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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link Securitie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May 2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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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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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09 证券简称:国金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5-3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775 号)核准,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公司”) 获准非公开发行不 超过 445,544,554 股新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 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 187,500,000 股,发行对象为 8 名,发 行价格为 24.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500,000,000.00 元(含发行 费用)。
2015 年 5 月 22 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已将上述募集资金款项扣除主承销商承销 费及保荐费用后划转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2015 年 5 月 22 日,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天健验〔 2015 〕 11-26 号)验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50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78,362,118.94 元,募集资金净额 4,421,637,881.06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彩 虹桥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与上 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彩虹桥支行及保荐机构于四川省成都市签 订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2015 年 5 月 22 日,保荐机构已将扣除主承销商承销费 及保荐费用后的募集资金 4,455,000,000.00 元(含分销商承销费 29,998,800.00 元以及其他发行费用 3,363,318.94 元)划转至募集资金
专项存储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 户名 | 开户银行 | 账号 | 金额(元) |
|---|---|---|---|
|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彩虹桥 支行 |
2011 0203 0030 0258 4677 | 4,455,000,000.00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协议中称“甲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彩虹桥支行(协 议中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协议中称“丙方”)于四川省成都市 签订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 如下:
-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
账号为 2011 0203 0030 0258 4677,截至 2015 年 05 月 22 日,专户余
额为 445,5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扩大信用交易业务规模,增强 盈利能力;拓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提高主动管理能力;增加对全资 子公司国金鼎兴及国金创新的投入,提高投资收益;增加证券承销准 备金,增强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实力,及适时扩大新三板做市业务规 模;开展跨境业务,加快公司业务国际化进程;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 形成线上市场与线下市场的联动;开展主经纪商业务,全方位服务私 募机构投资者;加强信息系统的资金投入,确保公司业务高效、稳定 和安全运行;其他资金安排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 为__/_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 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 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雷亦、吴小琛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20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 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