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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 Horizon AGM Information 2017

Jul 1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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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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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 Horizon Holdings Limited 鼎固控股有限公司

一○六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一、時間: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 星期三 ) 上午 9 時整。

二、地點: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5 號(世貿展覽大樓展覽一館第二會議室)。

三、宣布開會:

上午九時正,代表出席股數 1,725,795,488 股,佔應計已發行股份總數 1,740,296,982

99.16% ,已達法定開會權數,由主席張總經理能耀宣布開會。 主席:張 能 耀 紀錄:蕭 乃 菁

四、來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瑞展會計師
五、出席董事:
董事:張能耀、馮安怡、陳慶華
獨立董事:郭素春

。 六、主席致詞: ( )

七、報告事項:

第一案 ( 董事會提 )

案由: 2016 年度營業報告,敬請 鑒核。

說明: 2016 年度營業報告,附營業報告書(附件一)。

第二案 ( 董事會提 )

案由: 2016 年度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敬請 鑒核。

說明: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附審核報告書(附件二)。

第三案 ( 董事會提 )

案由:修訂「董事會議事規則」報告,敬請鑒核。

說明: 1. 為健全公司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制,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 規定,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

  1. 修訂對照表請參閱附件。

1

Sino Horizon Holdings Limited

董事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
第四條第四條
董事會會議中之決議投票通過應有多數贊成董事會會議中之決議投票通過應有多數贊成
票之支持,票數相同時則為不通過。票之支持,票數相同時則為不通過。
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並於議事規範本公司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並於議
。
明定之。事規範明定之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
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
隨時召集之。隨時召集之。
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
子方式為之。子方式為之。
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
事或正當理由外,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事或正當理由外,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
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五條第五條(删除)
董事會執行業務之最低出席人數應為董事人董事會執行業務之最低出席人數應為董事人
數之過半數。於計算是否已達最低出席人數數之過半數。於計算是否已達最低出席人數
時,由代理人代為出席者應視為出席。時,由代理人代為出席者應視為出席。
第六條第六條

除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本公司董事會 應至少每季召集乙次,定期性董事會之議事 內容,至少包括 :

~~除本~~ 公司 ~~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本公司董事會 應至少每季召集乙次,定~~ 期性董事會之議事 內容,至少包括 :

一、報告事項:一、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一)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二)重要財務業務報告。(二)重要財務業務報告。
(三)內部稽核業務報告。(三)內部稽核業務報告。
(四)其他重要報告事項。(四)其他重要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二、討論事項:
(一)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項。(一)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項。
(二)本次會議討論事項。(二)本次會議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三、臨時動議。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董事會之主席於已屆開會時間並有過半數之
董事出席時,應即宣布開會。已屆開會時間,
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
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
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
董事會之主席於已屆開會時間並有過半數之
董事出席時,應即宣布開會。已屆開會時間,
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
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
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四條第二項規定

2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程序重行召集。
前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全體董
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之程序重行召集。
前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全體董
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十八條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
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董事會議案表決時,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
體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如經主席徵詢而有
異議者,即應提付表決。
表決方式由主席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行之,
但出席者有異議時,應徵求多數之意見決定
之。
一、舉手表決。
二、投票表決。
三、公司自行選用之表決。
四、公司自行選用之表決。
前二項所稱出席董事全體不包括依第二十條
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
第十八條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
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董事會議案表決時,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
體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如經主席徵詢而有
異議者,即應提付表決。
表決方式由主席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行之,
但出席者有異議時,應徵求多數之意見決定
之。
一、舉手表決。
二、投票表決。
三、公司自行選用之表決。
~~四、公司自行選用之表決。~~
前二項所稱出席董事全體不包括依第二十條
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
第二十三條
本議事規則之訂定及修正應經董事會同意,
並提股東會報告。
本議事規則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董事會決議通
過本公司股票申請回台第一上市之日起生
效。
第二十三條
本議事規則之訂定~~及修正應~~經董事會同意,
並提股東會報告。未來如有修正授權董事會
決議之。
~~本議事規則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董事會決議通~~
~~過本公司股票申請回台第一上市之日起生~~
~~效。~~

八、承認事項:

第一案 ( 董事會提 )

案由:本公司 2016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合併財務報表案,敬請 承認。

  • 說明:本公司 2016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合併財務報表業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並 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瑞展、陳麗琦會計師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 書在案,已送審計委員會審核完竣,敬請 承認。

  • 附件:一、營業報告書(附件一)。

3

二、財務報表(附件三)。

  • 決議: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1,725,815,488 股,贊成 1,695,453,313 權,占出席總權 數 98.24% ,反對 49,017 權,占出席總權數 0% ,棄權 30,313,158 權,占出席總權數 1.76% 。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通過。

第二案 ( 董事會提 )

案由:本公司 2016 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 承認。

說明: 1. 本公司盈餘分配案係依本公司章程 114 條規定辦理。

  1. i) 提撥利潤之 10% 作為法定盈餘公積; ii)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帳列當年度投 資性不動產增值利益,就尚未實現之部分提撥特別盈餘公積 ;iii) 提撥所餘利 潤之 2.5% 作為董事酬勞,及 iv) 所餘利潤之 2.5% 作為員工紅利。

