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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LENT TECHNOLOGIE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Jul 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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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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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12 证券简称:鼎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2
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调整相关事项说明 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十九会第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2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 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 年 6 月 22 日至 2022 年 7 月 1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2 年 7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
3、2022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 划有关授予日、授予等相关事宜。
4、2022 年 7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 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 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 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7 月 8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按照公司拟定的方案以 46 元/ 股授予 60 名激励对象 59.9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中原拟授予激励对象2 人主动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62 人调整为60 人,上 述2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额度,将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确定 的其他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 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 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调整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7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