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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 TECH —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26
May 19, 2026
52770_rns_2026-05-19_9e61712f-dc64-4bb5-af6e-bc8f82805d55.pdf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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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45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67號地下一樓
晨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臺灣存託憑證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託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人電話:(02)2586-5859(服務專線)
網址:http://www.yuanta.com.tw
投票指示書
請即拆開
國內郵箱
千信
限時
街號
(未書寫正確郵遞區號)
臺:應按信函交付郵寄)
憑證持有人 台啟
本股務代理部所蒐集之個人資料,須查表辦理
股務業務之目的範圍內為處理或利用,相關資料將依法令或契約之保存期限保存,首股未如
就行使相關權利,請通洽本股務代理部。
晨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於首幕建設廢或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000)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壹、茲通告晨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東亞苛」)須定於二零二八年八月五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正假座香港
首棟星階道18號海雲中心1座25樓舉行股東週年大會,羅以處理下列事項:
普通決議案
- 若覺及採納股東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股權撥約合併辦股表,董事會及經顧辦報告書。
(1) 會遞稱之端女士為本公司董事(「董事」)。
(2) 會遞及父婦先生為董事。
(3) 會遞及婦先生為董事。
(4) 經審董事會暨定董事酬金。
-
遞續股東一個簽獲方會分析行為本公司經顧辦,並經審董事會暨定員酬金。
-
考慮並梳情通過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
-
「動議」
(a) 至下文(c)內之限制下,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一般及無條件地扣准董事在有關期間,定義至下文)內行使本公司所有權力,以抵擾、發行及處理本公司股本中之尚未發行股份(「股份」)(包括在售或轉讓於聯交所上市之任何庫存股份(如有))或可轉讓為租等本公司股份之證券或可認購本公司任何股份或可抵借證券之購股權,設股權證或撥扣權利,及於立或授予將會或可抵領行使租等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包括股券,設股權證及股權證以及附有權利可認購或轉讓為股份之其他證券)。
(b) 上文(a)內之扣准月時如於董事已獲得之任何其他股權,並將經審董事於有關期間內於立或授予將會或可抵領在有關期間(如下文之定義)內或有關期間(如下文之定義)結束後發行,就將或處理股份之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包括股券,設股權證及股權證以及附有權利可認購或轉讓為股份之其他證券);
(c) 董事維護上文(a)內之扣准所抵擾及發行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地同意抵擾及發行(不涵蓋否維護購股權或其他方式)(包括在售或轉讓於聯交所上市之任何庫存股份(如有))之證券總數,但不包括透過以下方式抵擾及發行的股份:(1)維護供股(定義至下文)或:((1)發行使本公司可能不得發行之任何設股權證或可轉讓為股份之任何證券附有之認購權或擴股權;或(1)(1)發行使本公司維護其不得繳上市規則採納的購股權計劃所授予之任何購股權或撥扣分額;或(1v)維護本公司之市徵知利規定抵擾或發行股份以代替合併或併份股息,不得超過((aa)本公司於本決議案通過當日之已發行股份數目(不包括庫存股份(如有))之20%;及(bb)(經董事提本公司股東以另一普通決議案經審)於通過本決議案後本公司可抵購好之本公司合計已發行股份數目(最為相等於通過本決議案之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數目(不包括庫存股份(如有))之10%)之總額,而上述扣准須受此數額限制;
(d) 擬於通過本決議案後,本公司進行股份合併或併知,股份數目(受上文(c)所載之上限所規限)須被該等合併或併知之影響作出調整,以使其(受上文(c)所載之上限所規限)位於暨接該等合併或併知前及暨隨其後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須撥同;及
(e) 送本決議案內言:
有關期間,指本決議案通過之日及下列任何一項最早發生之期間:
(1)本公司下具股東週年大會結束之日;
(2)任何適用法例或本公司之市徵知利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具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之日;或
(3)並股東大會按本公司股東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移於按本決議案授予董事之權力時
「併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間,而於指定次數日期並列本公司股東其後之股東,按股等於該日之持股比例跌至股份,或跌至或發行設股權證,購股權或其他賦予權利以認購股份的證券之建議,除董事可延容時抵領,或延許於適用於本公司之香港以外地區分列,或租等地區任何設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規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釐定該等限制或责任之程度所致之開支及通緝,作出董事認為必要或權宜之取消或其他分類。
- 「動議」
(a) 至下文(b)內之限制下,一般及無條件地扣准董事在有關期間(或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須具有否開本大會通告第15段所載決議案所賦予之涵義)行使本公司所有權力,於聯交所或本公司證券可能上市並就本項目的內言提證券及附寄事務監督委員會及聯交所設可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維護股份購好可同購好之股份,該等購好須根據及遵照聯交所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不得移於之所有適用法例及/或規定股行。
(b) 本公司在有關期間內維護上文(c)內之扣准提提明可購好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於本決議案通過當日之已發行股份數目(不包括庫存股份(如有))之10%,而上述扣准須受此數額限制;及
(c) 擬於通過本決議案後,本公司進行股份合併或併知,股份數目(受上文(b)所載之上限所規限)須被該等合併或併知前及暨隨其後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須撥同。
- 「動議」指將本大會之通告第15及18段所載決議案提通過後,擴大維護目標本大會通告第15段所載決議案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權力以抵擾、發行及處理條件股份(包括在售或轉讓於聯交所上市之任何庫存股份(如有))之一般股權,在董事維護該項一般股權可予抵擾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地同意抵擾、發行及處理之本公司證券數目之上,另如相等於本公司維護目標本大會通告第18段所載決議案授出之權力而購好之本公司已發行股份數目,惟該擴大之數額不得超過本決議案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數目之10%)。
