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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care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Mar 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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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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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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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活动,有效 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 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 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 业理财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 债券投资等产品及其它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理财对象及理财方式。公司投资的委 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 品等。

第三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 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 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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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应为公司的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 金。公司获得国家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贷款取得的资金等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 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授权与审批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计划、 编制委托理财方案;负责银行委托理财产品、委托贷款产品、信托产品、债券投资产品业 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 析,对受托方资信及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有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是否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 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编制具体的委托理财方案,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 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协助财务部完成年度委托理财规划编制的相关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初审,负责对委托 理财计划、方案及执行的过程进行审计,防范风险。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对年度委托理财规 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复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分别依据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行使相应的审 批权限。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的及时履行。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委托理财事项(下述指标计 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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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 万元;

超出前述规定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委托理财事项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 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 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 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 分公司未经总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根据委托理财的金额适用公司章 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议程序)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委托理财,应视同公司行为,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 董事)、审议通过后,根据委托理财的金额适用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议程序,报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 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 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及分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经 理负责,组织财务部实施,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负责。

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审批后,由子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子公司财务部实施, 向总公司总经理及财务总监报告,对总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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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 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六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 不符等损失或减值风险时,财务部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以及公司 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指定责任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投资资产质量、投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 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八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 相关等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 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 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 账外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公司内部审计部可根据具体委托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不同的审计策略和程 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反馈。对于其中发现的问题 要及时上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容告知公司审计部, 并对审计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 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2 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 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 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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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监管部门给予 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核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 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 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 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财务部 每月还应当编制盈亏报表。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每年年末根据委托理财盘点情况,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的,须提 出提取减值准备的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采取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 前,应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三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 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 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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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 相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 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 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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