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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ma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Mar 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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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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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融资管理,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资金成本,防范债务风险,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有关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指带息负债融资及视同带息负债 管理的权益类融资,其中带息负债融资主要包括:银行借款、非银行 金融机构借款、融资租赁、各类债券等;权益类融资主要包括:可续 期公司债、永续中票、各类权益性质的债券、专项资产或资金计划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级次分、子公 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各下属公司可以本办法为基础,结合实 际情况,制定融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融资包括境外金融机构融资和境外发 行债券等。
第二章 融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总部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制定公司融 资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统筹融资管理工作;
(二)受理下属公司融资计划报告,拟定年度融资计划额度,并
在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内,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三)负责监督检查融资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公司日常融资监管, 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管理台账的建立,汇总和登记相关信息,监控下属 公司融资款项变动及偿债能力变化情况等。
第六条 下属公司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融资管理政策与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融资 管理实施细则;
(二)编制本公司年度融资计划,并根据经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 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日常融资管理,按月逐级上报融资管理台账, 当偿债能力、资金状况出现不利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上级公司,以免 发生债务违约风险。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财务部门为融资归口管理部门,应指定 专人负责融资事项,跟踪落实融资提款、本金及利息支付,并保证融 资合同、相关单据等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 融资内部审批流程
第八条 公司融资实行计划额度管理,公司及下属公司须逐级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战略,结合年度经营计划及各下属公 司上报的年度融资计划,对未来12 个月内拟新增融资的具体对象及 其对应的融资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并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额度内,单笔 提款金额不超过公司、子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各公 司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办理;单笔提款金额超过公司、子公司上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或融资余额超过公司、子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50%的,需向公司总部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各下属公司向公司总部提交书面申请的,应详细说明 拟融资事由、机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来源以及担保方 式(如涉及)等,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的有权签字人签批后办理 每笔融资。
第十二条 经公司有权签字人签批后,融资机构、金额、期限、 利率、用途、还款来源以及担保方式(如涉及)等条件有改变时,下 属公司需重新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履行内部签批程序后方可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境外融资需逐级上报公司审批,涉及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批准、备案的,应履行相应 手续后办理。
第十四条 因境外股权投资而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境外公司,应 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拟定年度融资计划额度,报其股东会审批,并按 照有关股东会决议内容开展融资业务。
第十五条 境外融资的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国的相关规 定。
第十六条 在融资计划之外新增融资的,须重新履行公司审批程 序。
第四章 融资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除因业务发展需要外,处于资产负债率管控线以上 的下属公司,原则上新一年度融资计划不得推高资产负债率。
第十八条 处于资产负债率警戒线以上、管控线以下的下属公 司,融资安排要平衡发展与风险间的关系,新增用于经营活动的融资 要与收入、净利润的增长相适应,新增用于投资活动的融资要与战略 规划、投资计划等相匹配。
第十九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应根据经济金融环境、资本市场状 况以及内部资金供求情况,采取债务置换、提前还贷等措施,调整和 优化债务结构。
第二十条 公司及各公司严禁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任何 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拆借。债务人因股权关系变化不再纳入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或因收购拟带入的对外资金拆借,应在相关股权转让 协议签署前收回资金。历史遗留的对外借款要积极清理。
第五章 融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应加强融资全过程管理,结合融 资环境的动态变化,有针对性地主动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包括:政策 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等。
第二十二条 下属公司应建立融资风险报告制度。融资风险包 括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因融资涉及的诉讼以及银行账户被查封等。发 生融资风险应在12 小时内逐级上报公司。
第二十三条 下属公司应定期对本单位的授信及融资情况进行
统计分析,按要求定期逐级报送授信及融资情况,配合公司总部开展 融资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下属公司应定期对融资规章制度执行、融资方案 的落实、融资活动的规范性、融资风险控制以及融资结构优化等开展 自查自纠。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严禁 对外提供资金拆借,严禁出现债务违约等情况。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并 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照管理 权限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