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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 Wealth Electronic 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15

May 2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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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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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 号花旗集团大厦14 楼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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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2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2 号》”)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 (以下简称“《备忘录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颖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 颖电子”)的委托,并根据中颖电子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中颖电 子实施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中颖电子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的 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法合规性、履行程序、信息披露等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并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

中颖电子已向本所作出承诺,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 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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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 次股票激励所涉及的各方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 不对有关的审计、评估、财务顾问等专业性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中颖电子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中颖电子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 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颖电子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 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中颖电子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中颖电子前身为中颖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颖有限”),其成 立于1994 年7 月13 日。经上海市商务委员出具的沪商外资批[2010]2736 号《市 商务委关于同意中颖电子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 并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中颖有限于2010 年12 月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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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有限公司。2010 年12 月9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中颖电子核发了注册号 为31000040008835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642 号《关于核准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中颖电子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 3,200 万股新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12】176 号)同意,中颖电子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于2012 年6 月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10000400088352 的《营业执 照》,中颖电子现住所为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767 弄3 号;法定代表人为傅启明; 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488.0 万元; 经营范围:集成电路的设计、制造、加工,与研发相关电子系统模块,销售自产 产品,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中颖电子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于2012 年经依法批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并且其人民币普通股票已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中颖电子已通过历次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依法有效存 续,且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中颖电 子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颖电子不存在《管

  • 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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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中颖电子具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实施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中颖电子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性

根据《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资料以及中颖电子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 行和拟履行的相关程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中颖电子本次拟实施的股权激励 计划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 号》、《备忘录2 号》和《备忘录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中颖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共计87 人,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近亲属。激励对象须在公 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于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且均未参与两个或以 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 2、根据中颖电子所作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 中颖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 3、经核查,中颖电子《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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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已经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 实通过,并将在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核实情况予以说明。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中颖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及其核 实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备忘录1 号》、《备忘录2 号》和《备忘录3 号》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经核查,中颖电子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制订了《中颖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对 考核目的、考核原则、考核范围、考核机构、考核指标及标准、考核期间与次数、 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管理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达到绩效考核目标是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条件之一。

故本所律师认为,中颖电子已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建立了配套的绩效考核 体系和考核办法,对考核指标与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 的规定。

(三)关于不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根据中颖电子出具的承诺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内容,中 颖电子不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中颖 电子的该等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经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中颖电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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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70 万股A 股普通股。故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中颖电子的该等安排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总数及比例

1、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颖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 对象286.7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 股本总数15488.00 万股的1.85%。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

励对象之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比例
占目前总股本
的比例
姓名 职务
潘一德 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
4.00 1.40% 0.026%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
人员(86人)
282.70 98.60% 1.825%
合计(87 人) 286.70 100.00% 1.851%
  • 2、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

  • 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故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及各激励对象通 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数额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经核查,中颖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已对下列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或说

明:

  • 1、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 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范围;

  • 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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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以及分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中每次拟授予的权益 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4、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 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 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 6、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和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

  • 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 8、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

  • 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9、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 10、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11、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

  • 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2、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13、其他重要事项。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中颖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和禁售期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 定期和相关限售规定如下:

  •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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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 年。

  •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 司董事会确定。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 日内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登记及公告等相关程序。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 日至公告后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

  •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 项。

3、本激励计划的锁定期和解锁期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 个月内予以锁 定。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或用于偿还 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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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解锁期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5%
第三个解锁期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5%
第四个解锁期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5%

4、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故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关于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 解锁期和禁售期等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备忘录1 号》 第三条、第六条和《备忘录2 号》第四条规定的要求。

(八)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1.83 元,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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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1.83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 中颖电子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3.66 元的50%,为每股11.83 元。

故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说明,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 六项、《备忘录1 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要求。

(九)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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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解锁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 (3)满足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锁考核年度为2015-2018 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以2014年为基准年,201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二个解锁期 以2014年为基准年,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三个解锁期 以2014年为基准年,201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
第四个解锁期 以2014年为基准年,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16%

若公司发生再融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影响公司净资产规模的资本运作

的,则发生前述情形的当年及下一年以扣除因该等资本运作而新增加的净利润作

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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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 且不得为负。

解锁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若第一个、第 二个、第三个解锁期内公司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这部分标的股票可 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解锁。若下一年仍未达到解 锁条件,该部分股票不得解锁,该部分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第四个解锁期内, 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该部分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4)根据公司《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对应解锁比例进 行解锁。激励对象的当期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故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上述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锁条件符合 《管理办法》第九条、《备忘录1 号》第五条、《备忘录3 号》第三条的规定。

(十)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 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 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 时公告。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 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故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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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明确规定了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出现终止的情形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丧失劳动能力、身故等情 况时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方法。故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上述规定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备忘录3 号》第一条的规定。

(十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方法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经核查,《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作出了明确说明,同时测算并列明了实施激励计划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故本 所律师审查后认为,上述内容符合《备忘录3 号》第二条的规定。

(十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核查,中颖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与激励对象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已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该等规定权利义务明确、公平,符合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十四)其他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中颖电子出具的承诺,中颖电子已承诺自 披露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 日 内,公司不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故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内容符合《备忘录2 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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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颖电子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已履行了下列法定程序:

1、中颖电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15 年5 月26 日,中颖电子独立董事王天东、付宇卓、曾晓洋对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 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 目标的实现,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2015 年5 月26 日,中颖电子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4、2015 年5 月26 日,中颖电子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对激励对 象名单予以核实通过。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颖电子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履行下列程

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 公告董事会决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并需按照法律、 法规及《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后续信 息披露义务。

  • 2、中颖电子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3、中颖电子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 4、中颖电子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

  •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监事会在股东大会上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予以说明。

  • 5、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中颖电子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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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信息披露、授予限制性股票、修改公司章程、办理 登记结算、变更注册资本等相关事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中颖电子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现阶段已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并且,鉴于中国证监会已于2015 年 4 月10 日发布[2015]8 号公告取消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备案事项,故中颖电子就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实施的后续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在中颖电子董事会于2015 年5 月26 日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后的2 个交易日内,中颖电子已公告了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和股权激励 计划摘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颖电子已履行了现 阶段所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颖电子尚需按 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经核查,中颖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系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备 忘录1 号》、《备忘录2 号》、《备忘录3 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拟订,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包含了《管理办法》所要求的主要内容,并明确了公司及激励对 象的权利义务。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 颖电子的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该 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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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颖电子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及《备忘录1 号》、《备忘录2 号》、《备 忘录3 号》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中颖电子董事会就实施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律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中颖电子即可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副本若干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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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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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
孙亦涛
负 责 人 :
吴明德 张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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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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