  2. 擬扣除上述 (2) 之提撥後,以當年度剩餘利潤之 36.58% 作為股利發放,全部 以現金方式發放,以上分配金額計算如下。

  3. 本次盈餘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擬採現金方式發放,每股配發現金 0.36 元, 總計新台幣 626,506,914 元,每位股東分配現金股東紅利總額至元為止, 元以下不計,配發不足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洽 特定人全權處理;本次股利發放,將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長訂定除 權息基準日及相關事宜。

  4. 本次之盈餘分配案所訂定之各項條件如因主客觀因素影響、主管機關核定變 更或除權基準日前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或公司買回庫藏股或員工認股權行 使,致股東配股因此發生變動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附件:盈餘分配表。

  • 決議: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1,725,815,488 股,贊成 1,695,465,313 權,占出席總權 數 98.24% ,反對 37,017 權,占出席總權數 0% ,棄權 30,313,158 權,占出席總權數 1.76% 。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通過。

4

Sino Horizon Holdings Limited 盈餘分配表 2016 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項 目 金 額 期初餘額 12,625,508,758 加:本年度稅後淨利 2,400,966,931 可供分配盈餘 15,026,475,689 減: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190,280,737)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498,159,565) 分配項目: 股東股息-現金 (626,506,914) (1,314,947,216) 期末未分配盈餘 13,711,528,473

註:董事酬勞 40,319,640 元、員工紅利 40,319,640 元。

董事長:經理人:主辦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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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討論事項

第一案 ( 董事會提 )

案由: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敬請討論。
  • 說明: 1.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份條文之修訂,擬修訂「取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

  • 修訂對照表請參閱附件。

  • 決議: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1,725,815,488 股,贊成 1,695,453,313 權,占出席 總權數 98.24% ,反對 49,017 權,占出席總權數 0% ,棄權 30,313,158 權,占 出席總權數 1.76% 。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通過。

5

Sino Horizon Holdings Limited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前條文
第八條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處
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 產,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投資 循環程序辦理。

  • ( ) 交易條件、交易價格、授權額度及 層級

  •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參考市 場公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 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並 依本公司內部核決權限逐級 呈核辦理。

  • 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應參考 專家評估報告或市場公平市 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 格,作成分析報告,並依本公 司內部核決權限逐級呈核辦 理。

( ) 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後,由使用
部門及財務部或採購部門負責執行。
修正後條文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處
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 產,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投資 循環程序辦理。

  • ( ) 交易條件、交易價格、授權額度及 層級

    1.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參考市 場公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 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並 依本公司內部核決權限逐級呈 核辦理。
  • 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應參考 專家評估報告或市場公平市 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 格,作成分析報告,並依本公 司內部核決權限逐級呈核辦 理。

( ) 執行單位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後,由使用 部門及財務部或採購部門負責執行。

  • 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 構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 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 師並應依臺灣地區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會所發佈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 定辦理。

  • 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約當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 機 ~~構關~~ 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 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並應依臺灣地區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所發佈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 定辦理。

  • 三、本條及第六條、第七條交易金額之計 算,應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且 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 處理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 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 三、本條及第六條、第七條交易金額之計算, 應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且所稱 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 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 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6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十二條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作業程序
一、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
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
場基金外,下列資料應先經由審計委員
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提交
董事會決議通過,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
支付款項:
()取得或處分資產不動產之目的、必
要性及預計效益。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十三條
或第十四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
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
象及其與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
等事項。
()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
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
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
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它重要約
定事項。
二、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三十條第
一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
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
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提交審計
委員會同意及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計
入。
三、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取得或
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交易金額未達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款授權董事長先
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
認。
第十二條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作業程序
一、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
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約當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
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
下列資料應先經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提交董事會決議
通過,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取得或處分資產不動產之目的、必
要性及預計效益。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十三條
或第十四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
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
象及其與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
事項。
()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
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
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
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它重要約
定事項。
二、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三十條第
一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
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
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提交審計
委員會同意及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計
入。
三、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取得或
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交易金額未達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款授權董事長先行
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第十四條 所設算交易成本低於交易價格時
應辦事項
第十四條 所設算交易成本低於交易價格時
應辦事項

7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一、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
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
時,應依本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惟如因
下列情形,並能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
動產專業估價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
意見者,不在此限:
()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
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
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
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
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
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
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
或財政部公佈之最近期建設業
毛利率孰低者為准。
2.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
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
成交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
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慣例應
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
後條件相當者。
3.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一年
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賃案例,
經按不動產租賃慣例應有之合
理樓層價差推估其交易條件相
當者。
()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
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
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
面積相近者。
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以同一或相鄰
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
公尺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
非關係人成交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
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
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事實發生之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二、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第
十三條及本條第一項規定評估結果均
一、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
~~款項~~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
時,應依本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惟如因
下列情形,並能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
動產專業估價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
見者,不在此限:
()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
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
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
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
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
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
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
或財政部公佈之最近期建設業
毛利率孰低者為准。
2.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
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
成交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
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慣例應
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
後條件相當者。
3.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一年
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賃案例,
經按不動產租賃慣例應有之合
理樓層價差推估其交易條件相
當者。
()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
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
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
面積相近者。
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以同一或相鄰
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
公尺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
非關係人成交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
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
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事實發生之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二、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第
十三條及本條第一項規定評估結果均較

