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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link Securit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4

Mar 25,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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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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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成都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 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 诚信形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 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成都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 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 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 1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 认同;

  • 2 、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

  • 市场支持;

  • 3 、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 4 、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及经营理念,以

  •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意义在于通过良好、有效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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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得以提高股东价值,同时也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 的融资能力,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 1 、诚信原则: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提高诚信意识,规范自身

  • 行为,真实、充分地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 合法权益;

  • 2 、规范化原则:信息披露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 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定;

  • 3 、充分性原则:向投资者全面、完整地传递公司相关信息;

  • 4 、公平性原则:平等对待和尊重所有投资者;

  • 5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借助各种媒体,积极、主动地与投资者持续、有效

  • 沟通;

  • 6 、互动性原则:采用灵活多样的沟通方式,最大限度吸引广大投资者对公

  • 司的关注;

  • 7 、高效益、低成本原则: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努力提高与投资者的沟通

  • 效果,节约沟通费用,以最低的成本为公司创造出最大的利益。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范围、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范围涉及金融、财经、大众传播、市场营销和 公共关系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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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 1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 2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 3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 4 、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1 、投资者关系确立,投资者群体获取,股东确认;

  • 2 、媒体策略的筹划和运用;

  • 3 、投资者关系路演,投资者关系会议的策划组织,投资者期望调查;

  • 4 、投资者关系网站的建立和维护,公司文化、公司形象定位;

  • 5 、公司管理透明度的增强和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 1 、信息沟通: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整合投资者所

  • 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 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界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 策层;

  • 2 、定期报告:按规范编制年报、中报、季报,及时印制、寄送公司定期报

告;

  • 3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准备各项会议资料;

  • 4 、投资者接待: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

  • 根据公司情况定期不定期地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

  • 5 、公共关系:建立与维护证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

  • 关系;

  • 6 、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接受媒体采访,引导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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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报道;

  • 7 、网络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

  • 露和更新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阅与咨询;

  • 8 、危机处理: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

  • 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 实施;

  • 9 、分析研究:对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数目、资金量、投资偏好等进行统计

  • 分析,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司发展战略,搜 索相关行业动态,为公司高层的决策提供参考;

  • 10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1 、公司的发展战略;

  • 2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

  • 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与置换、 重大关联交易、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 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 3 、企业文化;

  • 4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信息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 1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2 、股东大会;

  • 3 、公司网站;

  • 4 、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 5 、 一对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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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邮寄资料;

  • 7 、 电话咨询;

8 、 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 9 、 媒体采访和报道;

10 、 现场参观;

11 、 路演。

第十二条 《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于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 站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四条 公司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 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能、任职人员要求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根据公司目前的机构设置状况,由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

1 、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 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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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 3 、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 4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 5 、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

  •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 6 、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

  • 资者查寻和咨询;

  • 7 、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

  • 公司的关注度;

  • 8 、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

  • 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 9 、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

  • 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 10 、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

  • 系;

11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12 、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 批准实施;

13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 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 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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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 1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 2 、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 3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4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 5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 6 、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比较规范地撰写年报、

  • 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 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 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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