴荫尹 | 南京凯盛 0.71%股权 | 717.91 | ||
| 44 | 张军 | 南京凯盛 0.71%股权 | 717.91 | ||
| 45 | 马晓峰 | 南京凯盛 0.71%股权 | 717.91 | ||
| 46 | 周玲 | 南京凯盛 0.71%股权 | 717.91 | ||
| 47 | 王惠兴 | 南京凯盛 0.68%股权 | 681.26 | ||
| 48 | 芮祚华 | 南京凯盛 0.68%股权 | 681.26 | ||
| 49 | 朱光喜 | 南京凯盛 0.68%股权 | 681.26 | ||
| 50 | 张兰祥 | 南京凯盛 0.68%股权 | 681.26 | ||
| 51 | 谢爱军 | 南京凯盛 0.68%股权 | 681.26 | ||
| 52 | 邱士泉 | 南京凯盛 0.68%股权 | 681.26 | ||
| 合计- | 268,737.29 | 476, 484, 556 | 98,880.10 |
(三)本次收购所涉及交易协议的有关情况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主要内容
(1) 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2020年10月30日,上市公司与中国建材股份、建材研究总院、建材国际 工程(以下统称为"乙方")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
(2) 标的资产及其作价
上市公司拟购买建材国际工程、建材研究总院分别持有的北京凯盛50%股权、 中国建材股份持有的中材矿山100%股权、建材国际工程持有的南京凯盛 51.15% 股权(前述股权合称"标的股权")。
上述标的股权转让对价将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资有权单位备案的 评估结果确定,并由双方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3) 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向建材国际工程、建材研究总院发行股份购买其分别持有的北京凯 盛50%股权、向中国建材股份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材矿山100%股权、向建 材国际工程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南京凯盛 51.15%股权。
(4)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案
①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中材国际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1.00元。
②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3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乙方。
4发行价格与定价依据
A、发行价格与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中材国际审议本次重组相关议案的首次董事会决 议公告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 交易日中材国际股票的交易均价的90%,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为5.87元/股。(董 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鉴于中材国际 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由 5.87 元/股调整为 5.64 元/股。
B、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为应对市场及行业因素造成的上市公司股价波动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可能产生的影响,提高重组成功率,确保完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全部工作,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采用如下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i. 价格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标的股权的转让 对价不因此讲行调整。
ii. 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iii. 可调价期间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
iv. 调价触发条件
可调价期间内, 出现下述情形的, 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本次重组后召开董事会审议是否按照本条约定的调整方案对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a、向下调整
上证指数(000001.SH)或建筑与工程指数(882422.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 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前一交易 日收盘指数跌幅超过20%,且上市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 中有至少 20 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即 7.54 元/股)跌幅超过 20%。
b、向上调整
上证指数(000001.SH)或建筑与工程指数(882422.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 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前一交易 日收盘指数涨幅超过20%, 且上市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 中有至少 20 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即 7.54 元/股) 涨幅超过 20%。
v. 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满足前述"调价触发条件"之一后的 20 个交易日内, 若董事 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调价基准日为首次满足该项调价触发条件的次一 交易日。
vi. 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在可调价期间内,上市公司可且仅可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上市公 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应调整为: 调价基准日前20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且不得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定期报告的每股净资产值。
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后续不可再对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vii. 股份发行数量调整
股份发行价格调整后,标的股权的转让对价不变,向乙方发行股份数量相应 调整。
C、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中材国际如有派息、 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 行调整, 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P1=P0/(1+n);
配股: 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 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 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P1=(P0-D+A×k)/(1+n+k)。
其中: P0 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 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 k 为配 股率, A 为配股价, 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P1 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6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将按照下述公式确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股份总数量系为收购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的股权向该等股 权的持有方发行的股份数量之和。
为支付收购标的股权所需支付的转让对价而向乙方发行的股份数量=以发行 股份形式向标的股权持有方支付的交易对价÷发行价格,向乙方发行的股份数量 应为整数并精确至个位,转让对价中折合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不足一股的零头部 分, 上市公司无需支付。
发行股份数量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中材国际如有派息、送股、 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 整情况讲行相应调整。
6 股份限售期
A、乙方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取得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得转让: 在此之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交易完成 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份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股份发行价格, 或者 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发 行价格, 则乙方认购的股份的限售期将在上述限售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B、中国建材股份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前持有的中材国际的股份, 自本 次交易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前 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C、本次发行完成之后, 乙方基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享有的中材国际 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 亦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
