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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ENG ELECTRIC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Sep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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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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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9 月27 日召开了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 司章程》及附件部分条款作出了相应修订。
章程条款修订具体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由上能电气有限公 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 能电气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新设股份公 司承继。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由上能电气有限公 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 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 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因回购本公司的股份后,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回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 |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 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 |
|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回购 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20%;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回购的股份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回购本 公司股票的活动。 |
|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规定情况回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三条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况回购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通过。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回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回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
| 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
|
|---|---|
|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 司股票将在通过有权机关审核后,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 第二十七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 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 |
第二十七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卖出 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 |
| 第四十三条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和营销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在控 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不得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
第四十三条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 者其控制的企业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
| 第六十六条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应当 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 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 股东;在计算股东大会通知日期与召开日 期之间的间隔时,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不计 算在间隔期内。股东大会通知于早间或午 间发布的,从发布当日计算间隔期;股东 |
第六十六条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应当 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 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 股东。 |
| 大会通知于晚间发布的,从次日开始计算 间隔期。 |
|
|---|---|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依据有效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等内容;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等内容;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董事、 股东大会选举股东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董事、 股东大会选举股东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时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对 累积投票制进行规范。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 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时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对 累积投票制进行规范。《累积投票制实施细 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
| 第一百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第一百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 — |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 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
|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 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董事辞职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 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第一百一十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 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 额后方能生效。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 的空缺。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确保董 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作为《公 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 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长应在接到提议后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 |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长应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 |
| 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
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从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 人中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 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 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 出。 |
第一百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 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
| 第一百七十二条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 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第一百七十二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四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由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两名由职工推选产生。监事会设主 席一名,不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 告。监事会应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并 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 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因监事的辞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由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一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监 事会设主席一名,不设副主席。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 告。监事会应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并 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 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
| 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该监 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 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 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 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 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 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监事无法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者 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 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大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
第一百七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 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 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 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监事无法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者 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 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大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
|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九)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十)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 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 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 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 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 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 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 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 除外。 |
| 第二百三十六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公司章程》。 |
第二百三十六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 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 第二百四十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累 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第二百四十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 |
除上述内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公司章程》附件部分条款
的修订详见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上的《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 其附件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特此公告。
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9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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