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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link Securitie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Jul 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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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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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109 股票简称:国金证券 编号:临2017-2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次级债券(第一期)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7 年 7 月 14 日

  • 债券付息日:2017 年 7 月 15 日

由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5 年7 月 15 日发行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次级债券(第一期)(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 年7 月15 日兑付2016 年7 月15 日至 2017 年7 月14 日期间的利息。为确保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 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述

  • 1、债券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次级债券(第一期)。

  •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 国金01,代码:125953。

  • 3、发行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债券期限、规模及利率:发行规模人民币30 亿元,期限3 年, 票面利率为5.60%,在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 6、计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 7、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

  • 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 年7 月15 日至2018 年7 月14 日。

  •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 年至2018 年每年的7 月 15 日。如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 10、兑付日:2018 年7 月15 日,如兑付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 年8 月31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

  • 12、本期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二、本次付息方案

  • 1、本次计息期限:2016 年7 月15 日至2017 年7 月14 日。

  •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60%。

  • 3、本次债权登记日为:2017 年7 月14 日。

  • 4、付息日:2017 年7 月15 日。

5、本次付息对象:截止2017 年7 月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15 国金01"次级债券持有人。

三、本次付息办法

(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 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 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 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二)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 点的流程。

2、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 (一)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 4、征税环节: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

  •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 国金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 年1 月1 日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发[2009]3 号)以及2009 年1 月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 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 务部门缴纳。

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 券的QFII、RQFII 在债券付息日后10 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 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5 国金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 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QFII 或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送达至 发行人。

发行人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企业所得税。如 QFII、RQFII 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 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 承担。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 1、发行人/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科、吴韩

联系电话:028-62109753、86690136

邮政编码:610015

  •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附件:“15 国金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 情况表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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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5 国金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 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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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
(张)
债券利息
(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传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