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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gatron Electronic (China)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5
May 2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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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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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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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 号广播大厦5/9/10/13/17 层 二〇二五年五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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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信音电子(中国)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团结、刘梦瑶律师出席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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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 年4 月1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 露。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5 月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5 月20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5 月20 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 年5 月20 日下午14:00 在江苏省苏州市吴 中区胥口镇胥江工业园新峰路509 号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 召开,公司董事长杨政纲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9,46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4.313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9,23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64.180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5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6,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0.1331%。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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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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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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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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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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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公司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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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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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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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确认公司2024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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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确认公司2024 年度监事薪酬发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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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2025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计划及津贴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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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2025 年度公司监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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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关于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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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关于2025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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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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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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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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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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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选举杨政纲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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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选举甘信男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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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选举甘逸群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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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选举林茂贤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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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选举彭国铭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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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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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选举卢侠巍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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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选举杨艳波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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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选举张晓朋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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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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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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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选举吴兆家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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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选举祁建年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三)上述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上述议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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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十六、十七和十八为 累积投票制议案。
(四)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 合并统计,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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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 限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字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吴团结: 颜克兵: 刘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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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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