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inolink Securitie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Apr 29, 2022

56489_rns_2022-04-29_23d00b72-da2b-4003-9fcc-627091b0627b.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600109 证券简称:国金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2-3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07号)核准,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0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8.3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817,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2,313,207.55元

(不含增值税),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64,686,792.45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 司本次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

〔2022〕11-2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 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

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的授权,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具体如下(截至2022年4月24日):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元)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 51050187083600004644 2,264,698,000.0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 22900301040024039 1,000,000,000.0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73010078801300002501 1,000,000,000.0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顺城支行 19014529321411 1,500,000,000.00

注:表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括除承销保荐费以外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内容

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甲方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乙 方为上述银行,丙方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甲方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下,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存单方式在乙方存放募集资金,金额 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定。甲方办理的每笔存单, 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全、王凌霄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者邮件的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 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特此公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