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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care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Mar 1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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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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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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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98 证券简称: 三诺生物 公告编号:2015-014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 年 3 月 19 日,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现将《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对照例示如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下修 订需提请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原条款内容 修改内容
1 第四十条第五款
……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
公司股份的“占用即冻结”的机制,董
事会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
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
份进行司法冻结,控股股东不能以现
金清偿其所侵占公司资产的,通过变
现其所持公司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
在第四十条第五款前加入一款: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
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
控制的公司股份,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锁
定手续。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由公司违法违
规提供担保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办理有
关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手续。
同时,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公
司股份的“占用即冻结”的机制,董事会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对
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控股
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其所侵占公司资产的,
通过变现其所持公司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
2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
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服务。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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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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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股
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会的,视为出席。
3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4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5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6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
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
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
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
投资项目是否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
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
对公司的影响。
7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
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
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
纳税情况等,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
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
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审议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
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
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
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
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审议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参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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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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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公司、
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
同比例担保,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
性、必要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
作出审慎判断。
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
保。
8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在审议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议案时,应当关注该项资产形成
的过程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在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
案时,应当关注该项资产形成的过程及计提减值
准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金额是否充足以及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9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
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利用该
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的情形。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
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时,应当关注变
更或者更正的合理性、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会计
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
相关年度盈亏性质改变、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
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10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在审议为控股子公
司(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时,
应当关注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
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是
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以及
公司是否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等情形。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上市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
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关注
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
资助且条件同等, 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
利益,以及公司是否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等情形。
11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
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拟与关联自
然人或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
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
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东征集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
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
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1/2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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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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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
12 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含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提供资金);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
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
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
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
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
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
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
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
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
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
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
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
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
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
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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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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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13 第一百三十一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
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10天的时
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
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
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
原则上每年应保证不少于10天的时间,对公司生
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
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14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证券交
易所备案。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
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
情况; (三)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
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
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
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等。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
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述职报
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
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
作。
15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特此公告。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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