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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link Securit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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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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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09 股票简称:国金证券 编号:临2020-1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 年3 月31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公司《章 程》具体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修订说明
第十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并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
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
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
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
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
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
中间介绍业务。
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
营的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不得经营未经批准的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
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
以设立全资子公司或与其他投
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从事
单项或多项证券业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
第十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
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
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
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
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的
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得
经营未经批准的业务。公司变更业
务范围,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以
设立全资子公司或与其他投资者共
同出资设立子公司,从事单项或多
项证券业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全
资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公司
根据《证券公司
另类投资子公司管
理规范》进行修订

1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设
立全资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
务;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从
事私募基金投资业务;公司可以
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另类投资
业务以及监管机构核准的其他
业务。
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
公司可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等组织机构投资,并
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
投资业务;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
司开展另类投资业务以及监管机构
核准的其他业务;公司可以与其他
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从事
非证券类的金融服务业务

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公
司可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
限公司等组织机构投资,并以出资
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
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
……
(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
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
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
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
……
(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约
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
或其他损害证券公司利益行为的股
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
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
等权利。
公司股东及相关人员发生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等与股
权管理事务相关的不法或不当行为
的,公司将要求其依法承担责任。
根据《证券公司
股权管理规定》进行
修订
新增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证券公司应当保持
股权结构稳定。证券公司股东的持
股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对
所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应当遵守与
证券公司股东相同的锁定期,中国
证监会依法认可的情形除外。
证券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
不得质押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股权
锁定期满后,证券公司股东质押所
根据《证券公司
股权管理规定》进行
修订

2

持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所
持该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50%。
股东质押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证券公司
的利益,不得恶意规避股权锁定期
要求,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第
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
得变相转移证券公司股权的控制
权。
第四十条 未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否则应限期改正;变更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持有5%以上股权的
股东,不得行使股东表决权。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况时,
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
第四十一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否则应
限期改正;变更持有公司5%以上股
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
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股东、尚未完成
整改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
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
权、处分权等权利。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
时通知公司:
……
根据《证券公司
股权管理规定》进行
修订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
规定,协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
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降职、
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
责任的董事、监事则可提交股东
大会罢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
协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
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
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
告、罚款、降职、免职、开除等处
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
则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应当
在必要时向证券公司补充资本。

根据《证券公司
股权管理规定》进行
修订
新增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长
是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第一责
任人。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助董
事长工作,是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事
根据《证券公司
股权管理规定》进行
修订

3

务的直接责任人。
证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证券
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办事机构,组
织实施股权管理事务相关工作。公
司部门或工作人员发生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等与股权管理
事务相关的不法或不当行为的,公
司将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对责任部门
或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要求其依
法承担责任。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
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决议。股东代表出任的董
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分别由上届
董事会、监事会在充分征求各方
股东意见的基础上,以提案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
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公司
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候选
人,并将提案于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内送达公司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选举决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
议。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候
选人名单分别由上届董事会、监事
会在充分征求各方股东意见的基础
上,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
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公司
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并将提案于股东大会召开前20 日
内送达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
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进行修订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
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
和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
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
进行审查和监督, 具体具有下
列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
制度及其实施;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
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投资业
务进行合规性控制, 对公司内部稽
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
具体具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
作,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
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


根据《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进行修订

4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
度;
(六)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
责。
审计委员会必须由公司的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
控制
;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必须由公司的独立
董事担任召集人。
备注:带下划线的为变动内容。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相关条文序号 相应顺延。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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