8

  •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 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一

  • ( ) 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 ( ) 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 之差額,依臺灣地區證券交易法第 之差額,依臺灣地區證券交易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 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 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 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 股。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 股。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 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 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 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臺灣 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臺灣地 地區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 區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 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 ) 審計委員會委員應依臺灣地區公司 ( ) 審計委員會委員應依臺灣地區公司 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 ( ) 應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提報 ( ) 應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提報 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 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 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 三、本公司經依前款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三、本公司經依前 ~~款項~~ 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 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 積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 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 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 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管 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 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 四、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 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 者,亦應依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 理。

  • 四、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 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 者,亦應依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 理。

  • 第二十三條 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情形處理

  • 第二十三條 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情形處理

  • 一、財務部應就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所持有 一、財務部應就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所持有 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 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 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 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 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 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 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之高階主管人員。

  • 二、如經發現其損失金額將達第十七條第二 款規定之標準時,應由授權之高階主管 人員立即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應有獨 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並依董事會之 決議進行後續之處理。

  • 二、如經發現其損失金額將達第十七條第二 ~~款項~~ 規定之標準時,應由授權之高階主 管人員立即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應有 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並依董事會 之決議進行後續之處理。

第二十五條評估及作業程序第二十五條評估及作業程序
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出資額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出資額
(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
、、
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

9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
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
事會討論通過。
二、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或收購時應將重
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
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並同前款專
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
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
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
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
者,不在此限。
三、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
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決權數不足或
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
案遭股東會否決,本公司應立即對外公
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
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四、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時,除其
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
請金管會同意外,應和其他參與公司於
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
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參與出資額
(或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
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
同意外,應和其他參與公司於同一天召
開董事會。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出資額(或股
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
所買賣之公司,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
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
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出資額
(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
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
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
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
事會討論通過。但本公司合併直接或間
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
之子公司,或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
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
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
見。
二、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或收購時應將重
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
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並同前款專
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
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
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
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
者,不在此限。
三、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
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決權數不足或
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
案遭股東會否決,本公司應立即對外公
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
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四、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時,除其
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請
金管會同意外,應和其他參與公司於同
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
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參與出資額(或
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意
外,應和其他參與公司於同一天召開董
事會。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出資額(或股
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
所買賣之公司,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
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
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出資額
(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
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
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10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
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
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
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
錄等書件。
六、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出資額
(或股份)受讓,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
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前項第一款及第
二款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
系統申報金管會備查。
七、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出資額(或股
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本公司應
與其簽訂協定,並依本條第五項及第六
項規定辦理。
()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
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
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
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
錄等書件。
六、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出資額
(或股份)受讓,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
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前項第一款及第
二款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
系統申報金管會備查。
七、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出資額(或股
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本公司應
與其簽訂協定,並依本條第五項及第六
項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公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
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
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在金管會所指
定之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
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
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
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
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不在
此限。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或出
資額(或股份)受讓。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本處理
程序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之全部
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
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其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或約當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第三十條 公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
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
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在金管會所指
定之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
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
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約
當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
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
購或~~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或出資
額(或股份)受讓。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本處理
程序第十七條第二~~款項~~規定之全部
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
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
人,交易金額~~~~達約當新臺幣~~~~
億元以上。(原第四款第3點)

11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1.買賣公債。
2.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3.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
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
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約當新
臺幣五億元以上。
4.本公司之子公司以投資為專業
者,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
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
賣,或證券商於初級市場認購及
依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5.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
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
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6.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
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
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
金額未達約當新臺幣五億元以
上。
上開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1.每筆交易金額。
2.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
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
額。
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
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
動產之金額。
4.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
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
金額。
()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且其交
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
約當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原第四款
5點)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
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
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
約當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原第四款
6點)
()除前~~三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
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或約當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買賣公債。(原第四款第1點)
2.本公司之子公司以投資為專
業,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
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
賣,或於國內初級市場認購募集
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
權之一般金融債券~~或證券商於~~
~~初級市場認購及依規定認購之~~
~~有價證券。~~(原第四款第4點)
3.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原
第四款第2點)
上開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1.每筆交易金額。
2.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
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
額。
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
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
動產之金額。
4.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
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

12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二、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子公司截至上
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
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主管機關
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三、已依本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如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
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輸入主管機關指
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
止或解除情事。
()合併、分割、收購或出資額(或股
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四、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
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
報。
五、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
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
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
少保存五年。
六、本公司之子公司,其取得或處分資產達
上開公告申報之標準者,由本公司代為
辦理公告申報事宜,惟子公司之公告申
報標準,所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之十」係以本公司
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金額。
二、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子公司截至上
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
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主管機關指
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三、已依本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如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
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輸入主管機關指定
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
止或解除情事。
()合併、分割、收購或出資額(或股
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四、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
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
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五、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
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
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
存五年。
六、本公司之子公司,其取得或處分資產達
上開公告申報之標準者,由本公司代為
辦理公告申報事宜,惟子公司之公告申
報標準,所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之十」係以本公司
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第二案 ( 董事會提 )