D、若乙方基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 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乙方同意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 相应调整。
E、前述限售期满之后乙方所取得的中材国际股份转让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 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⑦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中材国际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新老股东按 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8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份拟在上交所上市。
(5) 人员安排
标的公司的现有人员继续保留在标的公司,目前存续的劳动关系不变更,除 非相关方另有约定, 由标的公司继续承担该等人员的全部责任。
(6) 合同生效条件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在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成就或满足之日 起生效:
①经相关方签字盖章(企业法人加盖公章且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②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经中材国际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③中材国际股东大会豁免中国建材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本次发行涉及的要约 收购义务。
④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经中国建材股份、建材研究总院、建材 国际工程有权决策机构批准。
⑤标的股权的评估结果通过国资有权单位的备案。
6国资有权单位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⑦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8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 中审查(如需)。
(9)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取得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必要 的核准(如需)。
2、《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1)$
2021年2月9日,中材国际与中国建材股份、建材研究总院、建材国际工 程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2) 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根据国融兴华出具的并经国资有权单位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北京凯盛 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51.036.57 万元、南京凯盛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100.898.06 万元、中材矿山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217.700.72 万元, 以此为基础 确定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合计为367.617.39 万元, 其中北京凯盛 100%股权的转 让价格为 51.036.57 万元, 南京凯盛 98%股权的转让价格为 98.880.10 万元, 中材 矿山 10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 217,700.72 万元。
(3) 股份发行方式
本次收购中,中材国际以股份支付的交易对价为 268.737.29 万元, 发行股份 数量具体如下:
| 序号 | 交易对方名称 | 标的股权 | 转让价格(万元) | 发股数量(股) |
|---|---|---|---|---|
| 中国建材股份 | 中材矿山 100%股权 | 217,700.72 | 370,870,051 | |
| 建材研究总院 | 北京凯盛 50%股权 | 25.518.29 | 43,472,376 | |
| 建材国际工程 | 北京凯盛 50%股权 | 25,518.29 | 43,472,376 |
注 1: 鉴于中材国际在本次重组期间实施了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已由 5.87 元/股调整为 5.64 元/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数 量调整为476.484.556股,其中,中材国际向中国建材股份发行股份的数量调整为385.994.184 股,中材国际向建材国际工程发行股份的数量调整为 45.245.186 股, 中材国际向建材研究总 院发行股份的数量调整为 45,245,186 股。
注 2: 中材国际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确定的数量为准。
期间损益归属 $(4)$
各方同意由上市公司决定并聘请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在重组讨渡期实现的 损益情况(合并口径)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标的公司在重组过渡期实现的盈利/亏损(合并口径)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前标的公司的原股东享有/承担。标的公司在重组过渡期实现的 盈利/亏损(合并口径)以标的公司在重组过渡期内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为准(不考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盈余公积等因素)。
(5) 或有事项
对于因交割日前的事项导致的、在重组过渡期及交割日后产生的标的公司及 其子公司的负债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应缴但未缴的税费及其滞纳金等其他相关 一切费用, 应付但未付的员工薪酬、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 因工伤而产生 的抚恤费用、因自有/租赁/承包物业(包括房产、土地等)权属瑕疵或其他不规 范事宜遭受的损失,因违反与第三方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因违反相关 行政法规而产生的行政处罚, 因开展业务过程中招投标程序瑕疵遭受的损失, 因 交割日前行为而引发的诉讼纠纷所产生的支出或赔偿,因交割日前提供担保而产 生的担保责任,由各交易对方按照其在本次重组前在相关标的公司的认缴出资比 例承担,但已在相关标的公司的财务报表足额计提的除外。
(6) 生效及其他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于各方签字盖章(企业法 人加盖公章且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成立, 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成就或满足之日起生效。
3、《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主要内容
(1) 合同签订主体和时间
2021年2月9日,中材国际与中国建材股份、建材研究总院、建材国际工 程(以下统称为"乙方")分别签订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2) 业绩承诺期间
各方同意, 业绩承诺期间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含本次 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度)。如本次交易于 2021 年实施完毕, 则业绩承诺期间为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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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022年、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如本次交易于2022年实施完毕, 则业绩承 诺期间相应顺延至 2022年、2023年、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以此类推。
前述所述交易实施完毕, 是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公工 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
$(3)$ 业绩承诺范围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同意对标的资产中采用收益法评估并定价的资产(以下 统称为"收益法评估资产"、"业绩承诺资产")在业绩承诺期间的业绩实现情 况作出承诺。根据国融兴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收购涉及的收益法评 估资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 业绩承诺范围公司 | 置入股权比例 | 资产类别 | 评估价值 | 交易作价 | |
|---|---|---|---|---|---|
| 北京凯盛 | 100% | 无形资产组: 65 项专利权、13项 软件著作权、1项 专有技术 |
1,300.00 | 1,300.00 | |
| 中材西安 | 100% | 全部净资产 | 37,792.77 | 37,792.77 | |
| 南京矿山母公司 | 100% | 无形资产组: 5 项 专利权、1项软件 著作权、5 项专有 技术 |
1,400.00 | 1,400.00 | |
| 重庆参天 | 3 项专利权 | 408.00 | 408.00 | ||
