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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link Securit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Dec 2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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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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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对系统性风险、体制性风险 的控制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 审查公司风险控制情况及对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 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和会议组 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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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审查公司风险控制情况;

    • (二)审查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

    • (三)负责对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决策建议和报告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及对应部门负责人协助风险控制委员 会工作并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 (一)监管部门和公司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

  • (二)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报告;

  • (三)公司风险状况报告;

  • (四)公司资产质量动态分析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遇有突发风险,及时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全体成员,并报 告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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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召集人召集, 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委员过半 数通过。

第十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出席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可邀请非委员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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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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