案由: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敬請討論。

說明: 1. 為強化管理機制,擬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份條文。

  1. 修訂對照表請參閱附件。

  2. 決議: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1,725,815,488 股,贊成 1,695,453,313 權,占出席 總權數 98.24% ,反對 49,017 權,占出席總權數 0% ,棄權 30,313,158 權,占 出席總權數 1.76% 。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通過。

13

Sino Horizon Holdings Limited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前條文
第二條 資金貸與對象

本公司之資金貸與對象(以下簡稱借款人) 以下列各款情形為限,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 他人。

  •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

  • 二、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所 稱短期,以一年或一營業週期較長者為 准。

  • 三、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百分之百 之子公司間,除該子公司設立所在地有 相關法令規範應從其規範者外,得因資 金調度或營運需求相互從事資金貸 與,不受第二款短期融通之限制。

修正後條文
第二條 資金貸與對象
  • 本公司之資金貸與對象(以下簡稱借款人) 以下列各款情形為限,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 他人。

  •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

  •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 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 之必要 ~~之公司或行號者~~ 。所稱短期,以 。

  • 一年或一營業週期較長者為 ~~准準~~

  • 三、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百分之百 之子公司間,除該子公司設立所在地有 相關法令規範應從其規範者外,得因資 金調度或營運需求相互從事資金貸 與,不受第二款短期融通之限制。

第四條 資金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 一、每筆資金貸與期限以一年為原則,如情 形特殊,經董事會核准者,得延長貸與 期限,每筆資金貸與展期以不超過六個 月,並以一次為限。

  • 二、貸與資金利息採固定利率計算,依本公 司主要往來銀行公告之貸款基準利率 表之相對應借款期間利率為準,並視公 司資金成本調整,由財務部呈請財務長 核定後執行之,以到期時一次支付為原 則。

  • 三、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 之百之子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其貸 與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逾五年之貸 與款項應依照其作業程序及核決層級 經董事會核定與予展期。

  • 第四條 資金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 ~~~~

  • 一、每筆資金貸與期限以一年為原則 ~~如情 形特殊與~~ 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經董事 ~~~~

  • 會核准 ~~~~ 得延長貸與期限,每筆資金 貸與展期以不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 限。

  • 二、貸與資金利息採固定利率計算,依本公 司主要往來銀行公告之貸款基準利率 表之相對應借款期間利率為準,並視公 司資金成本調整,由財務部呈請財務長 核定後執行之,以到期時一次支付為原 則。

  • 三、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 之百之子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其貸 與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子公司間如 有業務往來,逾五年之貸與款項 ~~應得~~ 依 照其作業程序及核決層級經董事會核 定與予展期。

第五條資金貸與作業程序
第五條資金貸與作業程序

14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一、借款人向本公司申請資金貸與應出具申
請書,詳述借款金額、期限、用途及提
供擔保情形,並檢附基本資料、財務資
料及保證資料等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如
為本上市集團之各公司間(含本公司以
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
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各子公司間)因資金
需求由本公司財務統籌處理者,仍須填
寫申請書,但免附基本資料、財務資料
等相關資料。
二、財務部應就資金貸與對象予以詳細審
查,評估事項應包括:
1)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2)以資金貸與對象之財務狀況衡量
資金貸與金額是否適當。
3)累積資金貸與金額是否仍在限額
以內。
4)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
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5)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
價值。
6)檢附資金貸與對象徵信及風險評
估紀錄。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將資金貸與本
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八十以上之
其他子公司,仍須經過適當評估其合理
性、必要性及相關風險,但得免除其擔
保品的提供。
三、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財務部
應評估貸與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
相當,若因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應
列舉得貸與資金之原因及情形。
四、經財務部徵信調查評估後,如借款人信
用評估欠佳或借款用途不當,不擬貸放
者,財務部應列明否准理由,呈請總經
理復審後盡速回復借款人。
五、經財務部徵信調查評估後,如信用評估
良好且借款用途正當之案件,財務部應
填具徵信報告及意見,擬具貸放條件,
一、借款人向本公司申請資金貸與應出具申
請書,詳述借款金額、期限、用途及提
供擔保情形,並檢附基本資料、財務資
料及保證資料等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如
為本上市集團之各公司間(含本公司以
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
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各子公司間)因資金
需求由本公司財務統籌處理者,仍須填
寫申請書,但免附基本資料、財務資料
等相關資料。
二、財務部應就資金貸與對象予以詳細審
查,評估事項應包括:
1)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2)以資金貸與對象之財務狀況衡量
資金貸與金額是否適當。
3)累積資金貸與金額是否仍在限額
以內。
4)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
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5)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
價值。
6)檢附資金貸與對象徵信及風險評
估紀錄。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將資金貸與本
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八十以上之
其他子公司,仍須經過適當評估其合理
性、必要性及相關風險,但得免除其擔
保品的提供。
三、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財務部
應評估貸與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
相當,若因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應
~~列舉得評~~估其貸與資金之原因及情形。
四、經財務部徵信調查評估後,如借款人信
用評估欠佳或借款用途不當,不擬貸放
者,財務部應列明否准理由,呈請總經
理復審後盡速回復借款人。
五、經財務部徵信調查評估後,如信用評估
良好且借款用途正當之案件,財務部應
填具徵信報告及意見,擬具貸放條件,