| 51% | 4 项采矿权 | 22,412.13 | 22,412.13 | ||
| 合计 | 67,036.90 | 67,036.90 |
注: 上表部分公司为中材矿山间接控股子公司, 上述置入股权比例、评估值和交易价格均已 考虑间接持股情况下的权益比例。
(4) 承诺净利润数内容
本次收购所涉业绩承诺的补偿义务人为中国建材股份、建材研究总院、建材 国际工程。
1) 承诺净利润数
建材国际工程及建材研究总院承诺,持有收益法评估资产的标的公司(即北 京凯盛)在2021年、2022年、2023年各会计年度应实现的承诺净利润数分别不 低于 5,197.56 万元、5,972.98 万元、6,697.52 万元; 如本次交易于 2022 年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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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 则建材国际工程及建材研究总院承诺北京凯盛在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各会计年度应实现的承诺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 5,972.98 万元、6,697.52 万元、 7,684.02 万元。
中国建材股份承诺,如本次交易于 2021 年实施完毕,中材西安 2021 年、2022 年、2023年各会计年度应实现的承诺净利润合计数分别不低于 5.303.89 万元、 4,974.56 万元、5,005.60 万元, 南京矿山母公司和重庆参天 2021 年、2022 年、 2023 年各会计年度应实现的承诺净利润合计数分别不低于 8.717.26 万元、 9,270.79 万元、10,241.93 万元, 且采矿权资产 2021 年至 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累 计应实现的承诺净利润合计数不低于 7,469.97 万元; 如本次交易于 2022 年实施 完毕,中材西安在2022年、2023年、2024年各会计年度应实现的承诺净利润数 分别不低于 4,974.56 万元、5,005.60 万元、4,456.02 万元, 南京矿山母公司和重 庆参天 2022年、2023年、2024年各会计年度应实现的承诺净利润合计数分别不 低于 9,270.79 万元、10,241.93 万元、10,629.71 万元, 且采矿权资产 2022 年至 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应实现的承诺净利润合计数不低于 9.164.17 万元。
2) 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的差异
中材国际、建材国际工程及建材研究总院同意,在业绩承诺期间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时,由上市公司决定并聘请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 格审计机构")对北京凯盛的实际净利润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北 京凯盛于业绩承诺期间每年实现的净利润数与同期承诺业绩数据差异情况以该 专项审核意见载明的数据为准;中材国际、建材国际工程及建材研究总院确认, 北京凯盛于业绩承诺期间内每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应不低于建材国际工程及 建材研究总院同期承诺净利润数, 否则建材国际工程及建材研究总院应按照《业 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
中材国际、中国建材股份同意, 在业绩承诺期间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由上 市公司决定并聘请合格审计机构对业绩承诺范围内公司的实际净利润情况进行 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因南京矿山为存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母公司, 在出具南 京矿山单体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时, 其财务报表应按照特殊编制基础进行编制, 即 南京矿山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按照成本法列示, 不考虑长期股权投 资对净利润的影响;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对采矿权资产在业绩承诺期间内累计实 际净利润数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业绩承诺资产于业绩承诺 期间的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业绩数据差异情况以该专项审核意见载明的数据为
准: 中材国际、中国建材股份确认, 业绩承诺范围内公司于业绩承诺期间内每年 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应分别不低于中国建材股份同期承诺净利润数,采矿权资产 于业绩承诺期间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应不低于中国建材股份承诺 的累计净利润数, 否则中国建材股份应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对上市公 司予以补偿。
$(5)$ 业绩补偿的方式及计算公示
在业绩承诺期间,发生《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的承担补偿义务的主体应 向上市公司承担补偿责任的情形,,则对应承担补偿义务的主体应按如下方式向 上市公司讲行补偿:
①对于北京凯盛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无形资产
北京凯盛在业绩承诺期内的实际净利润数应当为相关年度经审计的单体财 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各补偿义务人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所在标 的公司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一截至当期期末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所在标的公司累 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的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所在标的公司承 诺净利润数总和×该公司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的交易价格×各补偿义务人在本 次重组中向上市公司转让的该公司股权比例一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已补偿金额
②对于中材西安全部净资产
中材西安在业绩承诺期内的实际净利润数应当为相关年度经审计的单体财 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中材西安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一截至当期期 末中材西安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的中材西安承诺净利润数 总和×中材西安全部净资产的交易价格-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已补偿金额
③对于南京矿山和重庆参天采用收益法评估的除采矿权资产外的无形资产
实际净利润数=Σ (南京矿山、重庆参天单家公司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数×本次重组该家公司置入的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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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应补偿金额=(南京矿山、重庆参天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一 南京矿山、重庆参天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南京矿山、重庆参天业 绩承诺期间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除采矿权资产外的无形资产的合计交 易价格一截至当期期末乙方就该部分资产累积已补偿金额
④重庆参天采用收益法评估的采矿权资产
实际净利润数=采矿权资产在其对应业绩承诺补偿期内累积实现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本次重组中重庆参天置入的股权比例
业绩承诺期间届满时应补偿金额=(承诺累积净利润数一实际累积实际净利 润数)÷承诺累积净利润数×采矿权资产的合计交易价格
在业绩承诺期间,发生《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的各补偿义务人应向上市 公司承担补偿责任的情形时,在本次交易中就相关标的资产获得股份作为交易对 价的补偿义务人, 应优先以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向上市公司补偿。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价格
若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不足补偿, 则其应进一步以现金进行补偿。
当期应补偿现金=当期应补偿金额-己补偿股份数量×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 价格
在本次交易中就相关标的资产获得现金对价的补偿义务人应以人民币现金 补偿。
(6) 减值测试补偿
1) 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时, 由中材国际决定并聘请具有合格资质的中介机 构对《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所列示的收益法评估资产讲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 测试报告或专项审核意见。收益法评估资产的减值情况应根据前述《减值测试报 告》或专项审核意见确定。
经减值测试, 如某项业绩承诺资产的期末减值额>(己就该项业绩承诺资产 补偿股份总数×本次交易每股发行价格+乙方已就该项业绩承诺资产补偿现金总 额),则乙方应当另行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某项业绩承诺资产的期末减值额等
于某项业绩承诺资产本次交易评估价值减去该项业绩承诺资产期末评估价值后 的金额并扣除业绩承诺期间内该项业绩承诺资产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 分配的影响。
