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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care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Mar 1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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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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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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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98 证券简称: 三诺生物 公告编号:2014-026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 序 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内容 | |
|---|---|---|---|
| 1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生物传感技术及产品、医疗器 械、保健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二类: 6840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体外诊断试 剂的生产、销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0月30日),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 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健康管理咨询。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 物传感技术及产品、医疗器械、保健产品的研 究和开发;二类:6840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 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销售(医疗器械生产企 业许可证有效期内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 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 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健康管理咨询。(涉 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
| 2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 和提供担保除外);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关联交易(受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及公司与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 交易 ;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因股权激 励事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代为行使事项除 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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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 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 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并 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 尽的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 者且尚在禁入期; ……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 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 理的专业结构,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或者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 ; ……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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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 |||
|---|---|---|---|
| 4 |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董事会 成员中应当包括1/3以上独立董事,其 中至少有1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 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 师资格的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 |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 应当包括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 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 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 质)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 …… |
|
| 5 |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独立董事应 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四)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含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 业提供资金); (五)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 担保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 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含公司向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金);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六)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 项;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事项;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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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董事会应当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 |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本章程中 的融资事项是指公司依法向银行、贷款公司等 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 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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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款 …… 超出本条规定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受赠现 金资产除外)。 …… |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款 …… 超出本条规定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受 赠现金资产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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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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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 |||
|---|---|---|---|
| 8 |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款 ……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 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 交易,除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免于 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 |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款 ……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 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监管机 构及本章程 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 行相应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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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 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 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 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 ;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等) ;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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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 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 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对于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计划,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当 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 则。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或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比例不 足20%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 因、公司留存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 |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将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股利 方式分 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对于公司当年 的利润分配计划,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 则。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或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比例不足20%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公司留存资金的使用计 划和安排,该等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方案须经董 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该等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时,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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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 ||||
|---|---|---|---|---|
| 该等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方案须经董事 会审议、监事会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该等年度现金利 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对于该等年度现金利润分 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三)在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股 本规模150%时,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 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审核后,报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如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 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调整的 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并 须经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 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 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对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 修改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 见。 公司制定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 划和计划安排,以及调整规划或计划 安排时,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并充分听 取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公司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应当 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 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 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 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对于该等年度现金利 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三)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 红进行利润分配。若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 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 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方案需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监事 会审核后,报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制定各 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以及调整 规划或计划安排时,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并充分听取独 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股东的意见;公司在 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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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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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 |||
|---|---|---|---|
| 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 更的,应当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 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调整的利润分配 政策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规定并须经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 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 议该等议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 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对于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者变更事项,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 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 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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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九章 通知 |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
|
| 第二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
第二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与有关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的规定不一致 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
特此公告。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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