15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董事長在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職權範圍
內或依董事會決議的限額內得直接裁
示,超過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職權或董事
會決議的限額外,應由董事長提報董事
會同意後始得為之。
六、借款人在貸與額度核定並依本條第五款
所述由董事長裁示或董事會同意通過
後,應填具「財務交易申請書」向本公
司申請動支。
七、財務部應建立「資金貸與備查簿」,就
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
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本作業程序規定
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董事長在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職權範圍
內或依董事會決議的限額內得直接裁
示,超過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職權或董事
會決議的限額外,應由董事長提報董事
會同意後始得為之。
六、借款人在貸與額度核定並依本條第五款
所述由董事長裁示或董事會同意通過
後,應填具「財務交易申請書」向本公
司申請動支。
七、財務部應建立「資金貸與備查簿」,就
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
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本作業程序規定
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第三案 ( 董事會提 )

案由:修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敬請討論。

說明: 1. 為強化管理機制,擬修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份條文。

  1. 修訂對照表請參閱附件。

  2. 決議: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1,725,815,488 股,贊成 1,695,453,313 權,占出席 總權數 98.24% ,反對 49,017 權,占出席總權數 0% ,棄權 30,313,158 權,占 出席總權數 1.76% 。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通過。

Sino Horizon Holdings Limited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九條 資訊公開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
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
二、本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
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進
行申報: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
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第九條 資訊公開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
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
二、本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
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進
行申報: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
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16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之五十以上。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
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
保證餘額換算達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性質
之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
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之三十以上。
()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
額換算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
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五以上。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有第二項第(四)款應公
開申報之事項,由本公司為之。
四、本公司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
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
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
必要之查核程序。
之五十以上。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
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
保證餘額換算達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性質
之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
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之三十以上。
()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
額換算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
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五以上。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有第二項第(四)款應公
開申報之事項,由本公司為之。
四、本公司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
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
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
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第十一條 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
保證者,本公司應命該子公司,先行訂
定其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其作業程序之
訂定,除該子公司設立所在地有相關法
令規範、市場慣例或產業特性須從其規
範者外,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二、子公司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對單一企業背
書保證之金額,分別以不超過子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百為限。但
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之子
公司間之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三、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出資額或表決權
股份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
書保證,且其背書保證金額合計數不得
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本公司直
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
十以上之子公司依第三條而為背書保
第十一條 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
保證者,本公司應命該子公司,先行訂
定其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其作業程序之
訂定,除該子公司設立所在地有相關法
令規範、市場慣例或產業特性須從其規
範者外,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二、子公司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對單一企業背
書保證之金額,分別以不超過子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百為限。但
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之子
公司間之背書保證~~,不在此限~~總額及對
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分別以不超
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
之一百五十及百分之一百為限。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出資額或表決權~~
~~股份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
~~書保證,且其背書保證金額合計數不得~~

17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證前,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
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
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
此限。
四、子公司應於每月八日以前編制上月份對
外背書保證明細表,並呈閱本公司。
五、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其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執行情形,並作成
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
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呈
報審計委員會委員。
六、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畫至
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瞭解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若發
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
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審計委員會委
員。子公司未設置內部稽核人員者,由
本公司稽核人員依規定按季進行查核
並提出報告。
~~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本公司直
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
十以上之子公司依第三條而為背書保
證前,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
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
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
此限。
四、子公司應於每月八日以前編制上月份對
外背書保證明細表,並呈閱本公司。
五、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其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執行情形,並作成
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
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呈
報審計委員會委員。
六、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畫至
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瞭解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若發
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
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審計委員會委
員。子公司未設置內部稽核人員者,由
本公司稽核人員依規定按季進行查核
並提出報告。

第四案 ( 董事會提 )

案由: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敬請討論。
  • 說明: 1. 為健全公司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制,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之規定,業於 106 5 11 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 規則」部分條文。

  • 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條文對照表,請詳附件。

  • 決議: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1,725,815,488 股,贊成 1,695,453,313 權,占出席 總權數 98.24% ,反對 49,017 權,占出席總權數 0% ,棄權 30,313,158 權,占 出席總權數 1.76% 。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通過。

18

Sino Horizon Holdings Limited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
第一條第一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
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本公司章程反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本公司章程反
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第三條第三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
召集之。召集之。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編製議事手冊,並於三股東常會之召集,應編製議事手冊,並於三
十日前通知或公告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十日前通知或公告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
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或公告各股東。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或公告各股東。本公
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
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
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書用紙、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
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
併、分割或本公司章程所定之其他不得以臨
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
時動議提出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
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
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
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
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
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本公司章程所定其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他不予列入議案之情事者,董事會得不列為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
議案。
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
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
併、分割或本公司章程所定之其他不得以臨
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時動議提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項各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
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
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
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
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
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
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
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
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
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
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本公司章程所定其
他不予列入議案之情事者,董事會得不列為

19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
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
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
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
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
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
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
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第四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
託書,載明授權範圈,委託代理人,出席股
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
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
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
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
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以書面
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
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四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
託書,載明授權範圈,委託代理人,出席股
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
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
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
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
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二日,以書
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
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六條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
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
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
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
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
)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
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
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
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
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
第六條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
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
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
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
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
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
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
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
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
明文件,以備核對。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
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