乙方减值测试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就某项业绩承诺资产的减值测试补偿金额=某项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一 补偿期限内已就该项业绩承诺资产补偿股份总数×每股发行价格一业绩承诺期 间内已就该项业绩承诺资产补偿现金金额。
就某项业绩承诺资产的减值测试补偿的股份数量=就某项业绩承诺资产的减 值测试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价格
2) 7. 方应优先以股份另行补偿, 若乙方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股份不足补偿, 则其应进一步以现金进行补偿。
3) 补偿义务人因某项业绩承诺资产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 或某项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发生减值而向中材国际支付的股份补偿及现金补偿总 额分别不超过该项业绩承诺资产的总交易价格。
(7) 补偿的实施
如发生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人须向中材国际进行补偿 的情形,中材国际将在相应的合格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 召开董事会确定乙方需补偿金额及补偿方式,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审议关于以 人民币1元总价回购乙方应补偿股份并注销的相关方案。
中材国际就乙方补偿的股份,首先采用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如股份回购注销 方案因未获得中材国际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无法实施的,中材国际将讲一步要求 乙方将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中材国际其他股东,具体程序如下:
①若中材国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股份回购注销方案, 则中材国际以人民 币 1 元的总价回购并注销乙方当年应补偿的股份, 中材国际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后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及时配合中材国际完成该等股份的注销事 宜。
②如中材国际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注销事宜因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
$\mathbb{R}^2$
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而无法实施,中材国际将在上述情形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则乙方应在接到该通知后20日内, 将应补偿的股份 赠送给中材国际截至审议回购注销事官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 全 体股东按照其持有的中材国际股份数量占审议回购注销事宜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中材国际扣除乙方通过本次交易持有的股份数后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乙方 通过除本次交易外的其他途径取得中材国际股份的,乙方同样可按照该部分股份 占审议回购注销事宜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中材国际扣除乙方通过本次交易持有 的股份数后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
自中材国际召开董事会确定乙方应补偿股份数量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 或被赠与其他股东前,乙方承诺放弃该等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及获得股利或红利 分配的权利。
如补偿义务人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须向中材国际进行现金补偿的, 中材国际将在相应的合格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后 20 个工作日内,书面方 式通知补偿义务人其应补偿的现金数额。补偿义务人应在收到中材国际书面通知 后30个工作日内将当期应补偿的现金价款一次性支付给中材国际。
4、《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
(1) 合同签订主体和时间
2021年7月30日,上市公司与建材国际工程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2)$ 山东国信遗留事项
1) 在本次重组涉及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期间届满前, 如山东国信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国信")在境内证券交易所 实现合格上市(为避免疑义,"合格上市"指山东国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但不包括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或将山东国信股权出售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以转 而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下同),上市公司将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 约定向建材国际工程全额支付待定款项且不计利息, 建材国际工程按照在本次重 组中向上市公司转让的南京凯盛的股权比例确定待定款项的具体金额。
2) 在本次重组涉及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期间届满前, 无论山东国信是否启动合格上市的相关工作, 南京凯盛均有权选择转让其持有的 山东国信15%的股权,建材国际工程应协助南京凯盛寻找意向受让方,日双方同 意按如下方式讲行:
①若南京凯盛转让山东国信全部股权的价格不低于 5,462.11 万元(含 5.462.11 万元), 则上市公司向建材国际工程全额支付待定款项日不计利息。对 于南京凯盛转让山东国信全部股权的价格高于 5.462.11 万元的部分由南京凯盛 享有,上市公司亦不向建材国际工程另行补足差额部分。
②若南京凯盛转让山东国信全部股权的价格低于 5,462.11 万元(不含 5.462.11 万元), 上市公司有权从待定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不再支付给建材国际 工程,并将扣除后的剩余部分(如有)支付给建材国际工程,上市公司有权扣除 的金额= (5,462.11 万元-南京凯盛转让山东国信全部股权的价格) ×建材国际 工程在本次重组中向上市公司转让的南京凯盛的股权比例。
3在本条所述的股权转让实施完毕且南京凯盛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后,则上 市公司依据本条上述约定确定的金额向建材国际工程支付相应待定款项且不计 利息。
3) 在本次重组涉及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期间届满时, 如山东国信既未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实现合格上市,南京凯盛也未能成功转让所持 有的山东国信全部股权,依据届时有效的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要求,南京凯盛届 时有权将持有的山东国信股权转让给建材国际工程或其指定主体, 建材国际工程 或其指定主体同意届时受让南京凯盛持有的山东国信股权,原则上按照建材国际 工程截至《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签署日在南京凯盛的认缴出 资比例确定受让的山东国信的股权比例,具体安排以届时约定为准。
上述股权转让应力争在本次重组的业绩承诺期间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实施 完毕。若上述股权转让价格对应的山东国信100%股权的估值(以下简称"届时 评估值")不低于依据华评报字 [2021]第 010010号《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山 东国信100%股权的评估值(以下简称"原评估值"), 上市公司向建材国际工 程全额支付待定款项且不计利息。若届时评估值低于原评估值, 上市公司有权从 待定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不再支付给建材国际工程,并将扣除后的剩余部分(如 有)支付给建材国际工程,上市公司有权扣除的金额=(原评估值--届时评估值)
×届时南京凯盛向建材国际工程转让的山东国信股权比例。
在本条所述的股权转让实施完毕且南京凯盛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后,上市公 司依据本条前述约定确定的金额向建材国际工程支付相应待定款项。
4) 在依据上述约定妥善解决山东国信上述遗留事项之前, 上市公司有权暂 不向建材国际工程支付待定款项。
5、《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主要内容
(1) 合同签订主体和时间
2021年7月30日,中材国际与中国建材股份、建材研究总院、建材国际工 程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2) 期间损益归属
各方同意, 对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第四条"期 间损益归属"调整如下:
中材西安100%股权及重庆参天4项采矿权资产(以下简称"采矿权资产", 中材西安100%股权及采矿权资产以下合称"收益法评估资产")在重组过渡期 实现的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在重组过渡期产生的亏损由中国建材股份以现金方 式按照通过本次重组置入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向上市公司补足(即若中材西安在 过渡期间产生亏损,则中国建材股份需支付的补偿款金额等于中材西安的亏损金 额;若采矿权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亏损,则中国建材股份需支付的补偿款金额等 于采矿权资产的亏损金额乘以 51%)。
除上述收益法评估资产外,标的公司(北京凯盛、南京凯盛、中材矿山) 整 体在重组过渡期实现的盈利/亏损(合并口径)仍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前标的公司的原股东享有/承担。
