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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ma Energy Conservation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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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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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26 证券简称:中材节能 公告编号:临2021-019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3 月26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 司章程》有关章节和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一、章程修订内容
| 章节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 大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 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按照为股东大会提供 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规 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 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 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者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按照为股东大会提供网络 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 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 结果为准。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 大会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 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
第七十九 条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低于5%(不含)股份的股 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符合相关规定条件股东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 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低于5%(不含)股份的股东)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 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
|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 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
| 董事 第一百〇二 条 |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 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本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 事。 |
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 本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
|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〇四 条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 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 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 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 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 营管理状况; |
| 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 和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
|
|---|---|---|
|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节 董 事会 第一百一十 一条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设立证券投资部作 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 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设立证券与法务部作 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 |
|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节 董 事会 第一百一十 三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 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 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 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 |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 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 理制度; (十一)决定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 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 控制,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 改方案; (十三)决定公司员工的 工资、福利、奖惩政策和方案; (十四)制订公司的股权 激励计划方案; (十五)决定公司子公司 |
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十一)决定公司的风险管 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 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 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 方案; (十三)决定公司员工的工 资、福利、奖惩政策和方案; (十四)制订公司的股权激 励计划方案; (十五)决定公司子公司的 合并、分立等事项; (十六)决定董事会各专门 委员会的设置,批准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履职报告; |
|
|---|---|---|
| 的合并、分立等事项; (十六)决定董事会各专 门委员会的设置,批准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履职报告;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 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裁或 者接受总裁委托的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批准总 裁工作报告; (十九)审议批准本章程 第四十一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范围以外的公司对外担保 提供事项; (二十)决定公司为自身 债务设定的资产抵押、质押事 项; (二十一)审议批准本章 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范围 以外的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事 项; (二十二)管理公司信息 披露事项; (二十三)在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二十四)法律、行政法 |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 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裁或者 接受总裁委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裁的工作,批准总裁工作报 告; (十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四十一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范围以外的公司对外担保提供事 项; (二十)决定公司为自身债 务设定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二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 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以外 的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二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 露事项; (二十三)在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二十四)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前款决议事项中,第(六)、 (七)、(十二)、(十四)项 应由董事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其 余决议事项应由董事会以普通决 |
|
|---|---|---|
|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前款决议事项中,第 (六)、(七)、(十二)、 (十四)项应由董事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其余决议事项应由 董事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第(十 九)项,除需董事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
议通过。第(十九)项,除需董 事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外,还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 |
|
|---|---|---|
|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节 董 事会 第一百一十 四条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 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 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选聘高 级经营管理人员时,党委对提 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 见,或者向总经理推荐提名人 选;党委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 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决 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 公司党委的意见。选聘高级经营 管理人员时,党委对提名的人选 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或者向总 裁推荐提名人选;党委对拟任人 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
|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节 董 事会 第一百三十 一条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 事会下设立专门委员会,根据 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履 行职责。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 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其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 会下设立专门委员会,根据董事 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 担任主席,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 |
| 席,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 他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董事会另行制订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议事规则。 |
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 其他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董事会另行制订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议事规则。 |
|
|---|---|---|
|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节 董 事会 第一百三十 二条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 应根据需要下设战略、审计、 薪酬与考核以及提名等专业委 员会;董事会选举产生各专业 委员会委员时,应听取党委的 意见。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 根据需要下设战略与投资、审计、 薪酬与考核以及提名等专业委员 会;董事会选举产生各专业委员 会委员时,应听取党委的意见。 |
|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三十 七条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裁对 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 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制 定的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融 资和委托理财方案; (三)根据董事会的指示, 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子公司 合并、分立等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分支机构 设置方案;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裁对董 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 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制定 的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融资和 委托理财方案; (三)根据董事会的指示, 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子公司合 并、分立等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设置方案; (六)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 设立或撤销; |
| (七)拟订公司的基本管 理制度; (八)制定公司的具体规 章; (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和上级有关要求,提请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十)根据党委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人 员; (十一)委派或更换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中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推荐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中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人选; (十二)拟订公司员工的 工资、福利、奖惩政策和方案; (十三)本章程或董事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七)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八)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 上级有关要求,提请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十)根据党委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人员; (十一)委派或更换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推荐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中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人选; (十二)拟订公司员工的工 资、福利、奖惩政策和方案; (十三)本章程或董事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二节监事 会 第一百五十 四条 |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行 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 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行 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 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 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 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
|
|---|---|---|
二、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后生效。
特此公告。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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