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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ma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Dec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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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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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 划”)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 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列入《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资格。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 担任的外部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六、列入《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 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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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签字页
全体监事签字:
__(胡金玉) ___(邢万里) ______(李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