上述收益法评估资产在重组过渡期实现的盈利/亏损,以收益法评估资产在 重组过渡期内实现的净利润(单体口径)(不考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盈余 公积等因素)为准;标的公司(北京凯盛、南京凯盛、中材矿山) 整体在重组过 渡期实现的盈利/亏损(合并口径),以标的公司在重组过渡期内实现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准(不考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盈余公积等因素)。
各方同意,由上市公司决定并聘请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北京凯盛、南京 凯盛、中材矿山)以及上述约定的收益法评估资产在重组过渡期实现的盈利/亏 损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且双方已就前述收益法评估资产专 项审计所采用的的核算方法达成一致。标的公司及收益法评估资产在重组过渡期 间实现的损益情况以前述《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权益权利限制情况
1、收购人持有的上市公司权益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中国建材股份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合理 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中国建材股份持有中材国际 696,394,828 股股份, 持有的上市公司权益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中国建材股份 将持有中材国际 1,082,389,012 股股份, 中国建材股份承诺:
"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新增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前提下的转让 不受此限。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发行 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 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则本公司认购的股份将在上述限售 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次交易结束后, 本公司基于在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因本 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 亦应遵守上述锁 定期的约定。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依据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若本公司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 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中国建材股份的书面确认,除前述限售承诺之外,中国建材股份通过本 次收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
2、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权益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建材国际工程和建材研究总院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 及本所律师合理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 建材国际工程和建材研究总院不持 有中材国际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建材国际工程和建材研究总院分别将持 有中材国际 45.245.186 股股份, 建材国际工程和建材研究总院承诺:
"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 市公司股份, 自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交 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交易的股 份发行价格,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 格, 则本公司认购的股份将在上述限售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本次交易结束后,本公司因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股份, 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锁定期届满后, 本公司转让和交 易上市公司股份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若本公司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 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建材国际工程和建材研究总院的书面确认,建材国际工程和建材研究总 院在本次收购前持有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除前述限售承诺外, 建材国际工程和 建材研究总院通过本次收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
3、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不存在对外质押(含设定其他第三方权利) 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与安排的相关承诺
本次交易中,取得对价股份的业绩承诺方包括中国建材股份、建材研究总院、 建材国际工程。根据上市公司与上述业绩承诺方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上述业绩承诺方保证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股份应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在 业绩补偿承诺履行完毕之前, 不得在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包括转增、送 股等所取得的股份)之上设定质押权、第三方收益权等他项权利或可能对实施业 绩补偿安排造成不利影响的其他安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 上述业绩承诺方中国建材股份、建材国际工 程、建材研究总院不存在对外质押(含设定其他第三方权利)在本次交易中取得 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与安排,并已分别补充出具作出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质押(含设定其他第三方权利或限 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与安排、或承诺对该等股份进行质 押或以其他方式在该等股份之上设置权利限制或负担的情形。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本次交易项 下的业绩补偿承诺, 不通过质押股份等任何方式逃废补偿义务。
本公司承诺, 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至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补偿完成前, 对 于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设定质押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利或限制。"
综上,本所认为:
1、本次收购的方式符合《收购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2、本次收购相关协议的签署及内容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对协议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除中国建材股份及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中作出的股份限售承诺外,中 国建材股份及一致行动人通过本次收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 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合理核 杳,本次收购系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其持有的标的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向其非 公开发行的股份,不涉及向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支付现金的情形。
五、兔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及本所 律师合理核杳,本次收购前,中国建材股份持有中材国际 696.394.828 股股份, 持股比例为 40.08%, 一致行动人建材国际工程和建材研究总院不持有中材国际 股份。本次收购完成后,中国建材股份、建材国际工程、建材研究总院将分别持 有中材国际 1,082,389,012 股、45,245,186 股和 45,245,186 股股份, 持股比例分别 为 48.89%、2.04%和 2.04%, 本次权益变动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收购办法》第四十七条,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 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 部分要约。符合《收购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根 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
