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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link Securit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Oct 2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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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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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股东大会由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 全体股东组成 , 是公司的 最高权力机构 , 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 称“《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6 年修订 ) 》 (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 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章程》” ) 的规定 , 结合公司实际 ,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召 开股东大会 ,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 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 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按《章程》规定的程 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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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 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
-
( 二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
-
( 三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 不含投票代理权 ) 以上 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
-
( 四 )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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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 )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
-
( 六 )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 七 )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 ( 三 ) 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 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 证券交易所 ”),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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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的召集 , 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 行政法规 , 本规则和《章程》的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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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 ,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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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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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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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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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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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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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决定《章程》的修改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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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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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审议批准《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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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 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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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股东的提 案
-
(十五)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 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 ,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 行政法规和《章程》 的规定 , 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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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 应当说明理由并 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 行政法规和《章程》 的规定 ,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 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 ,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 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 行政法规 和《章程》 的规定 ,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 ,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 同时向中国 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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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 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 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 管局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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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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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 ) 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 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 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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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
( 三 )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 ,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 ,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人应当对临时提案的内容是否符合 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核。
除前款规定外 ,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 , 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 ( 不包括股东会议召开当日 ) 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 ( 不包括股东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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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 )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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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内容 , 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相关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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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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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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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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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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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以明显文字说明 :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 并可以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在册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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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 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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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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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 监事选举事项的 ,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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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 ) 教育背景 , 工作经历 , 兼职等个人情况 ;
-
( 二 ) 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
( 三 )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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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每位 董事 ,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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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 无正当理由 , 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 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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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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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 , 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 或代 理人 ) 额外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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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 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 秩序 , 除出席会议的股东 ( 或代理人 )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 , 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 公司应 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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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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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 视为 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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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 ,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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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 公司和 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 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 ,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 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 还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书面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表决。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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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 ; 受委托代理法人股东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 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 证。
-
第二十八条 股东依据前条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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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 ) 代理人姓名 ;
-
( 二 ) 是否具有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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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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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 , 如果有表决权应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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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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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委托人签名 ( 或盖章 ) 。委托人是法人股东的 , 授权委托书应由法人股 东法定代表人签署或者由法定代表人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人员代为签 署 , 同时应加盖法人股东印章。
-
( 七 )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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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 授权签署委托书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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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如 系法人股东 , 还应载明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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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 ,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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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 全体董事 ,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 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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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 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 ,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 , 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 ,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 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 董事会 ,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 ,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 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 , 内 容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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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 )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
-
( 二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和《章程》 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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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 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 , 并提交独立报 告。
- 第三十六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公开外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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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股东发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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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 ) 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的股东 ,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 向大会秘书 处登记。登记发言人数一般以 10 人为限 , 超过 10 人 , 有权发言者的 发言程序通过抽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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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登记发言在 10 人以内 , 按登记顺序发言 : 有股东开会前临时要求发 言的 , 应当先向大会秘书处报名 , 经大会主席许可 , 始得发言。有股 东在会议进行时 , 临时要求发言的 , 应当先举手示意 , 经大会主席许 可后 , 可既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
( 三 ) 有多名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时 , 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 , 由 大会主席指定发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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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由大会主席根据具体情况在会前宣布。
股东违反前条款规定的发言 , 大会主席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三十八条 大会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 可以在预定时间 之后宣布开会。
-
一
-
( ) 董事、监事未到场 ;
-
( 二 ) 有其他重大事由时。
第三十九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 , 按照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和投票顺序逐以进行。对 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 , 主持人可依据实际情况 , 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 中表决的方式 , 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 , 逐项审议、表决的方 式。
-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股东代表出任的董 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分别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在充分征求各方股东意见的 基础上,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公司股东代 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并将提案于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内送达公司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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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捉供候选人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 , 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 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 , 出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 , 立即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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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 ,; 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 ; 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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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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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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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 , 应当回避表决 , 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 表决权 ,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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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 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 , 并对 关联事项作简要介绍。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市 规则 , 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可以出席股东大会 , 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 , 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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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 监事进行表决时 , 根据《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 ,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 ,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 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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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 , 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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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 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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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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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 同意 , 反 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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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 , 错填 ,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 ”
-
权利 ,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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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在审 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 关联股东不得担任该事项的表决投票清点工作。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 应当由律师 , 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共同负责计 票和监票 ,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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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 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 不得使用容 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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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人数、所持 ( 代理 )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 表决方式以及每次提案表决结果 , 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 , 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 容。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每个股东 ( 包括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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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包括代理人 ) 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包括代理人 ) 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六条 以下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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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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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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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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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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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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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公司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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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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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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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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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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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 四 ) 《章程》 的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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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回购本公司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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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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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股权激励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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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 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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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下列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 规定 , 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系统平台 , 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 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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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 ) 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 ( 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 权证 )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 但具有实际控制 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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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 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溢价达到或超过 20%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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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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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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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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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未曾披露的重大事项的 , 应当将该通报事项与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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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 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与该人负责的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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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 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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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行使表决权 , 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 和网络重复进行表决 , 以现场表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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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 , 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 , 纳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 , 对于该股东未表决 的议案 , 按照弃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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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 , 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 , 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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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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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 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 , 方可进行公告。如果股东 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 , 还应 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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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 票 ;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 会议主持人应 当即时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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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 和代理人 ) 人数、所持 ( 代理 ) 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 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 东提案做出的决议 , 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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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 股东大会现场 ,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 , 计票人 , 监票人 , 主要股东 ,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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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 ,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 应当在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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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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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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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议时间 , 地点 , 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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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 监事 , 董事会秘书 , 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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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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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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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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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律师及计票人 , 监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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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 , 董事会秘书 , 召集人或其代表 ,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 网络及其它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 保存期限为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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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 并及时公告。同时 , 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 会四川监管局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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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 监事选举提案的 , 新任董事 , 监事按《章程》 的规 定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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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 公司应当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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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 ,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或者《章程》 ,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章程》 的 ,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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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 , 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 , 进行 信息披露 , 披露有关信息时 , 应遵从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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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表决方式 , 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章 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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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 ,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 , 证券交易所有权 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 , 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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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 , 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 , 行政法规 , 本规则和《章 程》 要求的 ,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 , 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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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董事 , 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 , 本规则和《章程》 的规定 , 不 切实履行职责的 ,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 , 并由证券交易 所予以公开谴责 ; 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 , 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 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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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 , 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 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 , 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 内容作摘要性披露 , 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本规 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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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 以上 、 以内 ”, 都含本数 ; “ 低于 、 多于 、 超过 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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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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