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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maStar Technology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Apr 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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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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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星宸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1

证券代码:301536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3〕1989号)同意注册,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211.263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6.1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8,054.01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263.77万元(不含 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2,790.24万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于2024年3月22日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安永华明(2024)验字 第70043897_M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已与 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机场支行、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林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鹭江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4年4月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 40342001040047727 0 补充流动资金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8114901012800191766 0 补充流动资金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136016000232 0 新一代AI超高清IPC SoC芯片研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用途
开户主体
发和产业化项目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机场支行 418285690646 0 新一代AI超高清IPC SoC芯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林支行 129950100100774673 0 新一代AI处理器IP研发项目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一代AI超高清IPC SoC芯片研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鹭江支行 592906373610001 643,382,440.24 发和产业化项目、新一代AI处理
器IP研发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注:募集资金存放金额与实际的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用于本次发行的暂未支付的发行费用(不含税) 等。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 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 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亚迪、周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 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 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 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 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 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 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 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