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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link Securitie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2
Jun 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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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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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 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 2022 年 5 月 1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 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3 .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 2022 年 5 月 1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 的《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 2022 年 5 月 1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
7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 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 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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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5 月 11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 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
2022 年 5 月 12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1 日下午 14:00 在成都市东城根上 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远程视频、电话参会系 统,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1 日的 9:15 至 9:25 , 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2022 年 6 月 1 日的 9:15 至 15: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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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44,143,2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005% 。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计 8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335,03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23% 。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9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9,146,3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03% 。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9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85,478,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128% 。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含通过远程 视频、电话参会系统参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 师,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 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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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关于审议〈二 〇 二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82,854,2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36% ;反对 2,328,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630% ;弃权 29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34% 。
- 《关于审议〈二 〇 二一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82,865,2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48% ;反对 2,317,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617% ;弃权 29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35% 。
- 《关于审议〈二 〇 二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82,887,2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73% ;反对 2,295,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592% ;弃权 29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35% 。
- 《关于审议〈二 〇 二一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82,865,2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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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7048% ;反对 2,317,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617% ;弃权 29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35% 。
- 《关于审议〈二 〇 二一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83,076,7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87% ;反对 2,329,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631% ;弃权 7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2%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744,7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060% ;反对 2,329,87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35% ;弃 权 7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05% 。
- 《关于聘请公司二 〇 二二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82,638,4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792% ;反对 2,506,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831% ;弃权 33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77%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306,4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143% ;反对 2,506,87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20% ;弃 权 33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737% 。
- 《关于审议〈关于二 〇 二一年度董事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之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 883,061,9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71% ;反对 2,416,3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72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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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729,9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894% ;反对 2,416,37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06% ;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 《关于审议〈关于二 〇 二一年度监事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之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 883,061,9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71% ;反对 2,416,3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72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729,9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894% ;反对 2,416,37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06% ;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 《关于预计公司二 〇 二二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9.01 《与实际控制人以及长沙涌金(集团)有限公司、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等与公司系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预计发生 的关联交易》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6,756,7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194% ;反对 2,317,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6000% ;弃权 7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806%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756,7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194% ;反对 2,317,87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00% ;弃 权 7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06% 。
就本议案的审议,长沙涌金(集团)有限公司、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关 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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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 《与国金涌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联营企业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之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 883,088,7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301% ;反对 2,317,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617% ;弃权 7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2%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756,7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194% ;反对 2,317,87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00% ;弃 权 7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06% 。
9.03 《与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等其他关联方预计发生 的关联交易 》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35,492,5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130% ;反对 2,332,6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783% ;弃权 7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7%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160,5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153% ;反对 2,332,675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21% ;弃 权 7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726% 。
就本议案的审议,山东通汇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 表决。
- 《关于审议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57,290,1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8166% ;反对 19,860,9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2429% ;弃权 8,327,2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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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 《关于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83,257,8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492% ;反对 2,148,7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426% ;弃权 7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2% 。
- 《关于审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83,065,7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75% ;反对 2,340,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643% ;弃权 7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2% 。
- 《关于审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83,077,7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88% ;反对 2,328,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630% ;弃权 7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2% 。
- 《关于公司申请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83,300,7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540% ;反对 2,105,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378% ;弃权 7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2% 。
- 《关于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5.01 《董事候选人冉云》
表决结果:同意 882,388,8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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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99.65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056,92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344% 。
根据表决结果,冉云当选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15.02 《董事候选人姜文国》
表决结果:同意 870,137,9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26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3,805,97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919% 。
根据表决结果,姜文国当选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15.03 《董事候选人杜航》
表决结果:同意 882,672,9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68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341,02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531% 。
根据表决结果,杜航当选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15.04 《董事候选人赵煜》
表决结果:同意 882,672,9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68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341,02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531% 。
根据表决结果,赵煜当选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15.05 《董事候选人章卫红》
表决结果:同意 869,844,6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23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3,512,65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629% 。
根据表决结果,章卫红当选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15.06 《董事候选人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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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882,609,9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67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278,02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824% 。
根据表决结果,郭伟当选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
15.07 《董事候选人骆玉鼎》
表决结果:同意 883,127,7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3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795,75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632% 。
根据表决结果,骆玉鼎当选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5.08 《董事候选人刘运宏》
表决结果:同意 883,018,7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2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686,73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409% 。
根据表决结果,刘运宏当选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5.09 《董事候选人唐秋英》
表决结果:同意 883,127,7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3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795,75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632% 。
根据表决结果,唐秋英当选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关于选举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6.01 《监事候选人金鹏》
表决结果:同意 883,088,7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3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756,75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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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决结果,金鹏当选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16.02 《监事候选人顾彦君》
表决结果:同意 872,760,0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56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6,428,11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333% 。
根据表决结果,顾彦君当选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 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会议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述职。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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