20

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
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
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
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
指派一人代表出席。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
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第七條第七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
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
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
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
人者,由出席董事會之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人者,由出席董事會之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
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
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
之代表人者,亦同。之代表人者,亦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宜有董事會過半數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
之董事參與出席。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參與及各類
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
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
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
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
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
人員列席股東會。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
人員列席股東會。
第十條
第十條
股東會對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股東會對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
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
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
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 含臨時動議 ) 未 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 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 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 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 含臨時動議 ) 未 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 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 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 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

21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
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
付表決。
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
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
付表決。
第十三條
除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者外,股東每股有一
表決權。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
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
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
東,視為指派主席代為行使表決權。但就該
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
棄權。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
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意
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
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
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
一日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
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
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
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
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
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
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
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
東之表決權總數。
議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者,視
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有異議者,
應依前項規定採取投票方式表決。除議程所
列議案外,股東提出之其他議案或原議案之
修正案或替代案,應有其他股東附議。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
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
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
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第十三條
除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者外,股東每股有一
表決權。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
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
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
東,視為指派主席代為行使表決權。但就該
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
棄權。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
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五二~~日前送達公司,
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
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
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
~~一二~~日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
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
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
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
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
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
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
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
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表決,
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
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議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者,視
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有異議者,
應依前項規定採取投票方式表決。除議程所
列議案外,股東提出之其他議案或原議案之
修正案或替代案,應有其他股東附議。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
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
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22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應於股東會場
內公開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
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
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應於股東會場
內公開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
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十五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
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
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
子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
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
結果記載之,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
存。
前項決議方法,係經主席徵詢股東意見,股
東對議案無異議者,應記載「經主席徵詢全
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惟股東對議案有異
議時,應載明採票決方式及通過表決權數與
權數比例。
十五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
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
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
子方式為之。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
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
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
結果記載之,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
存。
~~前項決議方法,係經主席徵詢股東意見,股~~
~~東對議案無異議者,應記載「經主席徵詢全~~
~~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惟股東對議案有異~~
~~議時,應載明採票決方式及通過表決權數與~~
~~權數比例。~~

十、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無。

十一、散會:上午九時四十分。本日所定之議程均已進行完畢,由主席宣布散會。

23

附件一

營業報告書

各位股東女士先生,大家好:

2016 年中國房地產政策經歷了從寬鬆到熱點城市持續收緊的過程:中央政府提出因城 施策去庫存,但隨著熱點城市房價地價快速上漲,調控政策不斷收緊,限購限貸限售力度及各項監管措施頻頻加碼,三四線城市仍堅持去庫存策略,從供需兩端改善市場環境 並 且遏制投資投機性需求,防範市場風險。

營業成果

2016 年度營業收入為 75 億元,營業毛利為 42 億元,毛利率為 56% 較去年上升 10% , 同時受惠於認列投資性不動產增值利益 14 億元,稅前淨利達到 45 億元,每股盈餘為 1.38 元。 2016 年由於延續了 2015 年刺激需求、去庫存的基調,國內多數一二線城市出現了房 價連續多月大幅上漲的局面。上海房地產市場在這一年裡同樣經歷了大起大落,春節過後 量價齊漲, 2016 3 月出台「滬九條」將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至 70% 、提高非滬籍居民 家庭購房需連續納滿五年以上的個稅或社保、企業購買的商品住房需滿 3 年以上才能出 售。相關政策一出臺市場短暫降溫,但後續在土地市場上高價地接連成交。 2016 10 月 「滬六條」中規範房地產嚴禁從事首付貸、過橋貸 .. 等等場外配資金融業務。 2016 11 月信貸調控再次加碼,不僅調高了申請商貸購買首套住房的首付比例至 35% ,對首套房的 認定標準也重新定義為既認房又認貸,貸款記錄的範圍更是擴大至全國。如此嚴格的政 策一經出臺便令上海房產市場降溫迅速。

鼎固 2016 年度的售房收入較去年大幅下降 61% ,為 34 億元新台幣,而鼎固受惠於 高毛利的租賃業務,整體營業毛利仍較 2015 年度上升 10%

2016 年度鼎固在租賃業務基本保持持平,租賃收入達 34 億元。北京鼎好商城跟上了 政府政策,積極嚮應北京政府將北京中關村打造為「創新創業一條街」的構想,將部份電 子賣場改造成以企業孵化器、網路科技及創新型企業為代表的辦公樓。截至 2016 年底, 鼎好商城仍然維持著 90% 以上的出租率。

上海日月光中心辦公樓 2016 年底之出租率為 84% 較去年有所下降,主要是受到部份 客戶的退租及鼎固為了減少風險、優化客戶組成結構,主動清退部份風險產業客戶,故 2016 年度上海日月光辦公樓租賃收入未能若往年一樣維持在高檔。截至 2017 3 月底,出租 率已經回升至 87% ,鼎固會積極尋找租客,在維持既有坪效水準前提之下,出租本優質地 段的辦公場所。

