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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link Securit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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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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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09 股票简称:国金证券 编号:临2020-1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 年3 月31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公司《章 程》具体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 原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修订说明 |
|---|---|---|
| 第十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并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 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 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 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 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 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 中间介绍业务。 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 营的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不得经营未经批准的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 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 以设立全资子公司或与其他投 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从事 单项或多项证券业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 |
第十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 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 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 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 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的 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得 经营未经批准的业务。公司变更业 务范围,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以 设立全资子公司或与其他投资者共 同出资设立子公司,从事单项或多 项证券业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全 资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公司 |
根据《证券公司 另类投资子公司管 理规范》进行修订 |
1
|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设 立全资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 务;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从 事私募基金投资业务;公司可以 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另类投资 业务以及监管机构核准的其他 业务。 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 公司可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等组织机构投资,并 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 投资业务;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 司开展另类投资业务以及监管机构 核准的其他业务;公司可以与其他 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从事 非证券类的金融服务业务 。 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公 司可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 限公司等组织机构投资,并以出资 额为限承担责任。 |
||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 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 …… (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 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 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 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 …… (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约 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 或其他损害证券公司利益行为的股 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 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 等权利。 公司股东及相关人员发生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等与股 权管理事务相关的不法或不当行为 的,公司将要求其依法承担责任。 |
根据《证券公司 股权管理规定》进行 修订 |
|
| 新增第四十条 | 第四十条证券公司应当保持 股权结构稳定。证券公司股东的持 股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对 所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应当遵守与 证券公司股东相同的锁定期,中国 证监会依法认可的情形除外。 证券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 不得质押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股权 锁定期满后,证券公司股东质押所 |
根据《证券公司 股权管理规定》进行 修订 |
2
| 持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所 持该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50%。 股东质押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证券公司 的利益,不得恶意规避股权锁定期 要求,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第 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 得变相转移证券公司股权的控制 权。 |
|||
|---|---|---|---|
| 第四十条 未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否则应限期改正;变更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持有5%以上股权的 股东,不得行使股东表决权。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况时, 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 |
第四十一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否则应 限期改正;变更持有公司5%以上股 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 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股东、尚未完成 整改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 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 权、处分权等权利。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 时通知公司: …… |
根据《证券公司 股权管理规定》进行 修订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 规定,协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 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降职、 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 责任的董事、监事则可提交股东 大会罢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 协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 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 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 告、罚款、降职、免职、开除等处 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 则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应当 在必要时向证券公司补充资本。 |
根据《证券公司 股权管理规定》进行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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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第四十三条 |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长 是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第一责 任人。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助董 事长工作,是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事 |
根据《证券公司 股权管理规定》进行 修订 |
3
| 务的直接责任人。 证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证券 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办事机构,组 织实施股权管理事务相关工作。公 司部门或工作人员发生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等与股权管理 事务相关的不法或不当行为的,公 司将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对责任部门 或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要求其依 法承担责任。 |
|||
|---|---|---|---|
|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 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决议。股东代表出任的董 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分别由上届 董事会、监事会在充分征求各方 股东意见的基础上,以提案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 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公司 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候选 人,并将提案于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内送达公司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选举决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 议。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候 选人名单分别由上届董事会、监事 会在充分征求各方股东意见的基础 上,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 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公司 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并将提案于股东大会召开前20 日 内送达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 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根据《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进行修订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 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 和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 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 进行审查和监督, 具体具有下 列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 制度及其实施;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 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投资业 务进行合规性控制, 对公司内部稽 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 具体具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 作,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 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 |
根据《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进行修订 |
4
|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 度; (六)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 责。 审计委员会必须由公司的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 控制 ;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审计委员会必须由公司的独立 董事担任召集人。 |
||
|---|---|---|---|
| 备注:带下划线的为变动内容。 |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相关条文序号 相应顺延。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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