要约: ……(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 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 发出要约"。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承诺通过本次交易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 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 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相关议案已经上市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收购属于《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中 国建材股份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六、后续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和中国建材股份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书面确认,收购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如下:
(一) 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市公司已经披露的信息外,收购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未来12个月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未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制定和实施 上述调整计划,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履行必要 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 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 划, 或对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未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制定和实施 上述重组计划,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履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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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改变上市公司 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包括更改董事会中董事的人数和任期、改选 董事的计划或建议、更换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或建议。
如未来拟调整上市公司董事会及高管人员结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 据有关规定, 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 在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的情况。
(四) 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 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 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 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 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分 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 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 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 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未来若由于实际经营需要需对上市公司业 务和组织结构进行其他重大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 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根据《收购报告书》和中国建材股份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书面确认,本次收购 完成后,上市公司与中国建材股份、中国建材集团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 业务方面将继续保持相互独立。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现己更名为中国建材集团)在与中国中材集团 有限公司实施重组时已出具了《关于保持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 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本公司保证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与中材国际保持分开, 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控股地位违反中 材国际规范运作程序、干预中材国际经营决策、损害中材国际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占用中材国际及其控制 的下属企业的资金。
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中材国际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 上述所作承诺而给中材国际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国建材股份在与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换股吸收合并时已出具了《关 于保持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中国建材保证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与中材国际保持分开, 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控股地位违反中 材国际规范运作程序、干预中材国际经营决策、损害中材国际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中国建材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占用中材国际及其控 制的下属企业的资金。
上述承诺于中国建材对中材国际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中国建材未 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中材国际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1、在相关业务领域的重合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中材国际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杳, 本次重 组完成后, 中材国际与南京凯盛、北京凯盛在水泥工程领域的同业竞争问题将得 以解决,但仍与中国建材集团及中国建材股份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之间在部分领 域存在业务重合, 具体情况如下:
(1) 水泥工程
本次交易完成前, 新疆凯盛建材设计研究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凯 盛")、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院")从事水泥工程业务。 另外,建材国际工程总承包部分海外的水泥工程项目。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新疆 凯盛、合肥院、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材国际存在业务重合。
(2) 水泥装备
本次交易前, 合肥院、上海新建从事水泥装备业务。合肥院的主要产品包括 辊压机、原料磨和提升机等。上海新建主要从事水泥成套机械、矿业机械、冶金 及重型运输等大型设备的设计制造。本次交易完成后,合肥院、上海新建与中材 国际存在业务重合。
(3) 矿山工程与采矿服务
本次交易前, 中国建材集团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单位中, 其他从事矿山工程与 采矿服务业务的为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以下简称"四川地 勘")、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广东总队(以下简称"广东地勘")、中国 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湖南总队(以下简称"湖南地勘")从事矿山工程与采 矿服务业务。四川地勘、广东地勘和湖南地勘下属部分事业部或子公司以地质勘 探为基础, 从事爆破设计、施工, 矿山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采矿服务等。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四川地勘、广东地勘和湖南地勘与中材矿山存在业务重合。
(4) 砂石骨料
本次交易前, 中国建材集团控制的相关实体中, 其他从事砂石骨料业务的实 体主要包括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水泥")、南方水泥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水泥")、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水泥")、中材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材水泥")、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 水泥")、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祁连山水泥")和宁夏建 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建材")。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新 增砂石骨料业务, 上述主体与上市公司存在业务重合。但由于产品形态、下游需 求、销售区域等原因, 不存在直接的同业竞争, 其具体原因如下:
