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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LENT TECHNOLOGIES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2

Jun 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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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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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鼎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鼎 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 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 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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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或安排。

(六)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七)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 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 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 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 标。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 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 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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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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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友宝: 莫少霞: 李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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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6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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