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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care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Mar 1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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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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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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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98 证券简称: 三诺生物 公告编号:2015-014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 年 3 月 19 日,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现将《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对照例示如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下修 订需提请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 序 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改内容 |
|---|---|---|
| 1 | 第四十条第五款 ……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 公司股份的“占用即冻结”的机制,董 事会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 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 份进行司法冻结,控股股东不能以现 金清偿其所侵占公司资产的,通过变 现其所持公司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 |
在第四十条第五款前加入一款: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 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 控制的公司股份,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锁 定手续。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由公司违法违 规提供担保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办理有 关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手续。 同时,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公 司股份的“占用即冻结”的机制,董事会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对 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控股 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其所侵占公司资产的, 通过变现其所持公司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 |
| 2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 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服务。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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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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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 ||
|---|---|---|
|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股 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会的,视为出席。 | |
| 3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 4 |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5 |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6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 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 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 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 投资项目是否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 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 对公司的影响。 |
| 7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 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 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 纳税情况等,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 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 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审议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 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 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 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 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审议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参股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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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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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 ||
|---|---|---|
| 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公司、 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 同比例担保,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 性、必要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 作出审慎判断。 |
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 保。 |
|
| 8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在审议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议案时,应当关注该项资产形成 的过程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在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 案时,应当关注该项资产形成的过程及计提减值 准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金额是否充足以及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
| 9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 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利用该 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的情形。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 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时,应当关注变 更或者更正的合理性、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会计 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 相关年度盈亏性质改变、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 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
| 10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在审议为控股子公 司(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时, 应当关注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 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是 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以及 公司是否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等情形。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上市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 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关注 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 资助且条件同等, 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 利益,以及公司是否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等情形。 |
| 11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 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拟与关联自 然人或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 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 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东征集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 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 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1/2以上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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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 ||
|---|---|---|
|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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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 | |
| 12 | 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含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提供资金);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 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 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 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 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 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 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 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 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 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 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 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 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 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 同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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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一百三十一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 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10天的时 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 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 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
第一百三十一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 原则上每年应保证不少于10天的时间,对公司生 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 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
| 14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证券交 易所备案。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 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 情况; (三)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 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 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 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等。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 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述职报 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 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 作。 |
| 15 |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特此公告。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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