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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link Securitie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3
Jul 3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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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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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一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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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目录
| 序号 | 文件内容 |
|---|---|
| 1 | 股东大会议程 |
| 2 | 股东大会注意事项 |
| 3 | 与会股东资格及持股确认情况 |
| 4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 5 | 议案表决办法 |
| 6 | 总计票员、计票员名单 |
| 7 | 总监票员、监票员名单 |
1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一 国金证券
股东大会议程
股东大会主持人 董事长 冉 云
| 序号 | 议程 |
|---|---|
| 1 | 介绍与会嘉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2 | 宣布股东大会注意事项 |
| 3 | 宣布与会股东资格及持股确认情况 |
| 4 | 宣布股东大会正式开始 |
| 5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 6 | 审议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办法 |
| 7 | 审议股东大会总计票员、计票员名单 |
| 8 | 审议股东大会总监票员、监票员名单 |
| 9 | 股东发言 |
| 10 | 股东投票表决 |
| 11 | 宣布二〇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
| 12 | 宣布股东大会大会法律意见书 |
| 13 | 宣布股东大会闭幕 |
2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二 国金证券
股东大会注意事项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顺利进行和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特提出如下注意事项:
一、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应按股东大会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 理登记手续,方可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参与议案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具体要求请见公司于2013 年7
月2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http://www.sse.com.cn)发布的《关于召开二〇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
-
三、董事会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
-
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回答股东提出的相应问题。
- 五、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交易。
六、会议进行中,各位股东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遵守纪律,保证大会 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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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三 国金证券
与会股东资格及持股确认情况的说明
各位股东:
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决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是:
-
1、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2、凡是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权代理人)均可参加。
秘书处根据董事会的要求,认真进行了股东资格审查,到目前为止,到 会股东 人,共代表股权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
通过审查,全体与会股东(或股权代理人)手续完备,符合法定要求, 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可以进行。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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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四 国金证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拟设立一家另类投资子公司,专门从事金融产品等投资业务。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公司需对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投资重要条款进行 变更,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金融产品等投资 业务。因此,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一、在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中增加以下条款: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 资设立子公司,从事单项或多项证券业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 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公司可以设立专业子公司从事金融产品等投资业务。” 二、删除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以下条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 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条款。
请各位股东审议。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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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
|---|---|---|
| 1 | 第十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经依法登记,公司 的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 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 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不得经营未经批准的业务。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 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十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 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 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不得经营未经批准的业务。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或与其他投资 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从事单项或多项证券业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设 立全资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公司可以设立专业子公司从事 金融产品等投资业务。 |
| 2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拟进行的下列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达 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可由董事会批准决定,并应在两个工 作日内公告: 1、如公司单笔对外投资所运用的资金金额或实物资产 的帐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不超过 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10%、连续12个月内的累计对外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拟进行的下列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 标准之一时,可由董事会批准决定,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 1、如公司单笔对外投资所运用的资金金额或实物资产的帐面 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 计总资产的10%、连续12 个月内的累计对外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30%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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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不超过公司最 近经审计总资产的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投资事 宜; 2、如公司单次出售资产的帐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经 审计净资产的2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10%、 连续12 个月内的累计出售资产的帐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出售资产事宜; 3、如公司单次收购资产所运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 的10%、连续12 个月内累计收购资产所运用的资金金额不 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 计总资产的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收购资产事宜。 超过以上标准的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以上所指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事宜,不包括公司 证券自营业务。 (二)其它对外交易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标 准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三)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标准以下的 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四)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标准以下的 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 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 |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投资事宜; 2、如公司单次出售资产的帐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的2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10%、连续12 个月 内的累计出售资产的帐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 该出售资产事宜; 3、如公司单次收购资产所运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 审计净资产的2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10%、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收购资产所运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30%时, 董事会 可自主决定该收购资产事宜。 超过以上标准的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以上所指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事宜,不包括公司证券自 营业务。 (二)其它对外交易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标准的, 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三)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标准以下的担保事 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四)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标准以下的关联交 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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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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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五 国金证券
二〇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办法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为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表决权,特对议案表决办法说明如下:
-
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以其所持或代表的股权参
-
与表决,一股一权,股权平等。
-
二、大会议案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
-
人以其代表的股权作为大会议案表决的统计依据。
-
三、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无关联交易事项,故与会股东均有对各议案
-
的表决权。
-
四、议案表决结果经大会监票员和大会计票员签字后,当场予以公告。 五、议案表决结果需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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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六 国金证券
二〇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总计票员、计票员名单
总计票员:股东代表
计 票 员:金宇航、郝远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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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七 国金证券
二〇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总监票员、监票员名单
总监票员:股东代表
监 票 员: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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