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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fibers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May 2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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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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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77 证券简称:中简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4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9〕783 号),首次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4,001 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0,001 万股;每股发行 价为6.06 元,募集资金总额242,460,600.00 元。本次承销保荐费用 共计16,526,415.11 元(不含税),公司前期已预付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费用2,358,490.58 元,扣除完 光大证券其余应付承销费人民币14,167,924.53 元后,募集资金余款 为人民币228,292,675.47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已于2019 年5 月10 日出具《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4,001 万股后实收资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 〔2019〕000149 号)。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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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光大证券与中信银行常州分行 营业部、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江苏银行常州春江支行、华夏银 行常州分行营业部以及上海银行常州分行五家金融机构分别签订签 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账号 专户金额
(元)
1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常州分行 8110501012301289898 91,317,070.19
2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常州分行 509273172728 68,487,802.64
3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常州春江支行 83700188000049504 45,658,535.09
4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常州分行 13150000001396478 11,414,633.78
5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常州分行 03003868477 11,414,633.77
合计 228,292,675.47

扣除完毕本次A 股发行相关的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费、律师费、 登记托管费及材料制作费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0,748,800.00 元,将全部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开户行及光大证券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行简称为“乙方”,光大证券简称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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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刚、李洪涛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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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

  • 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 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

  •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2022 年12 月31 日)后失效。

四、 备查文件

  •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 2、 公司、开户行及光大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3、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简科技股

  • 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1 万股后实收资本的验资 报告》(大华验字〔2019〕000149 号)。

特此公告。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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