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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 Wealth Electronic 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0
Nov 1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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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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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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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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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创 业板业务指南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颖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颖电子”)的 委托,并根据中颖电子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中颖电子实施其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 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中颖电子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的 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法合规性、履行程序、信息披露等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并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
中颖电子已向本所作出承诺,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 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 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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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 次股票激励所涉及的各方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 不对有关的审计、评估、财务顾问等专业性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中颖电子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中颖电子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 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颖电子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 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中颖电子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中颖电子前身为中颖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颖有限”),其成 立于 1994 年 7 月 13 日。经上海市商务委员出具的沪商外资批[2010]2736 号《市 商务委关于同意中颖电子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 并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中颖有限于 2010 年 12 月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2010 年 12 月 9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中颖电子核发了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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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为 31000040008835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642 号《关于核准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中颖电子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 3,200 万股新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2]176 号)同意,中颖电子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于 2012 年 6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607272280Q 的《营业执照》,中颖电子现住所为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767 弄 3 号;法定代表人为傅启明;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7,944.0368 万元;经营范围:集成电路的设计、制造、加工, 与研发相关电子系统模块,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及技术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中颖电子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于 2012 年经依法批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并且其人民币普通股票已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中颖电子已通过历次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依法有效存 续,且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中颖电 子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颖电子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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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
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中颖电子具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实施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中颖电子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性
根据《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2020 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资料以及中颖电子就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和拟履行的相关程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中颖电子 本次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业务指南 5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中颖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共计 128 人,不包 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于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 签署劳动合同。
-
2、根据中颖电子所作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
中颖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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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 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中颖电子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 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 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4、经核查,中颖电子《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已经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 实通过,并将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激励对象核查情 况说明。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中颖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及其核 实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创业板业务指南 5 号》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经核查,中颖电子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制订了《中颖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0 年 考核办法》”),对考核原则、考核范围、考核机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 考核期间与次数、考核程序、考核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的管理等事项作了明确规 定。根据《2020 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达到绩效考核目标是激励对象所 获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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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本所律师认为,中颖电子已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建立了配套的绩效考核 体系和考核办法,对考核指标与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 的规定。
(三)关于不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根据中颖电子出具的承诺以及《2020 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内 容,中颖电子不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中颖电子的该等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经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中颖电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414.59 万股 A 股普通股。故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中颖电子的该等安排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总数及比例
1、根据《2020 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颖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 授予激励对象 414.59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 告日公司股本总数 27944.04 万股的 1.48%。其中首次授予 354.59 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7944.04 万股的 1.27%;预留 60.00 万股,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7944.04 万股的 0.21%,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 权益总额的 14.47%。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之间的
分配情况如下:
| 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比 例 |
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日股本总 额的比例 |
|||
|---|---|---|---|---|---|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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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延章 | 董事、第一事业群总经 理 |
中国 | 7.8 | 1.88% | 0.03% |
|---|---|---|---|---|---|
| 张学锋 | 第二事业群总经理 | 中国 | 7 | 1.69% | 0.02% |
| 朱秉濬 | 董事、副总经理、第三 事业群总经理 |
中国 | 6.5 | 1.57% | 0.02% |
| 潘一德 |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中国 台湾 地区 |
4.5 | 1.09% | 0.02% |
|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124 人) |
328.79 | 79.30% | 1.18% | ||
| 预留部分 | 60 | 14.47% | 0.21% | ||
| 合计(128人) | 414.59 | 100.00% | 1.48% |
2、根据《2020 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 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且预留比例未 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3、根据中颖电子分别于 2015 年 9 月和 2017 年 5 月开始实施且目前仍在持 续实施过程中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本次拟实施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所涉标的股票数额,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颖电子全部在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故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及各激励对象通 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数额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 定。
(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经核查,中颖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已对下列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或说 明:
1、对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逐条说明不存在上市公司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说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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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3、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对象中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的,应当说明前述人员是 否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并说明成为激 励对象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4、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 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 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 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 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及其计算过程的说明;
5、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披露其姓名、职务、 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持股 5%以 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参照前述要求披露;其 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 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以及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的说明;
6、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归属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或授权日的确定方式、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 权安排;
-
7、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
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8、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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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并明确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 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不得行使权益的期间;
10、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 和程序(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调整方法);
11、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 值及其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12、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13、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方式;
14、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15、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激励对象有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情况下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的承 诺;
16、上市公司权益回购、注销和收益收回程序的触发标准和时点、回购价 格和收益的计算原则、操作程序、完成期限等;
17、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中颖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 办法》第九条和《创业板业务指南 5 号》第二部分第四项的规定。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和禁售期
根据《2020 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
予日、锁定期和相关限售规定如下:
-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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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84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 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 内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及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 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 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
