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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ENG ELECTRIC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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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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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投资者关 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 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 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 策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 他相关规定,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 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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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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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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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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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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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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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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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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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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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运作,增强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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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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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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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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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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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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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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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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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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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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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其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 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
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承办投 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 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子公 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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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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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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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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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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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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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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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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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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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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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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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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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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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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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等;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前款规定的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 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 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 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 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 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方式和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司应当 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 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当网址或者咨 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可以通过在公 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 证券部负责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相关信息,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应当谨 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 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 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 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 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公司应当在投 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 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等,如有必要也可以邀请业务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年度业绩说明 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 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 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 分沟通和协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 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 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 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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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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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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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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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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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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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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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8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