上海日月光中心商場現在已經成為上海美食的地標,鼎固深知想要成為一個廣受歡迎 的商業綜合體需要將大眾體驗感放在重要位置。選擇年輕消費群體的新鮮品牌、餐飲、早 教等主力業態獨樹一幟,上海日月光中心已經成為最佳的標杆,也讓上海日月光中心商場 2016 年度的出租率維持在高檔。

營業計畫
  1. 鼎固之經營方針包括:

  2. 結合大陸政府的城市化政策,並配合當地發展計劃,謹慎增加土地儲備;

  3. 產品以辦公、商場及住宅並重,在快速取得現金及長期穩定的現金流發展上,取 得適當的平衡點;

24

  • 提升商場品質,通過業態調整及提高商場營運管理,以達到吸引更多有效的消費 客源,與商戶共創雙贏;

  • 提升住宅品質,推動節能環保,選用優質承建商,在保證品質的前提下,嚴格實 行成本控制;

  • 與金融機構維持良好關係,擴大融資管道,同時強化財務管理及流動性管理。

  • 預期推案

在上海嘉定區 11 號線地鐵站的大型商場「嘉定日月光中心」係為鼎固在上海的 第二個旗艦項目。由於上海市區內土地出讓較少,新蓋住房的供應漸漸以上海外圍區 域為主,隨著人口逐漸向外偏移形成區域中心,嘉定優越的地理位置和便利的交通已 成為剛性需求的購房人群宜居購房的首選之地。嘉定日月光中心傳承上海日月光的成 功經驗,朝著吃喝玩樂約會地的目標來打造,還會帶來更多的改變與創新,力求打造 成一個綜合性的社會活動場所,成為區域聚會活動時的首選之地。嘉定日月光中心也 會延續上海日月光中心的親民路線,希望可以惠及到周邊居民。

鼎固正在建設施工上海安亭的住宅項目,該住宅項目預計公寓可供銷售套數 288 套,疊加別墅 20 套。上海安亭係為上海市政府打造完整汽車產業鏈的前沿陣地,近 幾年發展迅速,人口不斷移入,刺激了於該地區的購房需求。且由於該項目鄰近上海 11 號線地鐵站安亭站,附近除了諸如嘉亭薈城市生活廣場 .. 等等的商業配套日漸成 熟,還鄰近華東師範大學附屬雙語幼兒園、同濟大學附屬實驗小學及實驗中學 .. 等等 優質教育資源,故相信建成後銷售對於鼎固的收益有很大貢獻。

未來展望

投資、出口和消費,被認為是拉動經濟的“三駕馬車”。在過去十多年中國的高速經 濟發展中,投資是拉動經濟的第一手段,包括高鐵、高速公路等基建投資及房地產投資, 大幅推高了中國的 GDP 。而消費對中國的經濟拉動作用也逐漸加強。據中國國家統計局資 料顯示, 2016 年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為 33 萬億元,同比增長 10.4% ,甚至高於 2016 年 度中國 GDP 6.7% 的增長率, 2016 年中國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占 GDP 比例為 44.7% , 較上一年增長了 0.8 個百分點, 2012 年來,該資料持續穩定增長,說明中國消費市場仍有 無限潛力可挖。鼎固作為一綜合性的房地產開發商時時緊跟隨著消費者的腳步,提供目前 消費力正日漸強大的中產階級最感興趣的商品與服務,也滿足了其對於美好生活的嚮往。 展望 2017 年,鼎固還有更多建案也將陸續進行施工或完工,包括上海嘉定商場的開業、 嘉定安亭住宅項目、昆山伯爵大地及無錫錫東住宅項目,相信 2017 年也將會是果實豐盛 的一年。最後,本人謹代表董事會,衷心感謝所有股東、客戶、員工、業務夥伴的鼎力支 持、熱誠投入、專心致志和寶貴貢獻。我們將繼續倚仗大家的支持,締造良好的投資回報。。

董事長:經理人:主辦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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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附件二

審計委員會審核報告書

董事會造具本公司民國一○五年度營業報告書、合併財務報表及盈餘分
派案等,其中合併財務報表業經委託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
並出具查核報告。前述營業報告書、合併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表案業經本審
計委員會審核,認為尚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及第
十四條之五之規定報告如上,敬請 鑒核。

Sino Horizon Holdings Limited 鼎固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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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委員會: 獨立董事 徐立德
                                獨立董事 郭素春
                                獨立董事 陳政弘
一
中華民國○六年三月九日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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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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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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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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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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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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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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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鼎固控股有限公司( SINO HORIZON HOLDINGS LIMITED )及子公司

合併權益變動表

民國 105 年及 104 1 1 日至 12 31

105 年及104 1 1 日至12 31 105 年及104 1 1 日至12 31 105 年及104 1 1 日至12 31


代碼

A1
10411日餘額

103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B1
法定盈餘公積

B5
本公司股東現金股利


B3
依金管證發字第1030006415號令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D1
104年度淨利

D3
104年度稅後其他綜合損益

D5
104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Z1
1041231日餘額

104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B1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B5
本公司股東現金股利


B3
依金管證發字第1030006415號令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D1
105年度淨利

D3
105年度稅後其他綜合損益

D5
105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Z1
1051231日餘額















$ 53,572,677

-
(
382,865)

(
382,865)


-

3,473,430
(
1,986,853)


