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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care Inc. — AGM Information 2018
May 2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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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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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8]A0353 号
致: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贵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 定,针对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和事项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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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8 年4 月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 站公开发布了《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股权登记 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 次股东大会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2018 年5 月25 日在湖南省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谷苑路265 号贵公司716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李少波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5 月24 日至2018 年5 月25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5 月25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5 月24 日下午15:00 至2018 年5 月25 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 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贵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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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并经核查,出席 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9 名,代表股份129,259,766 股,占贵公 司股份总数的27.4381%;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列席本次 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 名,代表股份45,501 股,占贵公司 股份总数0.009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及参加表决的股东,均为截至2018 年5 月18 日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贵公司股东。
综上,上述出席、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本 次会议股东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 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依照《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审议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29,305,2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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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3,1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2.《关于<公司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29,305,2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3,1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3.《关于<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29,305,2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3,1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4.《关于<公司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29,305,2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3,1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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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5.《关于<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29,305,2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3,1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
6.《关于<2017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说
-
明>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3,169,7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2,6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989%;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5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29,305,2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3,1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 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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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有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29,305,2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3,1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单独计算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本次会议有效通过。
综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 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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