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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link Securit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Jul 23,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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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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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为保证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完善信 息披露程序,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条 董事(除独立董事外)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 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要由董事、 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 作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 年以上;
(二)应当掌握法律、财务、税收、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 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董事会秘书须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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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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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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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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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亦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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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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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现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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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 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益。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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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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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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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负责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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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记录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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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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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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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 制订保密措施, 促使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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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 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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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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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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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其应当担负的责任, 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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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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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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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章、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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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 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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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时, 应当提出异议, 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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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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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负责筹备公司境内推介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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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处理公司与证券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投资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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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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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负责公司咨询服务、协调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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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日常接待和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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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 保管董事会印章, 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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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资格的投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
- (十四) 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五个交易日之前,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 (一)董事会推荐书,内容包括被推荐人的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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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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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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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考试合格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 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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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 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职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计, 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 交。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 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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