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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link Securit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8

Apr 2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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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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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 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规范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 (包括配 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 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章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并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 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 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募集资 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 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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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禁止对公司 具有实际控制权或公司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 联人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

第八条 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 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九条 为便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建立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设立募集资金管理专项账户。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 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 配合保荐人履行职责。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 于专项账户内。

第十一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 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 金在同一专项账户存储的原则的前提下,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

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十二条 除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 银行账户 (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 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 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 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 的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 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 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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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 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 原因等。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后 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 (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 (二)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 50%;

  • (四)其他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 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己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 当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改变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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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 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 (四)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 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 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可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 其他用途,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为“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募集 资金专项审核报告;

(三)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四条 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必须 经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涉及关联交易的, 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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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 (七)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 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 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 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 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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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 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 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 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 项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 专项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 核意见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 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 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 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 每个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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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列明事项或与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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