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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link Securitie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Jul 1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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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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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109 股票简称:国金证券 编号:临2016-3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次级债券(第一期)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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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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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付息日:2016 年 7 月 15 日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 2015 年次级 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兑付 2015 年 7 月 15 日至 2016 年 7 月 14 日期间的利息。为确保付息工作 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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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次级债券(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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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简称及代码:15 国金 01,代码 12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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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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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 30 亿元,期限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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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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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60%,在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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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5 年 07 月 15 日至 2018
年 0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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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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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日。如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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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兑付日:2018 年 7 月 15 日,如兑付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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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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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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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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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计息期限:2015 年 07 月 15 日至 2016 年 07 月 14 日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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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债权登记日为:2016 年 0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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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付息日:2016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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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付息对象:截止 2016 年 07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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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 国金 01”次级债券 持有人。
三、 付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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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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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 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 16:00 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
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 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 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 告为准。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 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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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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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 国金 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 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 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 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 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 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科、鲁莉
联系电话:028-62109753
邮政编码:610015
-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