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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 Wealth Electronic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May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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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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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27 公司简称:中颖电子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7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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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6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7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 9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0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2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3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3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4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4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5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5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 见 ............................................................... 15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6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 见 ............................................................... 17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7 (十)其他 ....................................................... 18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19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20 (一)备查文件 ................................................... 20 (二)咨询方式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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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
1、上市公司、公司、中颖电子:指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2、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指《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3、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公司获得一 定数量的中颖电子股票。
-
4、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
5、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研发人员、销售人员、工 程人员。
-
6、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7、授予价格:指中颖电子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8、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
9、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10、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11、《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3、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
14、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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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中颖电子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 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中颖电子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中 颖电子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 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 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 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 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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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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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中颖电子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中颖电子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 激励对象采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42 人,包括公司研发人员、销售人员、工 程人员。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 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档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 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 | 占授予限制性股 | 占本计划公告日股 | |
|---|---|---|---|
| 限制性股票分配类别 | |||
| 量(万股) | 票总数的比例 | 本总额的比例 | |
| 公司研发人员、销售人员、工 程人员(共42人) |
86.30 | 87.79% | 0.45% |
| 预留 | 12.00 | 12.21% | 0.06% |
| 合计 | 98.30 | 100.00% | 0.52% |
注: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 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档 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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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中颖电子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 A 股普通股股票。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8.3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9,017.65万股的0.52%。其中首次授予86.30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9,017.65万股的0.45%;预留12.00万股,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9,017.65万股的0.06%,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 权益总额的12.21%。
2015年9月24日,公司披露《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授 予85名激励对象310.97万股限制性股票(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授予总 数由原310.97万股调整后342.067万股),2016年7月18日,公司披露《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授予1名激励对象4.84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所涉及的全部权益份额445.207万股,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份总额19017.65万股的2.34%。公司全部有效的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的1%。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 排
1、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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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 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30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管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 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 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与解除限售日
本激励计划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12个月。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12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24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36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48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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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36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48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1、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8.44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8.44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3.98元的50%,为每股16.99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6.87元的50%,为每股18.44 元。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认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 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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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 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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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17年度净利润相比2014年~2016年净利润平均数的增长率不低于75%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18年度净利润相比2014年~2016年净利润平均数的增长率不低于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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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019 年度净利润相比 2014 年~2016 年净利润平均数的增长率不低于 14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020 年度净利润相比 2014 年~2016 年净利润平均数的增长率不低于 175%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条件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条
件相同。若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 2017 年,则考核年度为 2017-2020 年四 个会计年度;若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 2018 年,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预留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18年度净利润相比2014年~2016年净利润平均数的增长率不低于110% |
| 预留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19年度净利润相比2014年~2016年净利润平均数的增长率不低于145% |
| 预留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0年度净利润相比2014年~2016年净利润平均数的增长率不低于175% |
| 预留限制性股票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
2021年度净利润相比2014年~2016年净利润平均数的增长率不低于210% |
上述“净利润”指未扣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若公司发生再融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影响公司净资产规模的资本运作 的,则发生前述情形的当年及下一年以扣除因该等资本运作而新增加的净利润 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 度绩效考核对应解锁比例进行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当期限制性股票未解除限 售的,由公司回购注销。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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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 查意见
- 1、中颖电子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中颖电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 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 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 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中颖电子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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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中颖电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 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期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 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中颖电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颖电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中颖电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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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 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 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中颖电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 ” “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中颖电子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 象。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计划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12 个月后分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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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比 例 |
||
|---|---|---|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12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24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36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48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 解除限售比 例 |
||
|---|---|---|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36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48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限售期建立了严格的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 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中颖电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中颖电子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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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建议中颖电子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 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 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 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中颖电子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 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 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未扣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该净利润指标能够充分反应 企业盈利能力及经营成果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参照公 司历史业绩、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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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设定了以 2014-2016 年度的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考核 2017-2020 年度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每位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精准、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 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考核指标设置合理。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 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公司而言,也有助于 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中颖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 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1、中颖电子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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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持 有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 述第 2 项规定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 原文为准。
2、作为中颖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中 颖电子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中颖电子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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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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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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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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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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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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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 办 人: 王茜
联系电话: 021-52583135 传 真: 021-52583528 联系地址: 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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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中颖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王茜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17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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