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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ENG ELECTRIC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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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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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 决策程序,强化对外投资管理和监督,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率,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能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获取长期 收益或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公司合法持有的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资源进 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委托理财;
(八)其他投资。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公司购买原材料、设备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的行为、对外提供担保行为,以及以寻求短期差价 为目的的股票、基金、期货、外汇及衍生品交易等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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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原则上不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进行以股票、利率、 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 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按照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合营、合资、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股 企业”)进行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依照参股企业的章程等有关制度行 使公司的权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投资项目具有先进性、合理性和 可行性;
(三)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助于提高公司价值 和股东回报;
(四)符合科学民主的原则,坚持先论证、后立项、再集体决策的流程,建 立严格的审批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五)产权关系必须明确清晰,确保投资安全;
(六)坚持效益优先、规模适度,不应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 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前期管理
第六条 项目选择时,应先进行市场调研。在市场调研的过程中,应广泛征 求各方面的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对项目进行可行性 分析论证,从而对项目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
第七条 项目论证时,总经理办公会应组织公司项目建设管理部等相关部门 从法律、人事、财务、企业发展等各相关角度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形成综合意 见并向有权审批机构提交详细的投资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需求和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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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状况,技术状态和发展前景,资金来源和投资收益,以及对投资环境、投资 方式和相关条件等的分析。
第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拟定投资方案时应结合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实际进行 论证,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及测算数据等材料支持。
第三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 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公司章程》、 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同一类别且标的相 关的对外投资事项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未达到本条所述必须经由董事会决定的投资事项标准的,董事长有权就其权 限以内的公司投资及其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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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同一类别且标的相 关的对外投资事项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授权董事会就董事会权限以上的重大投资 及其处置事项进行决策。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十二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 易金额,适用 第十条 和 第十一条 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市规则》第7.1.1 条第一款第二 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 及指标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 第十条 和 第十一条 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 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 第十条、第十一条 的规定。
第十五条 属于关联交易的对外投资,其决策程序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时应先将方案及材料报公司, 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
第十七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 第十条 和 第十一条 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 第十条 和 第十一条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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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本规则 第十一条 规定标准的,公司应 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 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 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 第十一条 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 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 第十八条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依本制度作出的重大 事项决策,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相关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第二十一条 负责公司投资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重大事 项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应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所做出的重大经营及 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效益评估、经济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 办理出资手续以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对外投资活动会计核算等。定 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办公会报告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并对投资项目的投资 效益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 行内部审计,并向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公司法务部负责对外投 资项目合同或协议的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处理相关信息 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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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每年定期向公司报告经营情况。 公司董事会根据控股子公司经营情况调整投资计划,完善投资管理,控制投资风 险。
第五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处置对外投资项目:
(一)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且股东大会决 定不再延期的;
(二)对外投资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三)对外投资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或没有市场前景的;
(四)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需要补充资金的;
(五)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使公司无法继续执行对外投资的;
(六)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八条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处置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 作好投资收回、资产评估等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应向所投资的参股企业派出董事、监事、相关经营管理人员 的候选人,经法律法规及被投资参股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当选后,参与和影 响被投资参股企业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一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相应的董事、监 事及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子公司、参股企业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投资派出的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单位的规定,切实履行职 责,在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并及时向公司汇报被投资单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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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 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派出人员进 行管理和考核。
第七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管理
第三十五条 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 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的,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 交易行为。
第三十六条 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拟实施投资事项前,应由负责公司投资的业务部门协同财务部进 行市场调查、并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后,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二)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
计、评估;
(三)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交董事会审议;
(四)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五)经营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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