月、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 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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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 售比例 |
||
|---|---|---|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5%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限售期满后,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 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并遵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额外锁定期,不得在二级市场出 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和额外锁定期与相应的限制性股票一 致。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 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4、本激励计划的额外锁定期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额外锁定期根据激励对象的自愿承诺执行,具体规 定如下:
(1)所有激励对象(包括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获得股票的持有人)承诺在 每批次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 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2)在额外锁定期届满后由公司统一办理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 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3)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额外锁定期内发生异动不影响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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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满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 售事宜。
- 5、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故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关于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等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创 业板业务指南 5 号》第三部分第一项规定的要求。
(八)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根据《2020 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7.37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7.3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 增发的中颖电子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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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为下列价格孰 低者:
(一)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18.25 元;
(二)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18.28 元;
(三)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17.86 元; (四)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17.37 元。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为下列价格孰 低者: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50%;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50%;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50%;
(四)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50%。
故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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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说明,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要求。
(九)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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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3)满足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2023 年四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分三档,各档考核目标 及对应的当年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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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限售 期 |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A |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B |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C |
|---|---|---|---|
| 解除限售比例100% | 解除限售比例80% | 解除限售比例50% | |
| 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 |
2020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9.90亿元 |
2020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9.59亿元 |
2020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9.28亿元 |
| 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 |
202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1.50亿元 |
202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0.87亿元 |
202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0.24亿元 |
| 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 |
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3.40亿元 |
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2.39亿元 |
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1.38亿元 |
| 第四个解 除限售期 |
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6.00亿元 |
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4.47亿元 |
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2.94亿元 |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4 年四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分三档,各档考核目标
及对应的当年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 期 |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A |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B |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C |
|---|---|---|---|
| 解除限售比例100% | 解除限售比例80% | 解除限售比例50% | |
| 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 |
202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1.50亿元 |
202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0.87亿元 |
202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0.24亿元 |
| 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 |
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3.40亿元 |
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2.39亿元 |
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1.38亿元 |
| 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 |
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6.00亿元 |
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4.47亿元 |
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2.94亿元 |
| 第四个解 除限售期 |
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7.60亿元 |
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5.75亿元 |
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3.90亿元 |
若公司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C,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若公司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C 或 B,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比例不能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
(4)根据公司《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对应解锁比例进 行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当期限制性股票未解除限售的,由公司回购注销。
故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上述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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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根据《2020 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 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 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 时公告。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 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故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和《创业板业 务指南 5 号》第七部分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明确规定了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出现终止的情形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丧失劳动能力、 身故等情况时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方法。故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上述 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和《创业板业务指南 5 号》第八部分的规定。
(十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方法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经核查,《2020 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 处理方法作出了明确说明,同时测算并列明了实施激励计划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 响。故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和《创业板业务 指南 5 号》第二部分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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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核查,中颖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与激励对象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已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该等规定权利义务明确、公平,符合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符合 《管理办法》第九条和《创业板业务指南 5 号》第二部分第四项的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颖电子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已履行了下列法定程序:
-
1、中颖电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2020 年股票激励计划(草
-
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0 年 11 月 19 日,中颖电子独立董事洪志良、张兰丁和阮永平对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 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3、2020 年 11 月 19 日,中颖电子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2020 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4、2020 年 11 月 19 日,中颖电子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对激励对 象名单予以核实通过。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颖电子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履行下列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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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审议通过《2020 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公司应公告董事会决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并需按照 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 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2、中颖电子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3、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4、中颖电子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5、中颖电子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监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名单 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中颖电子董 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信息披露、授予限制性股票、修改公司章程、办理 登记结算、变更注册资本等相关事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中颖电子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现阶段已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业务指南 5 号》的规定。并且,鉴于 中国证监会已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发布[2015]8 号公告取消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备案事项,故中颖电子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实施的后续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在中颖电子董事会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中颖电子已公告了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和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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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摘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颖电子已履行了现 阶段所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颖电子尚需按 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经核查,中颖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系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创 业板业务指南 5 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拟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包含了 《管理办法》所要求的主要内容,并明确了公司及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本所律 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颖电子的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该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颖电子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业务指南 5 号》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情形;中颖电子董事会就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律程序符 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后,中颖电子即可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若干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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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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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
王舒庭
负 责 人 :
顾功耘 吕 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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