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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 Wealth Electronic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Jul 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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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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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27 证券简称:中颖电子 公告编号:2012-006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2]642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00 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5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00,000,000.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70,670,643.82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 于2012年6月7日由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颖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截至2012年6月7日止验资报告》(沪众会字(2012)第 2518号)验资确 认。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后,公司在招商银行天山支行、中国银行虹桥开发区支行、华夏银行虹桥支行(以 下简称 “专户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募集资金,该账户 资金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2012年7月5日,公司与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及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天山支行、中国银行虹桥开发区支行、华夏银行上海市虹桥支行分别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天山支行

账号: 755913062510403 ,截至 2012 年 6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 260,160,044.48

元。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26,016万元 ,开户日期为 2012年6月21日, 其中期限一年存款共26,016万元。

中国银行虹桥开发区支行

账号: 445561905738 ,截至 2012 年 6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 63,360,000.00 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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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27 证券简称:中颖电子 公告编号:2012-006

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5,636万元 ,开户日期为 2012年6月21日,其中期 限3个月存款共1,000万元;期限6个月存款共1,000万元;期限12个月存款共1,136 万元; 7天通知存款共2,500万元。

华夏银行上海市虹桥支行

账号: 10558000000099033 ,截至 2012 年 6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 54,150,000.00 元。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4,400万元 ,开户日期为 2012年6月26日, 其中期限3个月存款共1,000万元;期限6个月存款共1,400万元;7天通知存款共 2,000万元。

公司承诺上述三家专户银行的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原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以上所有存单不得质押。

公司和上述三家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它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 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勇、徐传胜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专 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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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27 证券简称:中颖电子 公告编号:2012-006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 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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