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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LENT TECHNOLOGIE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Sep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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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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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运用,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5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6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 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 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节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 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 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 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 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 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及 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 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八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的规定,对科创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下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下称"协议")。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构;
(三)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 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 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节规定。公司及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 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 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 况。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 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科创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 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 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
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公司董事会应当制订详细的 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披露募集资金重点投 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 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
第十七条 募投项目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应按公司发行申请 文件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具体实施部门要细化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 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工作进度。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严格按下列程序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一)具体使用部门提出付款申请;
(二)财务总监及分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
(三)总经理审批;
(四)财务部门执行。
募投项目的每一笔支出均需由具体实施部门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募集资 金使用申请,送公司财务部及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并由财务部门 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使用的活动应当 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账簿。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原因、 影响以及后续安排:
(一)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暂停、终止或研发失败;
(三)其他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 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条件,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二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可能会损害科创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 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 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 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 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 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的 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 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 助的承诺;
(三)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 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 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投项目变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 之间变更的 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 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 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中已全部或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 易日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 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 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 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 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第四十条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1次现 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年度审计时,科创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 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 必要资料。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 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科创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本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 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 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对于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挪用募集资金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可 转换债券的投资、或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致使公司未能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相关责任人, 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将依据募集资金管理法规政策的变化适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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