1,486,577

54,676,389

-
(
626,507)

(
626,507)


-

2,400,967
(
5,404,821)

(
3,003,854)

$ 51,046,028
單位:除另予註明者外
,係新台幣仟元

非控制權益
(附註二二)



$ 2,798,930
$ 56,371,607
-
-

-
(
382,865)

-
(
382,865)

-

-
216,691
3,690,121
(
54,954)
(
2,041,807)

161,737

1,648,314

2,960,667
57,637,056
-
-

-
(
626,507)

-
(
626,507)

-

-
38,815
2,439,782
(
225,908)
(
5,630,729)
(
187,093)
(
3,190,947)
$ 2,773,574
$ 53,819,602



$ 17,402,970

-

-


-


-

-

-


-

17,402,970

-

-


-


-

-

-


-

$ 17,402,970






$ 201,861

-

-


-


-

-

-


-


201,861

-

-


-


-

-

-


-

$ 201,861








$ 13,839,909

(
76,831 )
(
382,865)

(
459,696)

(
2,130,351)

3,473,430

-


3,473,430

14,723,292

(
222,462 )
(
626,507)

(
848,969)

(
1,248,814)

2,400,967

-


2,400,967

$ 15,026,476










$ 40,860

-

-


-


-

-

-


-


40,860

-

-


-


-

-

-


-

$ 40,860
財務報表換算
之兌換差額
$ 6,555,157


-

-


-


-

-
(
1,986,853)

(
1,986,853)


4,568,304


-

-


-


-

-
(
5,404,821)

(
5,404,821)

($ 836,517)



1,740,297



-

-


-


-


-

-


-


1,740,297



-

-


-


-


-

-


-


1,740,297
法定盈餘公積
$ 881,107

76,831

-


76,831


-

-

-


-


957,938

222,462

-


222,462


-

-

-


-

$ 1,180,400
特別盈餘公積
$ 14,650,813

-


-


-


2,130,351

-

-


-

16,781,164

-


-


-


1,248,814

-

-


-

$ 18,029,97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371,607
-
382,865)
382,865)
-
3,690,121
2,041,807)
1,648,314
57,637,056
-
626,507)
626,507)
-
2,439,782
5,630,729)
3,190,947)
$ 53,819,602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

==> picture [43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經理人:

==> picture [44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46 x 4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會計主管:

34

鼎固控股有限公司( SINO HORIZON HOLDINGS LIMITED )及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

民國 105 年及 104 1 1 日至 12 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A10000
稅前淨利

A20010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收益費損項目
A20100
折舊費用
A20200
攤銷費用
A20300
迴轉呆帳

A2040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
產及負債之淨利益

A20900
利息費用
A21200
利息收入

A2250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A22700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利益
A23100
處分子公司損失
A24100
外幣兌換淨利

A24600
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調整利益
A30000
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數
A31150
應收帳款

A31180
其他應收款
A31200
存 貨

A31240
其他流動資產
A31250
其他金融資產
A32110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商品
A32150
應付帳款

A32180
其他應付款

A32210
預收款項

A32220
存入保證金
A32250
遞延收入

A32990
其他負債

A33000
營運產生之現金
A33300
支付利息

A33500
支付所得稅

AAAA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出)入
105年度
$ 4,492,882

101,671
30,920

88 )

59,235 )
1,592,184

126,751 )
7,142
-

51

169,234 )

1,369,968 )

11,914 )
4,875


1,773,076 )
413,741

560,592

-

666,564 )

111,613 )

1,335,660 )
23,524

6,237 )
170,013)

1,427,229

1,574,588 )
1,663,971)

1,811,330)
104年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81,937
134,976
31,473

233 )

4,121 )
1,805,569

133,600 )
3,746

480 )
-

10,848 )

3,274,523 )

68,381

1,737 )

465,198

38,242 )

670,377 )
4,121

193,550 )

234,954

353,409
106,367

13,578 )
406,500
6,855,342

1,819,569 )
1,819,020)
3,216,753
(接次頁)

35

(承前頁)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B02300
處分子公司之淨現金流入

B02700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B0280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B03700
存出保證金增加

B04100
其他資產增加
B05400
取得投資性不動產

B05500
處分投資性不動產價款
B06500
其他金融資產減少(增加)
B07500
收取利息

BBBB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C00100
短期借款增加
C01600
舉借長期借款
C01700
償還長期借款

C04500
發放現金股利

CCCC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DDDD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EEEE
現金及約當現金淨(減少)增加

E00100年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E00200年底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105年度
$ 524


6,210 )
-

50,577 )
6,415


114,743 )
-
2,247,886

129,399

2,212,694

-
7,126,080

7,578,358 )
626,507)

1,078,785)

398,895)


1,076,316 )
5,699,232

$ 4,622,916
104年度

(
(
(


(
(
(
(
(


(
(
(

(

(
(
(
(
(


$ -

111,651 )
1,073

103,833 )

3,827 )

-
5,033

1,877,241 )
125,193
1,965,253)
56,163
9,646,003

9,704,064 )
382,865)
384,763)
93,844)

772,893
4,926,339
$ 5,699,232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

==> picture [43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經理人:

==> picture [44 x 4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會計主管:

==> picture [45 x 4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