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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ENG ELECTRIC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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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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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 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 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9 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财务部门负责人、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 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相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 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 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第15 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 《第 2 号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 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 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 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 因素。
认定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各项:
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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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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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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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
-
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
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
注: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 更正及相关披露》及《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司 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 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 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 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 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 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 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 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三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 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 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 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 导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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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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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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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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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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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不替代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 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 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