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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care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pr 2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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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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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三诺生物传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长沙三诺生物传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 人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长沙三诺 生物传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 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 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 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正式公开。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 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 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 (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 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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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 位提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公 司应当予以拒绝。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行政 管理部门或其他特定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或公司因申请授信、贷款、 融资、商务谈判等特殊情况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书面提醒 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证券法》所赋予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 要求对方回函确认,同时,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包 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 备查。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 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 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 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的负 责人)、公司分管副总、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批准后,方 可对外报送。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 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 大信息时,应首先进行备案登记(格式见附件一),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 (格式见附件二),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十一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 何方式透露、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 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 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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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信息 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 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 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 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违反 本制度,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 语释义相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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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长沙三诺生物传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
| 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
| 报送依据 | |||
| 接收方信息 | 接收单位 | ||
| 接收时间 | |||
| 联系人/联系方式 | |||
| 报送方信息 | 部门 | ||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 是否提供保密提示函: □是/□否 | |||
| 是否收到提示函回执: □是/□否 | |||
|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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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保密承诺函
长沙三诺生物传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保密提示函:
| 1、 | ; |
|---|---|
| 2、 | ; |
| 3、 | ; |
本单位/本人在此确认,接收或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情况如下: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与本单位或本人关系: 任职单位或部门: 现任职务或工作岗位: 证券账户: 联系电话:
本单位/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单位/本人保证严格控制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本单位/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将严格遵守保 密义务,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 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3、本单位/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 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4、本单位/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你 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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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单位/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签收人(签字、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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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长沙三诺生物传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提示函
内幕信息知情人 :
本公司是上市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在同一时间向社 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因法律另有规定,本公司提前向贵单位提供了有关财务指 标信息及其它相关信息,请尽力保密,尽量缩小知情人范围,并进行登记,本公 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媒体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相关信息之前,不得对外泄露 本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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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函
长沙三诺生物传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兹收悉贵公司相关信息及保密提示函。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承诺仅将 该信息用于法定用途,不在你公司公告相关信息前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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