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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 Wealth Electronic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Mar 3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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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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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颖电子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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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则对公司《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相对应的条款进行 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 条款号 | 修改和完善前 | 修改和完善后 |
|---|---|---|
| 第四条 | 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所在城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 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所在城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 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
| 第五条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以根 据需要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根 据需要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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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颖电子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 律意见: …… |
律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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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日,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日,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 第十条 |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会秘书将予配 合。 |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 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 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
| 第二十四条 |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如 有)将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 |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 |
| 第三十一条 | …… (六)律师(如有)和计票人、监票 人姓名; |
…… (六)律师和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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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颖电子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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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第三十三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大会。 |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三十六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 第三十八条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传真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第四十三条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传真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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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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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五条 |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如有)、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传真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向公司 要求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四十六条 | 股东大会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会现场、传真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四十九条 |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 作出,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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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 体方案。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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