1) 产品销售和矿山资源不存在竞争替代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中国建材股份提供的资料及说明,从产品销售上来看, 砂石骨料的销售半径一般被限制在矿山所在地以内的70~100公里范围之内。本次 重组的标的公司中材矿山下属的重庆参天和长春公司分别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和 长春市双龙区,其销售市场限制于矿山周边70公里内的区具,客户主要为重庆和 长春当地的商品混凝土站。从区域上看,中联水泥、南方水泥、祁连山和宁夏建 材、中材水泥、北方水泥、西南水泥在西南地区和东北地区已建和在建产能与重 庆参天、长春东龙的距离均在200公里以上。因此,在销售区域上,重庆参天和 长春东龙与中国建材其他骨料公司有明显的区分。
2) 现有砂石骨料生产线是中材矿山的示范性工程, 服务于后续矿山工程和 采矿服务业务的发展,并非中材矿山的业务重点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中国建材集团提供的资料及说明,中材矿山的主营业 务为矿山工程和采矿服务, 其中矿石的开采和加工是采矿服务的一个重要的业务 领域。重庆参天就是中材矿山为了体现自身在矿山开采及加工方面的丰富经验和 能力,建设的一条砂石骨料开采及加工示范线,其产品为机制砂及深加工产品, 包括干混砂、透水砂、细石粉等。该示范线为中材矿山开拓采矿服务业务, 为客 户提供矿山建设、矿石开采及加工总承包服务,增强了市场竞争力。中材矿山今 后将重点发展矿山工程建设及矿石开采加工服务、矿山修复及绿色矿山建设业务, 不再发展新的砂石骨料项目。
3) 历史沿革来看, 中材矿山及其下属砂石骨料公司独立于上述存在业务重 合的公司, 不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重庆参天、长春东龙提供的资料及说明,中联水泥、 南方水泥、西南水泥、中材水泥、北方水泥等其他参与砂石骨料生产的企业从未 参与投资中材矿山及其下属砂石骨料公司, 亦不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从历史沿 革来看,中材矿山的成立、历次增资、股权转让过程独立于上述存在业务重合的 公司。
4) 从资产、财务、机构等方面看, 中材矿山及其下属砂石骨料公司独立于 上述存在业务重合的公司, 不存在资产共用的情形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重庆参天、长春东龙提供的资料及说明, 中材矿山及 其下属砂石骨料公司拥有与其业务经营相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配 套设施、组织机构和财务体系, 与上述存在业务重合的公司不存在资产、财务和 机构的混同情形。
5) 从中国建材集团管理体系看, 中材矿山及其下属砂石骨料公司独立于上 述存在业务重合的公司, 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重庆参天、长春东龙提供的资料及说明, 中材矿山及 其下属砂石骨料公司主要是中国建材集团二级单位或二级单位的子公司。中国建 材集团对下属二级单位分别进行考核,各公司分别承担一定的综合业绩考核指标, 且考核结果同企业负责人的激励约束、薪酬挂钩,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6) 价格制定公开透明
根据《收购报告书》,中材矿山及其下属砂石骨料公司与上述存在业务重合 的公司与主要客户销售砂石骨料而订立的协议的条款主要根据区域市场的供求 关系、质量、付运、价格、付款及保险等因素确定。根据有关销售协议, 砂石骨 料价格在不同区域由根据当地市场供需情况实时变化, 定价过程独立自主, 价格 制定方式公开透明。
综上所述,中材矿山下属砂石骨料公司与上述中国建材集团控制的相关业务 重合单位在砂石骨料业务不存在直接的同业竞争。
2、规范与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
(1) 中国建材集团的承诺
为保证中材国际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消除和避免中材国际与中国建材 集团下属其他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中国建材集团现就拟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具体 安排承诺如下:
1) 水泥工程、矿山工程与采矿服务
针对前述水泥工程领域的业务重合情况,中国建材集团将协调建材国际工程、 新疆凯盛和合肥院加大业务调整力度, 除现有存量业务外, 除非中材国际及/或 其控制的单位放弃相关商业机会,建材国际工程、新疆凯盛和合肥院将不再对外 承接任何新的水泥工程承包、设计等相关业务。
针对前述矿山工程与采矿服务领域的业务重合情况,中国建材集团将协调四 川地勘和广东地勘、湖南地勘加大业务调整力度,除现有存量业务外,除非中材 国际及/或其控制的单位放弃相关商业机会,四川地勘和广东地勘、湖南地勘将 不再对外承接任何新的矿山工程与采矿服务类相关业务。
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水泥工程、矿山工程与采矿服务相关商业机会, 中国建 材集团将及时通知中材国际,并将上述商业机会首先提供给中材国际及/或其控 制的单位, 中材国际及/或其控制的单位享有达成相关交易的优先权利。如中材 国际及/或其控制的单位同意利用该等商业机会,则中国建材集团确保相关单位 放弃该等商业机会。若中材国际或其控制的单位放弃该等商业机会, 或仅选择该 商业机会中的一部分, 上述单位方可接受或进行该商业机会的全部或剩余业务。 如中材国际及/或其控制的单位放弃前述商业机会, 须至少经中材国际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中材国际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对放弃商 业机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即使中材国际履行相关程序后放弃某特定的商 业机会,中材国际及其控制的企业仍保有在水泥工程、矿山工程与采矿服务业务 领域达成交易的优先权。
2) 水泥装备
针对前述水泥装备制造领域的重合情况,由于涉及相关企业的业务剥离或重 组等原因, 截至目前尚未形成明确的后续具体整合方案。中国建材集团承诺将在 本次重组完成后的3年内,根据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在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综合运用委托管理、 资产重组、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同业 竞争问题。
此外,中国建材集团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境内外证券监管 规则以及中材国际和中国建材集团控制的其他上市公司的章程,与其他股东一样 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不利用控股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不损害中 材国际及中国建材集团控制的其他上市公司和该等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上述承诺于中国建材集团对中材国际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中国建 材集团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中材国际造成损失,中国建材集团将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2) 中国建材股份的承诺
为避免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中国建材股份出具了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 水泥工程
针对前述水泥工程领域的业务重合情况,中国建材股份将协调建材国际工程、 新疆凯盛加大业务调整力度, 除现有存量业务外, 除非中材国际及/或其控制的 单位放弃相关商业机会, 建材国际工程、新疆凯盛将不再对外承接任何新的水泥 工程承包、设计等相关业务。
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水泥工程相关商业机会,中国建材股份将及时通知中材 国际,并将上述商业机会首先提供给中材国际及/或其控制的单位,中材国际及/ 或其控制的单位享有达成相关交易的优先权利。如中材国际及/或其控制的单位 同意利用该等商业机会, 则中国建材股份确保相关单位放弃该等商业机会。若中 材国际或其控制的单位放弃该等商业机会, 或仅选择该商业机会中的一部分, 上 述单位方可接受或进行该商业机会的全部或剩余业务。如中材国际及/或其控制 的单位放弃前述商业机会,须至少经中材国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三分之二以上 独立董事同意(中材国际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对放弃商业机会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即使中材国际履行相关程序后放弃某特定的商业机会,中材国际及其控 制的企业仍保有在水泥工程业务领域达成交易的优先权。
2) 水泥装备
针对前述水泥装备制造领域的重合情况, 由于涉及相关企业的业务剥离或重 组等原因,截至目前尚未形成明确的后续具体整合方案。中国建材股份承诺将在 本次重组完成后的3年内,根据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在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综合运用委托管理、 资产重组、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同业 竞争问题。
此外,中国建材股份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境内外证券监管 规则以及中材国际和中国建材股份控制的其他上市公司的章程,与其他股东一样 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中 材国际及中国建材股份控制的其他上市公司和该等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上述承诺于中国建材股份对中材国际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中国建 材股份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中材国际造成损失,中国建材股份将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三)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1、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中材国际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包括中国建材股份、建材研究总院、建材国际 工程。中国建材股份为中材国际控股股东,建材研究总院为中国建材股份控股股 东中国建材集团控制的全资子公司,建材国际工程为中国建材股份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中材国际已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对
