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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care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Mar 1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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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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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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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98 证券简称: 三诺生物 公告编号:2014-026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原章程内容 修改内容
1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生物传感技术及产品、医疗器
械、保健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二类:
6840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体外诊断试
剂的生产、销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0月30日),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
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健康管理咨询。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
物传感技术及产品、医疗器械、保健产品的研
究和开发;二类:6840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
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销售(医疗器械生产企
业许可证有效期内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
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
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健康管理咨询。(涉
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2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
和提供担保除外);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关联交易(受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及公司与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
交易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因股权激
励事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代为行使事项除
外)
3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
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
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并
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
尽的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
者且尚在禁入期;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
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
理的专业结构,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或者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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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4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董事会
成员中应当包括1/3以上独立董事,其
中至少有1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
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
师资格的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
应当包括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
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
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
质)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
……
5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独立董事应
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四)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含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
业提供资金);
(五)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
担保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
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含公司向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金);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六)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
项;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事项;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
6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董事会应当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本章程中
的融资事项是指公司依法向银行、贷款公司等
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
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7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款
……
超出本条规定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受赠现
金资产除外)。
……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款
……
超出本条规定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受
赠现金资产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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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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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8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款
……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
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
交易,除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免于
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款
……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
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监管机
构及本章程
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
行相应程序。
……
9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
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
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
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10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
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
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对于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计划,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当
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
则。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或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比例不
足20%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
因、公司留存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将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股利
方式分
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对于公司当年
的利润分配计划,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
则。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或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比例不足20%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公司留存资金的使用计
划和安排,该等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方案须经董
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该等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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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该等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方案须经董事
会审议、监事会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该等年度现金利
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对于该等年度现金利润分
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三)在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股
本规模150%时,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
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审核后,报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如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
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调整的
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并
须经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
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
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对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
修改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
见。
公司制定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
划和计划安排,以及调整规划或计划
安排时,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并充分听
取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公司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应当
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
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
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
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对于该等年度现金利
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三)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
红进行利润分配。若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
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
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方案需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监事
会审核后,报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制定各
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以及调整
规划或计划安排时,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并充分听取独
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股东的意见;公司在
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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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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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
更的,应当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
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调整的利润分配
政策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规定并须经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
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
议该等议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
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对于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者变更事项,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
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
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11 第九章 通知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与有关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的规定不一致
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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