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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care Inc.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4

Mar 2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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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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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三诺生物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东红 联系电话:0755-23835059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彦肖 联系电话:0571-85781347

一、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保荐代表人及时审阅了三诺生物
2014 年度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2014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2014
年第一季度报告摘要》、《2014 年半年
度报告正文》、《2014 年半年度报告摘
要》、《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摘要》、《2014
年年度报告正文》、《2014 年年度报告
摘要》、历次三会会议资料及决议,以
及其他有关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公司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并执
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董事会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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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是,3个项目建设进度晚于招股说
明书披露进度,但已经股东大会审议
延长建设时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次,2014年3月31日列席2013
年度股东大会;2014年6月5日列席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7次电话列席董事会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4次电话列席监事会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
求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公司已
按要求进行整改。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8次,《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3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
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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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关于公司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建设期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超募资金使用计
划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
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择机购买低风险
银行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
产品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
公司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核查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三诺生物是否严格执行信息披露
的要求,避免出现失误。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截至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情况
良好。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2次
(2)培训日期 6月30日;12月23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其他细则、指引等相关规定
以及上市公司违规案例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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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公司未按照《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的要求对《公司章程》
进行修改
2014年6月5日公司
2014年度第1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的议案》,对相关条款进行
了修订
3.“三会”运作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6.关联交易
7.对外担保
8.收购、出售资产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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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及解决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少波先生、车宏莉
女士及公司股东王世敏、益和投资合伙人
车宏菁、李卉华承诺:1)自三诺生物首
次公发开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三诺生物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三诺生物回购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三诺生物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在其或其关联
自然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三诺生物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三诺生物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三诺生物股票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三
诺生物股份;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
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三诺生物股份。
不适用
2.公司股东张帆先生、王飞先生承诺:1)
对于因三诺生物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
月内进行增资扩股持有的三诺生物新增
股份,自三诺生物上述增资扩股的工商变
更登记完成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上述新增股份,也不由三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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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诺生物回购上述新增股份;自三诺生物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24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
50%。2)在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三诺生物股份不超过
直接或间接所持有三诺生物股份总数的
25%;在三诺生物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 个
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三诺生物
股份;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三诺
生物股份。3)自三诺生物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三诺
生物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三诺生物回购其持有的三诺生物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公司股东长沙益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承诺:1)对于因三诺生物
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进行增资扩
股持有的三诺生物新增股份,自三诺生物
上述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
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合伙企业持有的三诺生物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三诺生物回购
本合伙企业持有的三诺生物公开发行股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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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自三诺生物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 的三诺生物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三诺生物回购其持有的三诺生 物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公司控股股东李少波、车宏莉:截至 是 不适用 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未控制任何与三诺 股份存在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 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 营与三诺股份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业务; 本人与三诺股份不存在同业争。

四、其他事项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因张宇离职,更换为王彦肖,已履行相关
备案程序。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014 年度,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及
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含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如下:
1、2014年3月2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浙江开山压缩
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山股份”)副总经
理胡奕忠出具《关于对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胡奕忠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
[2014]第8号),认定其配偶在“窗口期”违规
买入股票,违反了相关规定,要求开山股份重视
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该问题的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7

再次发生。

本保荐机构发现该问题后,立即要求开山股 份进行整改。开山股份对副总经理胡奕忠进行了 严厉批评和经济处罚,同时责令其对家属进行批 评教育。开山股份将此事项对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通报,并要求全体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避免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

2、2014 年 3 月 1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华灿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4]第 6 号),指出 华灿光电未及时公告获得补贴情况,违反了相关 规定。请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认真总结信 息披露不及时的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 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按照 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已督促华灿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整改,及时披露政府补助的 获取情况。

3、2014 年 6 月 1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华灿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出具的《处分事先告知通知书》(创业板 处分告知函[2014]第 12 号),认为由于公司 2014 年 4 月 18 日披露的 2013 年度审计报告与 2014 年 2 月 27 日披露的业绩快报中的净利润差异较大, 发生了盈亏的变化,且华灿光电披露业绩快报修 正报告的时间(2014 年 4 月 17 日)滞后,拟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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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灿光电、董事长周福云,总经理刘榕、财务总监 韩继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允许华灿光电进行 申辩,之后再确定是否正式处分。

针对该问题,保荐机构已督促华灿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复函,并 予以持续关注。

4 、 2014 年 4 月 10 日,深圳证监局下发《关于 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深圳局[2014]9 号),要求公司对于违反《证 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代销 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有关条款予以改正并进行整改。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进 行了认真的整改,并对相关制度规范进行了修订, 已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送深圳证监局。

5 、 2014 年 11 月 1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板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兼副行长洪立峰出具《关于对宁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行长洪立峰的监管 函》(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 137 号),对其股 份买卖行为违反相关规定予以函告,并提醒其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规交易股票。

6 、 2014 年 12 月 1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板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浙江方正电机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通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 具《关于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通联 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14]第 148 号),对其减持方正电机股份达 5% 时未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住处披露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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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问题进行了函告,并提醒其买卖股票时应按照有
关规定,认真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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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 3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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