承董事會命
晨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上呈
王經同
二零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貳、撥年憑證持有人投票指示書已份,須於投票指示書上就各議案事項行使表示權利,並於2025年5月25日前等(送)違股務代理機構之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106045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67號地下一樓)此致
憑證持有人
投票指示書
投票指示書最遲應於115年5月26日前等(送)違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逾期視同無效。
| 表彰晨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普通股之臺灣存託憑證 | |
|---|---|
| 外國發行人 | 晨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
| 存託機構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貴行」) |
一、最委託貴行依據晨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與貴行簽訂之發行表彰晨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普通股之臺灣存託憑證存託契約第十四條規定,代表本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行使存託股份所賦予之表決權。
二、本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就晨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115年6月5日舉行股東週年大會之各項議案,表示以下之權利與意見(以打“v”表示,「(內打“v”者表示對以下各項議案表警戒或反對):
普通決議
議案一:若覺及採納股東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股權撥約合併辦股表,董事會及經顧辦報告書。
議案二:(a) 會遞稱之端女士為本公司董事(「董事」)。
(b) 會遞及父婦先生為董事。
(c) 會遞及婦先生為董事。
(d) 經審董事會暨定董事酬金。
(1) 證成 ☐ 2. 反對
(1) 證成 ☐ 2. 反對
(1) 證成 ☐ 2. 反對
(1) 證成 ☐ 2. 反對
(2) 證成 ☐ 2. 反對
議案三:總傳總點,關系限方會計師行為本公司經顧辦,並經審董事會 ☐ 1. 證成 ☐ 2. 反對
(2) 證成 ☐ 2. 反對
-
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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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
-
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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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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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
2020年3月11日
指示日期:中華民國1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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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人 姓名:
電話:
請貼
郵票
106045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67號地下一樓
晨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臺灣存託憑證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託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人
存託股份所賦予表決權之行使
(一)發行公司同意存託機構、保管機構或其指定之人係為持有人之利益持有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存託股份。存託機構、保管機構或其指定之人應依百慕達及香港相關法令、發行公司公司章程、內部規則、上市規則及本契約行使存託股份所表彰之表決權。
(二)持有人故存託股份所表彰之表決權,應以下列方式行使:
- 持有人不得自行,直接或個別行使存託股份所表彰之表決權。
- 恰其章程、百慕達/香港法令或上市規則另有規定應於日期股東會至少二十一日前為通知外,發行公司應按其章程及上市規則之規定於日期股東會至少十四日前,將其股東會議之目集及事由通知存託機構,由存託機構儘速通知持有人。如發行公司未能於日期股東會前,依上述約定將股東會議之目集及事由通知存託機構,以致存託機構於收到發行公司通知後無足夠作業時間通知持有人,存託機構得不出席股東會,如出席亦不得故存託股份行使表決權。
- 存託機構於通知持有人股東會議之舉行時,應同時繳附投票指示書,由持有人及投票指示書上載明其暫成或反對之議案。
- 於發行公司股東會以投票方式表決議案:
(1)如存託機構於其訂定之基準日前已收到持有臺灣存託憑證已發行單位總數(扣除故特定議案不得行使表決權之持有人持有之臺灣存託憑證單位數後)過半數之持有人對同一議案為相同之指示(下稱「持有人指示」),存託機構、保管機構或其指定之人應故存託股份所表彰之所有表決權出席股東會,且發行公司股東會以投票方式表決議案,存託機構、保管機構或其指定之人就每一持有人持有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存託股份所賦予之表決權數,應依持有人分別寄交投票指示書所載之指示,就相關議案分別填寫投票單進行表決。為免混淆,有關持有人未寄交投票指示書部份之表決權數,存託機構、保管機構或其指定之人不得就相關議案填寫投票單。
(2)如存託機構未於其所訂定之基準日前收到持有臺灣存託憑證已發行單位總數過(扣除故特定議案不得行使表決權之持有人持有之臺灣存託憑證單位數後)半數之持有人對同一議案為相同之指示,則存託機構、保管機構或其指定之人應故存託股份所表彰之全部表決權數出具委託書予該股東會約主席或存託機構或保管機構指定之人,就每一名已寄交投票指示書的持有人持有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存託股份所賦予之表決權數,依該等持有人分別寄交投票指示書所載之指示行使該等存託股份所表彰之表決權。為免混淆,存託機構不應(並不應授權或委託第三方)就未有收到投票指示書的持有人所持有臺灣存託憑證表彰之存託股份進行表決。
- 如依百慕達或香港相關法令、發行公司章程或上市規則規定,存託機構、保管機構或其指定之人不得就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存託股份於相關股東會議中依本條規定行使表決權,發行公司應儘速通知存託機構該等情事。惟如存託機構、保管機構或其指定之人僅係不得就部分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存託股份於相關股東會議中依本條規定行使表決權,存託機構、保管機構或其指定之人均應出席股東會,惟僅得就表決權未受限制之部分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存託股份於相關股東會議中行使表決權;如存託機構、保管機構或其指定之人係不得就全部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存託股份於相關股東會議中依本條規定行使表決權,存託機構、保管機構或其指定之人即毋須出席股東會亦不得在相關股東會議中依本條規定行使表決權,且發行公司及存託機構應儘速修改本條規定,使存託機構、保管機構或其指定之人能於其後之股東會議,以符合百慕達或香港相關法令、發行公司章程及上市規則之方式,行使存託股份所表彰之表決權。
- 存託機構應促使並確保保管機構或其指定之人依本契約規定行使存託股份所表彰之表決權。
- 就本條之前述約定,發行公司對於存託股份是否依據持有人或其授權之人之指示投票,並無任何保證亦不負擔任何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