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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link Securities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1

May 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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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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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 二〇 〇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 200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 1 . 公司章程;

  • 2 .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以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 . 公司 2011 年 4 月 1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国 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

  • 4 . 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 5 . 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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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4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发出 后,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一致,前 述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于 2011 年 5 月 6 日在上海市浦 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八楼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冉云先生主持,参 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 表决权。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 2010 年 年度 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授权委托证明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1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共六人,代表股份 729,285,996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2.91% ;

2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3 . 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投票全部结束后,统计了现场表决的 结果,并由会议主持人于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

1 . 二〇一〇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 二〇一〇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 二〇一〇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 . 二〇一〇年度报告及摘要;

  • 5 . 二〇一〇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6 . 二〇一〇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 . 关于聘任公司二〇一一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8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9 . 关于审议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10 . 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 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3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4

(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坤 丁祎 单位负责人:王玲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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