本次交易所涉事项分别作出决议。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该项关联交 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是公允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为本次重组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关联股东亦 将回避表决。
2、规范本次重组完成后关联交易的措施
根据中国建材股份、中国建材集团分别出具的《关于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的 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单位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 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单位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次重组完成后, 对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单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 的其他单位之间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单位 保证该等关联交易均将基于公允的原则制定交易条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相关报批 程序,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对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单位造成的损 失讲行赔偿。
本承诺函在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力期间持续有效。"
综上,本所认为:
1、中国建材股份已就保证中材国际独立性出具书面承诺,该等承诺合法、 有效。本次收购不会对中材国际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本次重组有利于消除上市公司与中国建材股份、中国建材集团在水泥工 程业务领域的部分同业竞争,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建材股份已出具合法有效并具 有约束力的承诺, 该等承诺的履行有利于解决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其他同业竞争。
3、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对关联 交易的规定。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建材股份已作出关于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的承诺,该等承诺合法、有效。
八、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中国建材股份及一致行动人的书面确认,本次交易前, 中国建材股份是中材国际的控股股东,建材研究总院、建材国际工程是中材国际 间接控股股东中国建材集团控制的企业。
除已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公开披露的关联交易之外,《收购报 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中国建材股份、建材研究总院、建材国际工程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与下列当事人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
(1)与中材国际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 于中材国际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前述交易按累计 金额计算):
(2) 与中材国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讲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3) 对拟更换的中材国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讲行补偿或者存在其 他任何类似安排:
(4) 对中材国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 排。
九、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中材国际上市交易股份的情 况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自杳报告以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 的证明文件, 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 在买卖中材国际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二)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前6个月内买卖中材国际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以 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 中材国际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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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认为:
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直系亲属均不存在买卖中材国际 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十、《收购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
《收购报告书》包含"释义"、"收购人介绍"、"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收购 方式"、"资金来源"、"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备查文件"等章节,且已 在扉页作出各项必要的声明,在格式和内容上符合《收购办法》和《第16号准 则》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符合《收购办法》和《第16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有效存续;收 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 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除已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情形外, 收购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 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 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其具备作为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2、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 程序,并获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本次收购的方式符合《收购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本次收购相关协议的签署及内容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
$\bar{t}$ $\frac{1}{2}$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中国建材股份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中作出的股份 限售承诺外,中国建材股份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本次收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 存在其他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4、本次收购属于《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中国建材股份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5、本次收购不会对中材国际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次收购前,上 市公司在水泥工程、水泥装备、矿山服务领域与其控股股东存在业务重合,本次 重组有利于消除上市公司与中国建材股份、中国建材集团在水泥工程业务领域的 部分同业竞争。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建材股份已出具合法有效并具有约束力的承 诺,该等承诺的履行有利于解决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同业竞争;本次收购已经履行 的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规定。中国建材集团、中 国建材股份已作出关于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该等承诺合法、有效。
6、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直系亲属均不存在买卖中材国 际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7、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符合《收购办法》和《第16号准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仅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颜 羽 经办律师: 晏国哲 $44$ 贡嘉文 $l'$
2021 年9月2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