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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link Securitie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Dec 2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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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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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09 股票简称:国金证券 编号:临2012-4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412 号)核准,本公司已向 社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93,829,578 股,发行价格为 每股10.2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91.38 元,扣除 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76,043,829.36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23,956,162.02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12]11-4 号”《验资报告》。

根据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本公司已在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和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通锦桥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丙方”)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上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通锦桥支行(以下 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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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

(一)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账号:431020100100581167

金额:截止2012 年12 月18 日,专户余额为 1,000,000,000.00 元。

(二)开户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账号:20110201303001969705

金额:截止2012 年12 月18 日,专户余额为 700,000,000.00 元

(三)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通锦桥支行

账号:128902045410911

金额:截止2012 年12 月18 日,专户余额为 1,224,999,991.60 元

以上专户仅用于甲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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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宁、杨晓涛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 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 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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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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