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inocare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Mar 25, 2022

55299_rns_2022-03-25_e4e7367a-021a-4366-9f38-6ded313dfbf5.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与经营决策管理制度

(2022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 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 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投资与经营决策管理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突出公司主营业务;

(三)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或出 让权利的行为,包括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对内投资包括:对已有生产设施的技术改造和更新、新建或购置厂房、购置生产或研 发设备、购买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等;

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设立新企业、股权收购、增资扩股等)、证券投资(新股

1

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等)、委托理财及委 托贷款、租赁经营等。

第四条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 按照公司生效的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公司 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事项,均按照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资产交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 较高者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投资事项(下述指标计算中 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2

过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投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其他交易金额未达到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 审议通过标准的投资行为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

第三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及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投资项目,应确保 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依本制度作出的投资决策,由董事 长或其代理人根据董事长的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 构,其应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 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公司各分支机构应组建项目组负责该投资项目的实 施,并与项目经理(或责任人)签定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经理(或责任人)应定期就项 目进展情况向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及财务中心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四)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制定 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审计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 向投资管理部门及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六)每一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资结算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等结算文件报送投资管理部门及财务部及并提出审结申请,由投资管理部门及财务部汇总 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经审议批准的项目投资结算及实施情况,总经理应 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向董事长直至董事会进行报告并交公司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四章 附 则

3

第十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