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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link Securit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Jul 23,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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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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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 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等规定,特制定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二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业务和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会议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正直、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 有履行职责所需的能力和专业知识,并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 职资格。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 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能善任,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 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各 种业务,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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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经理: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 未逾 3 年;

  • (七)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 3 年;

  • (八)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 2 年;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的不得担任总经理的其他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连聘可以连任,任期内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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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可以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 (六)制定公司员工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或

解聘;

  • (七)在《章程》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或代表

  • 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情况下对外签定合同;

    •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九)聘请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中层管理人

员;

  •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十一)《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八条 总经理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监管指标的前

  • 提下,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相关的决策权。

    • 第九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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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条 总经理应当忠实地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在行使职 权时,不能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一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投 票表决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及以劳动 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问 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 有关会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必须重视公司内部的计划和核算管理;运用科学的 管理办法和规范的核算制度,主持制定内部控制方法,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连续和定期地组织考核评价,强化成本核算和降本增效工作,提高公司的 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完成《章程》和董事会赋予 的职责和任务,在具体分工和分管范围内经营、管理工作,并对其分管权 限范围内的经营管理工作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会计法》、《金融 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办理会计事 务,编制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制止和 抵制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账外设账的行为,制止和纠正编造、 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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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总监应当认真监督财务收支活动,制止和纠正违反会计管理 制度的经济活动。

公司财务总监应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谎 报,不得示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指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重 大的经营管理活动决策事宜,召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从而确保 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合理性,最大限度降低经营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 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应在《章程》及本细则规定的总经理职权范围内讨论 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两次,参加人员为总经理、副总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出席总经 理办公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办公室需于会议 召开前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讨论议题通知相 关与会人员。需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到会,需提前 请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 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其他副总经理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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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长要求时。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如果总经理因 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原则上应本人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包括: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及参加会议的人员。出席会 议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有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经总经理签署后下发执行。会议 记录和会议纪要均应作为公司档案由总经理办公室进行妥善保存。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监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 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

  •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定和执行情况;

  • (三)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 (四)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 (五)面临或可能面临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董事会或 监事会通知后五日内按董事会或监事会要求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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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修改权、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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