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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care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Mar 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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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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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保护投资者利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 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 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 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 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 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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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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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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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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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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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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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 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 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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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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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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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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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 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 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 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 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 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 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 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 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 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 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 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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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第十六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 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 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 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 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 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 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 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 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 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 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 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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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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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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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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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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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 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五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 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 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三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 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动内 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 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 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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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 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一节 负责人及主要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 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 发言。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 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 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 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 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 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 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 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 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 的运作机制及其他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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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等良好的职业素养。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 度的理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 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以 举行专题培训。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 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 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 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形式。
第二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必要时可以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 取建议。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 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 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九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 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 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 的内容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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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 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 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 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 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 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 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 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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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 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 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四节 互动易平台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 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 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 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 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五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 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 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 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五章 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 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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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 相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 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 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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